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的軍事測繪單位,也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標準。第四條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五條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人民政府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六條測繪人員依法開展測繪活動,有關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第七條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和測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八條省測繪局根據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的專業測繪規劃,應當報省測繪局備案後組織實施。
州、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省測繪局備案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地籍測繪規劃,由省測繪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其他有關部門編制,並由省測繪局根據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條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其他條件。省測繪局應當對其測繪資質進行審查,取得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第十壹條測繪單位必須在施測前按下列範圍和限額向省測繪局申請項目登記,並上報技術設計書:
(壹)國家四等(含四等)以上大地控制平面或高程的布設;
(2)測繪面積大於1平方公裏(含1平方公裏)的大比例尺地形圖,測繪面積大於25平方公裏(含25平方公裏)的1: 10000比例尺地形圖,以及大於100平方公裏(含100平方公裏)的,
(三)地籍和邊界測繪;
(四)編制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和更小比例尺;
(五)涉外測繪項目和新建大中型工程測繪項目。
列入國家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省測繪局接到規劃部門的任務安排通知後,不再另行登記。第十二條省內局部地區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其中,在建制市和重點工礦區建立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報經省測繪局審核,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並與國家坐標系統相銜接。第十三條從事以航空攝影和遙感為目的的測繪,應當向省測繪局提交計劃,經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十四條測繪人員應當持有統壹的測繪證件進行測繪。第三章界線測繪和地圖出版第十五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各級測繪主管部門會同行政區劃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測繪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邊界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邊界線的界址點和邊界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圖件進行。第十七條編制出版各種地圖的地理底圖,應當委托省測繪局或者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制作;非測繪單位制作的地圖的墨稿、膠片、復制件,應當在印刷前報省測繪局審核;地圖出版後,應當將樣圖報送備案。第十八條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應當交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刷。未經審核批準的地圖,制版印刷單位不得排版印刷。第十九條涉及國界線、省界繪制的各種示意圖,以及中外文地圖的進口,應當報省測繪局審核。未經審查,不得公開懸掛、復制、播放、傳播和出售。第四章測繪成果管理第二十條測繪成果目錄免費報送。下列目錄或副本必須按規定每年報送省測繪局:
(壹)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和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和復印件;
(2)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目錄;
(三)省級以上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他重要專題地圖的目錄;
(四)各種正式印制的地圖(包括各種正式出版的普通地圖、行政地圖、教學地圖、交通旅遊地圖、國家和省級專題地圖)復印件;
(五)大中型工程勘察資料和圖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