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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康熙年間,有人被罰兩年六年。

看過清朝大戲的人,尤其是看過周星馳《九品芝麻官》的人,可能會覺得清朝的司法官員很有氣勢:衙門壹開,兩邊官員就拿著棍子在地上敲打,發出“可怕”的聲音,制造出令人不寒而栗的氣氛,讓村民膽戰心驚,然後大人坐在上面拍小木槌或扔竹簽,很有氣勢。

然而,歷史總是比戲劇復雜;存在永遠比虛構深刻。壹個真正的大清官員在辦案時是什麽樣的面孔和心態?

累計辦案官員拖延辦案超過四個月就會受到處罰,尤其是殺人盜竊。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清朝

我們來看看清朝康熙八年的文字記錄。據《康熙實錄》記載,康熙八年前,清朝法律規定,凡使用除夾棍刑法外,其他法律所不允許的刑法的文武官員,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死亡的,壹律“撤職”。康熙規定,用捏棒打女人,要按照吏部的規定,解除相關官員的職務;如果他的老板不警告或者不舉報這種違法處罰,他的老板會受到兩級處罰,他會得到壹年的工資。如果他老板是將軍,給他六個月工資。

以上是對官員濫刑的處罰,清朝也采取了相關措施處理積案。據晚清官員何剛德所著《春夢》中記載,清代對殺人盜竊案件的辦案時間有嚴格規定:

殺人罪的時效是六個月,盜竊罪的時效是四個月。超過此時限仍未破案的,將被通報批評壹次,相關管理人員將被追究辦案不力的責任。這叫做“初始參與”;壹年沒破案,又要挨批了。這叫“二次參與”;如果兩年了還沒破案,來個“三參與”;延遲三年,還有“四參與”。當事態發展到“三參與”時,就不太嚴重了。結果是減薪,但職位和級別可以保留。如果發展到“四參與”,後果更嚴重,不僅降薪,還有降職。

而當時的案件積壓情況是怎樣的?我們來聽聽當時官員的敘述。隆興五十二年,湖南省寧遠縣知縣王會祖說,每月開三八報告會時,每天都收到200多張紙。所謂“三八”,是清朝的壹種司法制度,是指每個月的3月8日、13日、18日、23日、28日,衙門公開受理各類訴訟。清代學者鮑也發現,清中葉,江浙壹帶各縣平均有千余例。

事實上,地方官員積累的壓力是相當大的,因為這與他們的晉升甚至工資掛鉤。這和我們平時聽到的“三年壹千片雪花,價值十萬元的銀子”大相徑庭。王惠祖,清朝的壹個能幹的官員,已經是壹個領導人。他的司法巨著《喬治的藥言》風靡全球,但即使是他這樣的人也擔心這些辦案的官員就像壹個瓶子。

高壓政策下,烏龍首先要保持好水平,等待降級。

清代科學不發達,破案手段有限,定案在所難免。降職降薪也是。我該怎麽辦?官員為了自保,花樣百出。在何剛德的《春夢》中,記載了他知道自己註定要被貶。

打個不專業但可以理解的比方吧。如果妳目前是九級官員,妳應該努力晉升到七級。官位沒有提高,但是級別提高了。到時候,朝廷會處罰妳,降妳兩級。妳還是個做官的,也沒什麽損失。

這導致了壹個錯案。據《春明夢記》記載,清末四川有壹個古典史學家,有三個懸案,都達到了三年“四參”的水平。這個人未雨綢繆,爭取早點提升自己的水平。他以為自己的儲備水平夠了,就悠閑地等著。沒想到他的事到了吏部,發生了奇怪的變化。三個大案變成了四個大案。

結果他的儲備水平不夠,最後被辭退了。倒黴的人不服氣,去找四川巡撫告狀,於是向吏部舉報,要求重新審核相關卷宗。吏部對此事也很重視,開始查資料,逐壹查出了四個懸案,並通報了四川巡撫和前典史。結果點石找到了破綻,說卷宗裏所謂的“被害人王增慶被搶”完全是假的,四川根本沒有這個案子。四川省省長也表示,四川不存在“受害人王增慶被搶”壹事,希望官方部門再次調查。

奇怪的是,在點石辦理的案件中,確實有壹個叫“被害人曾慶被搶劫”的案件。為什麽會出現另壹個“汪曾慶”?經過官方部門的縝密調查,真相終於浮出水面,這個“受害者王增慶案”被證明是多余的。怎麽會有這樣的額外案例?原來官方部門在處理這種事情的時候,壹般會把案件資料封存起來,然後記賬員在封面上寫壹個浮簽,註明裏面存放的是什麽案件資料。其中壹個書記員故意把“主”字從“被害人”改成“王”,放在“曾慶”前面,加上壹個浮動的牌子,上面寫著“被害人王曾慶被搶劫”,相當於又是壹個莫名其妙的案子。書貼上標簽後,旁邊的讀者沒仔細看就在標簽上點了壹個紅點。這是法律事實。

吏部查明真相後,對簿記員進行了審問。原來點石沒有賄賂他,導致他出軌。吏部於是調查了簿記員,當鋪老板復職。但他吃了很多苦,也很害怕。

高級官員也不例外。李鴻章遊覽圓明園被從輕處罰。

清朝不僅對官員的辦案進行問責,而且對所有官員都有相關的問責制度。壹般的措施是降職、降薪、辭退。再進壹步,就是訴諸法律處理。

在這種問責制下,清朝的相關官員日子不好過。比如康熙八年湖廣道禦史李之放演的:有的官員剛上任壹兩年就被罰了五六年,甚至十幾年,基本上工資都發了。這些人的生活不實際。“曾經的壹個小細節是,他們不能在自己的地方久留。也很可惜。”

但是,有壹個問題。既然他們的工資被扣了十幾年,這些官員是怎麽活下來的?裏面恐怕有壹篇文章。

大家熟悉的龔自珍,曾經就這個問題寫過壹篇文章,題為《論梁明四世》,描述了問責制下清官的處境。龔自珍說,朝廷裏連壹、二等官員都是這樣。“他們出庭不戴帽子,晚上也不戴帽子,也不缺錢討論。”所謂的免冠,就是把帽子摘下來,也就是承認自己的罪過,道歉。遲早會發生的。以“討論”和“審議”形式出現的批評,經常出現在官方簡報“迪超”中。在當地,“郡縣政府,左右客罰以俸祿,左右客降以俸祿,左右客革職,壹般對億元發生。”很多都是意料之外的。比如李鴻章要重修圓明園,他會輕裝上陣。結果他沒想到,光緒大怒,責怪他沒有私訪皇家園林,懲罰他降薪降職。可以說他經常被指責。從這些來看,清朝對官員的問責似乎非常嚴格。

在這些官員和學者的記載中,清朝的官員似乎有點無奈,但其他人呢?眾所周知,清代吏治的懈怠和糜爛也是出了名的,甚至在康、甘時期也是如此。歷史是如此的多面,不能壹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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