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構成要件除了犯罪四要件中的任何壹個之外,犯罪主體的身份、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目的、動機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所以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是不特定的,而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是特定的。
(2)犯罪數量
1.情節嚴重的犯罪數量
加重犯可以是實質犯,也可以是法定犯,牽連犯、連續犯、想象競合犯都可以作為加重犯處理。
2.因此而加重的犯罪數量
結果加重犯是壹種真實的犯罪。對於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只有壹個,而不是幾個。
(三)相對情況不同
相對於加重犯是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可以有立功、自首作為減輕犯。但是不能有結果加重犯,我國刑法也沒有相關規定。
如何區分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結果加重,即犯罪行為具有壹定犯罪後果的,加重處罰,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和* * *犯罪致人重傷、死亡。
情節加重,即犯罪行為在特定場所實施或者以特定手段實施,加重處罰,如入室盜竊、持械搶劫、在公共場所公然* * *婦女、二人以上。
* * * *罪的五種加重處罰情形中,只有壹種加重,其余均為加重;在搶劫罪的八種加重處罰中,有兩種是結果加重。
加重情節與加重結果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要求有危害結果,而後者不要求。前者因為結果加重而不存在,後者可以存在(搶劫罪加重未遂有司法解釋,* * *罪沒有司法解釋且有爭議,比如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在我看來,* * *加重犯也是未遂,因為* * *罪不是行為犯。否認犯罪未遂的存在,就是否認情節。如果在公共場所當眾* * *女人,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不能否認其在公共場所實施* * *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 7月1通過1997 3月14修訂並從1997年6月1起實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犯* * *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 * *的,應當在* * *的基礎上從重處罰。
* * *奸淫婦女*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 * *婦女,奸淫* *情節惡劣的;
(二)* * *婦女,奸淫* *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 * *婦女;
(四)兩人以上* * *;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如果法定升級刑與加重結果之間的聯系(或區別)升級了,就稱為“加重”,那麽處罰就超出了法定刑的範圍。但“從重”量刑還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只是在這個範圍內更重。我國刑法沒有加重的規定,也沒有提升法定刑的規定。這兩種說法都是理論概念,意思是壹樣的,理論上叫做“加重”。
法定刑的加重與加重犯的具體區別是什麽?升級叫“加重”,然後量刑就會超出法定刑的範圍;但“從重”量刑還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只是在這個範圍內更重。
我國刑法沒有加重的規定,也沒有提升法定刑的規定。這兩種說法都是理論概念,意思是壹樣的,理論上叫做“加重”。
刑法中的情節加重和情節加重有什麽區別?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限度內,從重處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處罰較重的情況。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
反之,則是從輕處罰。
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並罰,可以超過數個刑期的最高刑,可以超過壹般法定最高刑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詳見刑法第六十九條。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加重限制原則。數罪並罰可以超過15年,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刑期3年。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受國家機關委托代為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參見2002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用法的解釋。
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大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主要包括: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我國各級機關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見刑法第93條。
共同犯罪與加重犯的區別在於,共同犯罪是指A的犯罪加上B的犯罪,導致c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法定的犯罪。我國沒有合並犯罪,日本有盜竊罪,是盜竊罪和* * * *罪的合並。
結果,加重犯是由於男女雙方的法定加重情節,他們所犯的罪是加重的。這兩件事不在壹個層面上。
緩解加重的反義詞。
加重的同義詞是加重。
加重
動詞
吉祥祥
增加…的重量;Bee更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重量。
用鉛加重高爾夫球棒頭。
【耀斑】:程度增加;加重
惡化
加重
吉祥祥
【惡化】惡化的行為或結果;尤指達到嚴重或嚴重的程度。
加重犯與轉化犯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的犯罪行為只觸犯壹個罪,但處罰結果加重,後者的犯罪行為會轉化為其他更嚴重的犯罪。
結果加重犯,又稱結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壹種基本犯罪行為,刑法因結果更加嚴重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因為結果加重犯只有壹個犯罪行為,但危害結果比較嚴重,所以認定為犯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壹般是壹個獨立的罪名。根據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相同,即結果加重犯不是獨立的。
轉化犯是指在違法狀態的實施或延續過程中,由於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後果等轉化條件的出現,使違法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輕罪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的犯罪或重罪定罪處罰的壹種犯罪形態。
加重護腕,護腿暈。加重腕帶……沒聽說過。可以買專門的沙袋,穿在胳膊腿外面,保證沒人看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