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安培訓機構,是指對從事或者準備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進行保安法律、保安防範措施等知識和技能培訓的組織。第三條安全培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規範管理、自願有償的原則。第二章保安培訓機構設立第四條設立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立保安培訓機構的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設立保安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與培養規模相適應的校園和校舍;
(三)具有與培訓內容相匹配、符合培訓要求的培訓場地、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和實習設施設備;
(四)有與培訓內容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安保專業教師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五年以上公安或安保工作經歷;
(五)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6)申請人、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和教師無故意犯罪記錄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政法機關、軍隊或者教育培訓的工作經歷。第五條申請設立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填寫《保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
(壹)設立報告,包括申請人、培訓機構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層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
(二)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和有效憑證,並明確產權歸屬;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和教師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第六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有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七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二)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本辦法規定的許可事項,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第八條對已受理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下列材料的可行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對培訓機構的校園和設施建設進行現場檢查:
(壹)設立保安培訓機構申請表;
(二)設立安全培訓機構的報告;
(三)校園、校舍、資金等相關文件;
(4)相關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許可設立保安培訓機構的,還應當頒發保安培訓許可證,並報公安部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憑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申請人取得安全培訓許可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第十條安全培訓機構成立後需要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長(院長)、出資人或者培訓類型的,應當在變更後20日內到頒發安全培訓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安全培訓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長有效期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長期限;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期,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教育和職業培訓機構(含武術學校)開展安全培訓,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條保安培訓機構招收的學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十八周歲至五十周歲的中國公民;
(2)男性身高不低於160 cm,女性身高不低於155cm;
(三)身體健康,無不能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等疾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無故意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