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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餐飲場所汙染防治辦法

廣州市餐飲場所汙染防治辦法

(2013年9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發布,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壹次修訂,因行政區劃調整,根據2018年2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00+65438+

第壹條為防治本市餐飲業汙染,進壹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餐飲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單位的汙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應當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業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場所汙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商務、建設、城管、市場監督管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餐飲業汙染防治。

第五條本市餐飲業發展和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汙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住建築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聚集經營區。

有條件的餐飲經營區,應當建設油煙集中處理專用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聚集經營區域的汙染綜合防治。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築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汙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汙水、噪聲等汙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單位,應當依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在網上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並向餐飲單位所在地的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有關部門在受理餐飲場所新建、改建、擴建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

(a)住宅樓宇,不包括商業平臺;

(二)商住綜合樓未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

(三)商住綜合體中與住宅樓層相鄰的樓層。

前款規定的餐飲場所不包括下列餐飲場所:

(壹)無廚房、無中央空調的熱飲、涼茶、鹵煮熟肉、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2)沒有煎炸爐,沒有甜品、燉菜、西式糕點、中式包子等吃、喝的場所,沒有煎、炸、炸、燒烤等。,產生油煙和廢氣。

第九條餐館應當使用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汙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天然氣管網不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更換為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條餐飲設施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閑置汙染防治設施,必須事先報當地區生態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壹條餐飲場所應當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域且未通過專用煙道排放、引發油煙汙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配備不增加臭氧等汙染物排放的油煙氣味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主體建築外墻內置或者結合的專用煙道從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增設外接煙管。確需增設的,應當征得規劃部門、附墻有煙管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和煙管周邊20米範圍內所有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油煙出口與周圍居民建築和其他環境敏感建築物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於就餐場所所在建築及其周圍20米範圍內的建築物,1.5米。

第十三條位於環境敏感區域且油煙超標3倍以上的大型餐飲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域、油煙超標3倍以上的中型餐飲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測和在線監控設施為汙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運行費用由餐飲業戶承擔,並與當地生態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四條區生態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餐飲單位油煙在線監測和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汙染防治設施運行和餐飲單位油煙排放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業主和油煙超標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戶,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並及時通報當地生態環保部門。其他餐飲戶應參照技術導則的要求,自行或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

第十六條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 18483-2001)的規定。

第十七條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汙水管網覆蓋區域的,其含油汙水應當經過隔油裝置、隔渣裝置和高效油水分離裝置的預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的標準和規定,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排入公共汙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汙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連接公共汙水管網條件的。含油汙水應采用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十八條餐飲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氣扇、鼓風機、冷卻塔、空調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聲降噪措施,並定期維護保養。餐飲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居民樓內餐館排放的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夜間噪聲汙染擾民的,其營業時間限制為每天7時至22時。

第十九條大中型餐飲戶應當采取統壹標識等措施對排汙口和汙染防治設施實施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通過變更登記事項逃避行政處罰、造成嚴重汙染擾民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及時曝光其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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