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A的投毒行為構成犯罪,而且是實實在在的犯罪。實質壹罪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征,但實質上只構成壹罪的犯罪形態。這些犯罪包括連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壹罪並罰是指實質上構成數罪,但由於其特點,司法機關將其視為壹罪並罰的犯罪形態。它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題目中,從主觀上看,A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B的死亡,抱著希望這個結果的心理態度;a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其他大部分人的死亡,但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認為通過自己的積極努力可以避免這種結果;從犯罪客體來看,A侵權的客體是特定的,即B本人;從客觀結果來看,大部分人都死了。因此,A被犯罪故意支配而殺死B,主觀上是故意和過失,但客觀上只是投毒罪。從形式上看,A犯了過失投毒罪和殺人罪兩個罪,但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A只能構成壹個罪,即殺人罪。
法定罪行的例子:
2007年9月2日14時許,被告人石生元、何吉駕駛車牌號為HB0587的皮卡車,途經右木段木葉鄉李二村橋灣工地,其車輛因路面施工被困。被告人何吉要求現場推土機司機徐紅兵下車幫忙推車。被告人何吉在拉徐紅兵下車時,手撞在推土機的履帶上,被告人何吉、石生元等人追趕徐紅兵。在驅趕司機徐紅兵時,被告人何吉用石塊砸碎停放在工地上的壹輛推土機、壹輛壓路機和壹輛紅巖工程車的車窗玻璃。經酉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推土機、壓路機、紅巖工程車受損玻璃價值人民幣8098元。
右玉路木葉村橋灣施工負責人楊旭勇得知情況後,讓工人向右陽縣興隆派出所報案,並趕到現場要求何吉等人等待興隆派出所前來處理。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石生元邀約被告人、、梁(另案處理)帶人幫忙,被告人夥同被告人給夏(另案處理)租車500元供雲和石勇(另案處理)派人到糾紛現場,給楊莫礪鋒(另案處理)300元錢讓楊立峰、石明租車派人到糾紛現場。由於去現場的人多,被告人、找借了壹輛車,並讓梁找壹個會開車的人開車送某人去毛壩糾紛現場。隨後,梁找到,讓駕駛的渝HB0430皮卡車前往桃花源的糾紛現場。之後,被告人駕駛其車牌為渝H07658的起亞牌越野車,夥同、梁、梁鵬飛、等6名被告人持砍刀等兇器趕到糾紛現場。途中,被告人對同車的梁、、等人說:“到達現場後,要聽從的指揮。”被告人帶領被告人陳、於江洲、黃勇、戴川、、何立成(另案處理)、冉明(另案處理)、任平川(另案處理)、石勇(另案處理)等12人持砍刀等兇器至糾紛現場,被告人、車牌號為渝HB0373由夏駕駛趕赴糾紛現場。楊夥同(另案處理)租用車牌號為渝HB0633的奧龍越野車壹輛,派冉、、、、石鑫、劉洋等6名被告人及砍刀前往現場。被告人楊勇、何彥到達現場時,興隆派出所正在會同牧野鄉政府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勘查和處置。被告人楊勇下車時大聲問道:“是哪個幹的?”下車後,被告人何彥對楊緒勇進行辱罵、搶奪和掌摑。在此過程中,興隆派出所民警和木葉鄉政府幹部不斷表明身份進行勸阻和制止,但被告人何彥仍向楊敘永投擲石塊,並高喊“砍死楊敘永”“打死他”等言語;在被告人高喊“抄家夥,上去”後,被告人石生元、帶領梁、、陳、余江洲、黃勇、戴川、、冉、、秋微、石鑫、何立成、楊洲、冉明、任平川、楊彪、楊猛、劉洋等20余人持砍刀,興隆派出所民警和木葉鄉政府幹部立即上前制止。警員用身體護衛楊緒勇,被告人、戴川、黃勇、陳、冉、石鑫、、余江縣人周持砍刀等兇器將圍住,致多處受傷,在砍人過程中多次高喊“我們是派出所”“我們是警察”。隨後,被告人、、黃勇、陳、冉、石鑫、、余江洲等人將水田圍住,向被追到水田中的被害人胡剛投擲石塊。被害人胡剛被“出來後我就不打妳了”騙出水田後,被告人、黃勇、陳、冉、石鑫、、余江洲等人在水田邊用砍刀等兇器將胡剛砍傷,致胡剛身體多處受傷。被告人逃離現場後,被告人給梁錢,請其“兄弟”吃飯。經重慶市法醫學會鑒定,被害人李記的傷情為重傷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