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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的?

個人自由

俗稱“自由”嚴格來說,“自由”這個概念是不能成立的。權利是權利主體實現其意誌的資格,即實現其意誌的自由。權利的本質是自由。每壹種權利都是壹種自由。“自由”就是自由,或者說自由支配自由,這顯然說不通。人身自由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是行動自由權,應當稱之為訴權。行動是主體的物質性人身要素,行動權是物質性人格權。行動資格是壹個物質人格要素。人是壹切人身要素的總和,是壹切人身權利的客體,而不是訴權的客體。“人”在漢語中可以解釋為人體,但人體是身體權的客體,而不是訴權的客體。所以把權利人支配自己行為的權利稱為人身自由權並不準確,但這個名稱已經很流行了。從法律上講,“訴權”可以分為非民事訴訟的政治權利和民事訴訟的權利。傳統民法將“自由”分為公法自由和私法自由,二者大致相當。政治行動權是政治領域的人格權,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示威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公民權利。民法上的訴權是指民事訴訟的權利。

第二,人身自由的對象

訴權的客體是權利人的行為,而不是作為權利人人身要素總和的權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權利人的身體。

第三,人身自由的內容

訴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支配自己的行為,其他任何人不得妨礙。貞操權、婚姻自主權和所謂的知情權作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都屬於訴權。我國《民法通則》將婚姻自主權視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知情權是在隱私部分引入的。本節只介紹貞操權。

公民的個人權利

是公民最基本的福利。它涵蓋的內容非常廣泛。

而是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

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我國刑法

權利不可侵犯,專章規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民主權利。"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

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權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處分。“根據這壹原則,中國的

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方面,法律規定了下列罪行:

1.危害他人生命罪,包括:故意殺人罪、過失殺人罪;2

危害他人健康罪,包括: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危害婦女身心健康的罪行,包括:強奸、強奸幼女和強迫婦女。

女性賣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販賣人口罪;5.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罪,包括:誣告陷害罪、圈套罪。

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6.侵權行為涉及相關的

侵犯人身權利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聚眾鬥毆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死亡。

是的,傷害罪或殺人罪(包括過失)是要受到懲罰的,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什麽。

人,如果不惜“挑戰法律”,踐踏公民人身權利,觸犯刑法。

那麽他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

什麽是人身權?人身權包括什麽?

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個人權利類型有:

1.生命權和健康權。《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按規定使用和更改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3.右側肖像。《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利用他人肖像達到自己的某種經濟目的。如果妳不同意,把妳的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裏,或者用於廣告、商標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和生產。在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突出並獲得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侵犯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必須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侵犯公民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侮辱、誹謗、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人的人身權類型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

公民名譽權是指公民在不受他人侵犯的情況下評價自己社會的權利。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壹個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的綜合評價。壹個人的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壹個人的名譽是非常珍貴的。它不僅能獲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也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維護名譽權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壹、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的權利內容:①公民享有維護自己名譽和尊嚴的權利。既然名譽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各方面的綜合評價,那麽這種綜合評價就是壹個公民長期的生活方式、道德、才能、修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公民有權保持這種客觀評價的完整性和客觀性。(2)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壹種合法的維權方式,也是名譽權內容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二、公民應把握認定侵犯名譽權的依據:侵犯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口頭、書面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損害其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①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即有意識地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的對他人名譽、人格有損害的話,就不是故意侮辱,不構成侮辱。(2)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對他人造成精神痛苦和侮辱的言語或行為。(3)侮辱行為必須是公開的,即有第三人或多人在場或以多人能看見或聽見的方式進行侮辱。(4)侮辱必須有針對性,即侮辱是針對特定的人。如果公共場所的辱罵是無目的、無目的的,則不構成侮辱。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詆毀他人名譽和人格的行為。誹謗必須註意以下幾個條件:①誹謗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心態。(2)侵權人在客觀上實施了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包括捏造。誇大和歪曲事實以降低公民的社會評價的行為。(3)誹謗是公開的、有針對性的。

3.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無視公民的請求,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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