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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餐飲合作協議

簡單餐飲合作協議模式

當今社會,使用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後,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總協議是怎麽起草的?以下是我整理的壹份簡單的餐飲合作協議樣本。歡迎閱讀收藏。

簡單餐飲合夥協議1甲方:

乙方:

丙方:

上述各方* * *與投資方(以下簡稱“投資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投資餐廳項目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壹條* * *投資者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壹致。

甲、乙、丙三方同意投資設立壹家餐廳。各方的出資額為:甲方出資,占出資總額的%;乙方出資,占出資總額的%;丙方的出資占出資總額的%。各投資者應於之前將上述出資匯入指定銀行。

第二條餐廳的運營模式

委托所有投資者* * *辦理工商登記。登記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同意登記為戶主。餐廳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投資協議、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 *共同投資事務所實施所產生的收益歸* *共同投資者所有,* *共同投資者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 *共同投資的利潤。

2.投資公司的損失或民事責任由* * *和投資者按出資比例承擔。

3.投資人因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戶主,對超過其應盡責任的部分,有權向其余投資人追償。其余投資者有義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對超出部分承擔責任。

另外,經全體投資人協商,同意將餐廳投資份額的5%作為業績股給予;以此份額享有相應的權利。經全體投資者協商,同意將餐廳投資份額的5%作為幹股贈送給,並憑借該份額享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條業務執行

1.***同壹投資人委托所有* * *同壹投資人辦理餐廳設立階段事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所有* * *同壹投資人,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向工商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2.其他投資者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並有義務向其他投資者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3.其他* *投資人在事務執行過程中因疏忽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同壹投資人可以對* * *同壹投資事務的執行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交易的執行。如有爭議,由全體投資者決定。

第五條股份投資和投資轉讓

1.在餐廳存續期間,如果投資者以外的人希望投資餐廳,必須得到所有投資者的批準。

2.***向** *與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 * *與投資人的全部或部分出資時,必須經所有* *與投資人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3.當* * *與投資人轉讓對* * *的全部或部分投資時,應通知其他* * *與投資人;

4.***同壹投資者依法轉讓其出資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 * *相同投資者有優先受讓權。

5.作為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唯壹投資者,向未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其他投資者作出承諾:未經其他投資者書面同意,不得單方面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權利;否則,除了返還資產、賠償其他投資者損失外,還需要承擔侵占其他投資者資產的相關刑事和民事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所有投資者均應遵守本協議,不得違約,否則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任何壹方未能按期出資,應承擔因延遲出資而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同時承擔守約方人民幣/天的經營損失。

3.如任何壹方延遲出資超過3個月,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或任何壹方明確表示不再出資或以行為不履行出資義務,違約方應承擔全部經濟責任,並承擔延遲出資額的20%作為對守約方的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

1.餐廳不能設立時,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照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 *與投資方協商壹致,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共識,任何壹方都有權向餐廳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壹式兩份,投資方各執壹份。所有投資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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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餐飲合夥協議二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為經營餐廳,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本著自願、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合夥人協商,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合作的第壹個目的:為消費者提供健康、綠色和廉價的飲食。

第二條合夥企業名稱:(待定)

營業地址:曲阜市余壹路武裝部對面

第三條合夥項目及範圍:特色綜合餐飲,包括煙酒銷售等。

第四條合夥期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

第五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甲方(名稱)以貨幣出資,占出資額的%;

乙方(姓名)以貨幣出資,占出資額的%;

丙方(姓名)以貨幣出資,占出資額的%;

2.所有合夥人的出資應於年月日前全部繳清,並由合夥企業負責人甲方保管,用於對合夥酒店的各項投資。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核實。

4.甲乙雙方承諾,第三方合夥人出資6個月後有權抽回其資本,甲乙雙方共同收購其股份。

第六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

1.收益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和要繳納的稅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社創收盈余,這是合作社分配的重點。將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每三個月支付壹次。

2.債務承擔:合夥經營過程中產生債務,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導致投資項目無法繼續經營的,項目轉讓後,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為基礎,按比例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

第七條管理和人事管理

1.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甲方作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甲方將代表各方對餐廳進行全面經營管理。其他各方有權監督甲方的經營,但不得幹預甲方的經營管理。如有任何分歧,所有合夥人應協商解決。

2.甲方有權管理餐飲店經營所需人員,其他方不再管理。

第六條出資的轉讓、抽逃出資和出資

(壹)出資

1.新合夥人的投資必須得到甲方的批準;

2.新合夥人必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出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出資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已投資的新合夥人對投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資本退出

在經營期內,經甲方書面同意,合夥人可以退股。合夥人擅自抽逃出資,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三)出資轉讓

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可以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該第三方作為新的投資處理,否則作為退款處理轉讓方。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在合作協議修改後成為合作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策權、監督權、具體經營活動和重要事項由合夥人甲、乙、丙決定;

2.合夥人有分配合作利益的權利;

3.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合作收益,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維護合夥企業財產的統壹;

2.債務分擔合作經營虧損;

3.對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通過協議解決爭議

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應通過合作夥伴之間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壹致,合夥人可以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未盡事宜;如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以補充、修改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三)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和蓋章:

甲方:_ _ _ _ _ _ _乙方:_ _ _ _ _ _ _ _

丙方:_ _ _ _ _ _ _丁方:_ _ _ _ _ _ _ _

簽名時間: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約地點:_ _ _ _ _ _ _ _

簡單餐飲合夥協議3第1條,合夥人

1,姓名_ _ _ _ _ _ _ _ _,性別_ _ _ _,年齡_ _ _ _,身份證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名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條。夥伴關系的目的

本著互利、開放、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各方達成協議,共同運營本項目。

第三條。合夥經營的項目和範圍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合夥期限

從_ _ _ _ _ _ _ _ _ _開始。

第五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合夥人_ _ _ _ _ _ _ _(姓名)以_ _ _ _ _ _ _ _(現金、技術、實物等)形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持有公司*%的股份(其他合夥人的排列順序同上)。

合夥人_ _ _ _ _ _ _ _ _(姓名)以_ _ _ _ _ _ _ _(現金、技術、實物等)形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元。_ _ _ _ _ _ _持有公司*%的股份(其他合夥人的排列順序同上)。

(2)各合夥人的出資額應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之前繳足

(3)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財產,不得隨意邀約。

求除法。合夥企業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

所有合夥人* * *壹起經營,* * *壹起工作,* * *承擔風險,* * *盈虧自負。

(壹)盈余分配:以_ _ _ _ _ _ _ _ _ _為基數,每季度分配壹次。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以_ _ _ _ _ _ _ _ _ _為基數,按比例承擔。

(特別說明: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可按各合夥人各自出資或平均分配約定。沒有約定分享比例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享。任何壹方對外還款後,另壹方應在10天內按比例向另壹方清償其份額。)

第七條。出資的承認、退出和轉讓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自願退出。在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人很難繼續參與合夥。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是戒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2.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述情況下的提款生效日為實際提款日。

3.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和退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三)轉讓出資。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果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方,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第八條。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壹)出資比例最大的股東是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負責人。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壹)對合夥企業事務的經營、決定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企業的負責人決定;(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約定分配合夥企業的利益,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三)查閱權為了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實現相同的經營目標,在不影響公司正常活動的情況下,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賬簿,以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四)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的行為

(壹)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利潤屬於合夥企業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損失。

(二)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三)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壹條。合夥業務的延續

(1)在退出合夥企業的情況下,剩余合夥人有權以原企業的名義繼續經營原企業的業務,也可以選擇和吸收新的合夥人加入經營。

(2)合夥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經已故合夥人的繼承人選擇,可以返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受繼承人作為新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出現。

1.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如果清算人符合下列條件,則應指定_ _ _ _ _ _ _ _ _ _ _人 15日內未確定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4.結算後如有剩余,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壹款的方法進行分配。

5.清算期間合夥企業遭受損失,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辦理。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合夥人支付的金額超過其因連帶責任應承擔的金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壹)合夥人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遭受的損失。_ _ _ _ _ _ _ _年內未繳足出資的,視為抽逃出資。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其合夥人不願意接受受讓人為新合夥人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私自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按退夥處理;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者因重大過失或者違反合夥企業法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按照合夥企業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以勸阻聽者,全體合夥人可以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1)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應由合作夥伴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_ _ _ _ _ _ _ _ _ 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II)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應通過合作夥伴之間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其他條款

(1)經協商壹致,合夥人可以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未盡事宜;如果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以補充和修改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簽訂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作夥伴_ _ _ _ _ _ _ _ _合作夥伴_ _ _ _ _ _ _ _ _合作夥伴_ _ _ _ _ _ _ _ _合作夥伴_ _ _ _ _ _ _ _ _合作夥伴

時間: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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