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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補種的法律依據

看到山上的杉木、銀杏樹長勢良好,河南信陽市新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法官胡斌、余拿出尺子量了量:“大部分樹長40厘米左右。”

4月18日,胡斌和余來到新縣陡山河鄉塘灣村的破耳山場。這裏青山綠水,風景秀麗,但他們並不去觀光,而是去看罪犯鄭補種的杉木、銀杏等樹苗生長情況。

鄭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人砍伐承包林木21.8859立方米。新縣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鄭某承諾在原毀林地點補種杉木、銀杏等樹木,並在與陡山河鄉森林資源管理站和負責監管的陡山河鄉司法所簽訂補種協議後補種杉木、銀杏。綜合全案,法院認定鄭某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該案是信陽市法院在審理涉林刑事案件中實行補植生態修復司法機制的首例。

引導被告積極修復環境。

鄭案合議庭成員胡斌深有感觸地說:“陡山河鄉林業資源豐富,但村民缺乏法律意識,認為砍樹沒什麽。為了擴大宣傳教育的效果,我們組織村幹部、護林員和村民代表到現場旁聽了庭審。通過審判活動和審判後的普法,特別是對鄭的從輕處罰,極大地感動了當地幹部群眾。"

對鄭來說,他實際上是補植和生態修復司法機制的受益者。按照法院以往的判決,雖然刑期不長,但還是要服的。

信陽中院院長張新忠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信陽的森林覆蓋率為36.11%,部分縣區高達70%。據往年全市法院刑事案件統計,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占70%以上,保護森林資源成為法院面臨的緊迫任務。經過分析研判,信陽中院決定在全省率先探索涉林刑事案件補植補植生態修復司法機制。

張新忠說,審理涉林刑事案件要貫徹保護優先原則、以生態環境修復為核心的損害救濟制度等環境資源審判新理念,引導被告人積極修復環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大限度恢復森林資源的原生態容量和生態功能。

據介紹,補植生態修復司法機制是指涉林刑事案件發生後,被告人與森林、林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簽訂書面補植補植協議,或者被告人承諾與補植補植公益林基地管理人進行補植補植。簽訂補植補植協議後,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簽發補植令和管理令,責令被告原地或異地補植和管理被破壞的森林資源。對於積極履行補種修復義務的被告人,法院根據其修復、彌補生態環境的程度,在量刑時決定了從輕、從寬處罰的審判機制。

成活率必須通過林業部門驗收。

信陽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蔡表示,被告沒有完成補植,補植的樹木要承擔撫育管理責任,必須保證成活率。造林數量、植樹規範等。必須經林業部門驗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這有利於被告通過特定的補種來促進環境功能的恢復。

信陽中院規定,在補植區域內,故意放火焚燒森林或者其他樹木的,補植燒毀面積為1倍以上3倍以下;誤燒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補種火燒面積1倍以上2倍以下;故意毀壞樹木,每3立方米補植1畝至3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每兩立方米(幼樹100畝)補種1畝至3畝;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每10立方米補植1畝至3畝(幼樹500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面積的兩倍補種;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每兩立方米補植1畝至3畝。

“補種、補植可以作為被告人悔罪表現,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蔡說,在適用補種情節時,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再確定從輕幅度,做到罪刑相適應。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並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補種樹木的生長周期、補種協議的履行期限等因素,確定適當的緩刑考驗期,以督促被告人履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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