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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助我。工傷沒有賠償,我要負全責!

這是我的補充。讓我們來看看發生了什麽。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09)閔楠子楚505號

原告陳某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南部縣人,工人,住。南部縣南龍鎮樹背大道xxxx號X棟X樓X。

委托代理人:謝xxx,四川億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地址:南部縣南龍鎮大南街X號。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冼xxx,四川億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四川省南部縣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南部縣人民醫院)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該案我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2010年2月5日,因案情復雜,我院依法將其轉為彈性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廷平,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的委托代理人冼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陳訴稱,2007年5月12日上午,我用醫院救護車120載患者前往成都,我院藥檢科長張某某因在成都開會隨車前往。開車到南充市區濱江大道的時候,肚子隱隱作痛。我堅持開了壹公裏左右,疼痛加重。我把車停在路邊,休息了壹會兒。疼痛沒有減輕,我無法繼續駕駛。當時考慮到病人的急救和張開會的時間,我主動讓張代駕(因為我知道他有駕駛證,有5、6年的駕齡)。當張行駛至成都收費站前約50米的緩沖路段,張減速剎車時,發現車輛自動失靈。因應急措施不當,車輛撞向收費站安全島東端,造成車輛受損,車上駕駛員張某某、我、馬xxx、永xxx四人受傷,患者趙xxx因腦出血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事故造成我右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被送到成都市第六人民醫院搶救。在我就醫康復期間,* * *花了23000多元醫藥費,我在成都住院期間醫院只出了2000元。2007年8月,醫院書面通知我和張某某:“扣除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後,剩余經濟損失全部由我和張某某承擔”。我拒絕接受這個決定,也拒絕簽字。後來我和醫院於2008年6月30日簽訂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因為受傷致殘,自己墊付了近4萬元,家裏經濟負擔沈重。我多次催促醫院履行協議,但醫院以保險公司未完成理賠為由推脫。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按照約定支付賠償金113479.44元。

原告陳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

1.1 .原告陳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陳是城鎮人口;

2.原告陳的工作證、崗位證書、機動車駕駛證,用以證明原告具有機動車駕駛資格;

3.1 .交通事故證明書壹份,用以證明原告陳所受傷害系機動車交通事故所致;

4.1 .機動車行駛證,用以證明原告駕駛的機動車所有權屬於被告;

5.行駛證,用以證明原告在職時被機動車撞傷;

6.機動車技術檢驗報告,證明交通事故是由機動車性能缺陷造成的;

7.原告的疾病證明、住院病歷和傷殘鑒定書,用以證明原告的損傷後果為9級傷殘;

8.賠償調解書、賠償協議書,用以證明被告同意作為原告承擔交通事故賠償,也是車輛駕駛人中對原告行為的法律認可。

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辯稱,原告陳某某系南部縣人民醫院川Rxxxx第120號救護車專職司機。2007年5月28日,原告受單位指派將患者送往成都治療,嚴重違反了醫院“專人、專車、專車司機,禁止非120司機”的管理規定。120號救護車在運送危重病人趙xxx到成都救治過程中,擅自交給非120號駕駛員使用。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人民醫院的相關規章制度,給醫院造成了重大損失。根據醫院相關規定、醫院與原告簽訂的聘用合同以及事故發生後雙方的約定,原告陳某、張某某應承擔全部責任。張某某向我院作出書面承諾,對死傷者進行賠償,與保險公司理賠的差額由他們承擔。陳當時手臂受傷,不便寫書面承諾,但他同意自己承擔責任,並於2007年8月15日在《他們的事情告知書》上簽字。65438於2008年6月30日,該院與原告陳某某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陳某某按事先約定向我院出具收據,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用於賠償其給醫院造成的損失。事故給我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94879元,保險公司理賠328079.29元,損失尚未全部賠償。因此,陳無權要求醫院履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中約定的所謂“義務”。另外,告知救護車保養不好,帶病上路,只能證明原告疏於履行職責,沒有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檢查。原告提到,他在把車交給張某某駕駛前,突然肚子痛,但沒有證據證明他當時突然肚子痛。即使他肚子疼,也應該有給領導打電話請示匯報的時間和條件,這顯然是原告逃避責任的借口。綜上,原告陳某作為120號專車的駕駛人,在出車前未對車輛進行檢查和保養,將救生車交給從未駕駛過救護車、駕駛經驗不足的張某某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陳某本人承擔。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陳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提供以下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

1號文件,(1)易南發(2006)43號,南部縣人民醫院關於120的補充規定;(2)120專車管理文件學習會議紀要,參會人員在板上簽字,陳某某在板上簽字;(3)易南發(2006 54 38+0)05號文件《南部縣人民醫院救護車管理和使用規定》;(4)2007年1月,陳與人民醫院簽訂了駕駛員安全責任書。

以上證據證實了南部縣人民醫院對120的管理制度及對駕駛員學習規章制度的要求;

2.原、被告簽訂的聘用合同中明確規定陳應遵守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確認該合同系陳與被告人民醫院簽訂,因乙方不遵守甲方管理規定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擔;

3.(1)人民醫院辦公室於2007年8月5日向陳某某、張某某出具的通知書,證明陳某某、張某某收到通知書並簽字,其中明確寫明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由陳某某、張某某承擔;(2)陳、張某某出具的收條。

以上證據證實,保險公司對陳某某、張某某的理賠已經賠償了死者和傷者的損失,人民醫院無需另行支持;

4.原告要求進行工傷鑒定,勞動保險部門向被告出具的證明通知書證明本案屬於工傷賠償,應當按照工傷事故的規定處理。

庭審中,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對原告陳某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質證認定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為張某某,原告違反120專用汽車管理規定,擅自交給張某某駕駛,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應由原告陳某、張某某承擔。汽車帶病上路的責任在於原告沒有按時對汽車進行檢查和保養。為盡快平息事態並妥善處理,減少原告及張某某的損失,醫院與死者及傷者簽訂了賠償調解及賠償協議,保險公司理賠後的差額由原告及張某某承擔。故原告陳某某應對其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原告陳對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並對法(2001)第05號(2006)進行了質證。

南壹發的43號文件屬於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經過職代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通過才有效。被告沒有給出相關證明,兩份文件約定,壹般情況下,原告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屬於特殊情況。駕駛員張某某有四年駕齡,特殊情況下,凡符合機動車駕駛條件的,均可駕駛救護車。關於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駕駛員安全責任書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履行中造成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不合法,與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相沖突。被告向原告發出的付款通知是違法的,是被告的單方行為。通知書發出時間為2007年8月15日,原、被告於2008年10月30日達成賠償協議,證明被告撤回了對原告的通知書。原告雖然寫了收條,但實際上並沒有收到錢,被告對此沒有異議,故被告應按約定將錢支付給原告。原告想做工傷鑒定,被告拒絕提供相關材料,導致原告申請的勞動仲裁被駁回,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賠償。

根據原、被告的證據和質證,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南壹(2001)05號文和(2006)43號文對120救護車的管理有明確規定:120車輛實行專人、專車、專司機管理,非120駕駛員禁止駕駛;因私自駕駛或將車輛交給他人而造成的壹切後果與醫院無關,由駕駛員承擔;車輛維修,由駕駛班提出,經院領導批準,到指定地點進行維修。2007年5月12日上午,原告陳在醫院壹線值班,醫院總值班室電話通知將患者趙國秀轉至成都華西醫院。醫院車隊隊長王xxx電話通知原告開車到成都,由代替原告在成都壹線值班。原告立即啟動救護車到位,將病人及其護送人員擡上車。恰好該院藥檢科科長張某某去成都開會,於是上車與原告同行。原告將車輛行駛至南充市濱江大道南段,交由取得駕駛資格的張某某駕駛。當張某某行駛至成都收費站50米緩沖路段時,張某某在減速剎車時發現車輛剎車失靈。因應急措施不當,車輛撞向收費站安全島東端,造成車輛損壞,駕駛人張某某、原告陳某某、押運員馬某某、永某某、患者趙某某均受傷。其中,患者趙xxx送醫院搶救無效,因顱腦出血死亡。事故造成原告右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原告被送往成都市第六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康復期間,原告去醫院花費23000余元,原告在成都住院期間,被告墊付2000元。在這起事故中,經四川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城南壹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張某某負全責;華西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對該車進行了技術檢驗,結果顯示:1,該車左後輪和右後輪主胎冠花紋最小深度為零,左後輪胎冠表面有壹處露出簾布的裂口,不符合國家標準;2、車輛前制動盤和制動摩擦片磨損嚴重,已接近允許使用極限,對車輛的制動性能(制動協調時間)產生了壹定的不利影響。2007年8月65438+5月,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判決醫院賠償款與保險公司理賠款的差額由原告陳某某、張某某承擔,並向陳某某、張某某送達通知書,陳某某在通知書上簽字領取。2008年10月28日至30日,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與死傷者簽訂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其中被告與原告陳某某於65438年10月30日簽訂的協議約定“1。甲方(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應賠償乙方(原告陳某某)醫療費、後續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住宿費、夥食補助費等。壹次付清。.....四。乙方收到賠償後,甲乙雙方的賠償事宜結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司機索要賠償,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甲方的工作秩序。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相關法律責任。...... "6月365438+10月31日,原告陳某某向被告出具收據。“今天收到四川省南部縣人民醫院川R40603車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13479.44元。”本交通事故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支付死者趙某某、傷者張某某、陳某某、馬某某、永某某賠償費、車輛修理費共計699401.29元。2008年6月5438+2月65438+5月,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以(2008)63號文件對責任人陳某某、張某某作出處理,決定賠償被告經濟損失699401.29元。扣除陳某自負損失113479.44元、張某某自負損失31972.85元及救護車修理費73879元,保險公司理賠328079.29元後的差額166799.438+0元由陳某承擔。2009年2月,原告陳某某因未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向本院提起上訴。

我們認為,原告陳是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的工作人員,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應對該工作人員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主張賠償。本案原告陳某違反醫院120救護車管理規定,擅自將120救護車交給非120駕駛人駕駛,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具有重大過失。同時,原告陳作為120救護車的專職駕駛人,未按規定對其駕駛的車輛進行安全維護。該車系帶病行駛,原告陳對損害後果也有較大過錯。故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根據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判決原告陳自行承擔損失,並賠償保險公司理賠差額的60%,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稱因胃痛不能繼續駕駛車輛,無證據支持。同時,他未經請示,將120救護車交給非120駕駛員,也違反了120救護車管理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推卸其責任。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為了平息事態,先後與死者和傷者簽訂了賠償協議。原訴訟請求稱,多次督促醫院履行賠償協議,但醫院以保險公司未完成理賠為由推諉,與原告與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簽訂賠償協議,原告憑書面收據領取賠償金的事實相悖。原告陳某某有重大過錯,對單位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而是要求賠償因自身過錯造成的自身損失,不僅違反了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也與社會公正相抵觸,故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南部縣人民醫院未反訴被告損害賠償,故本案未處理原告應賠償的差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壹百二十壹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0元,由原告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首席裁判xxx

xxx法官

代理法官xxx

2010年8月20日

記賬員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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