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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迫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

在訴訟案件的構成中,證人陳述等相關事項起著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上,對證人出庭作證有壹定的法律規定。那麽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壹、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 (壹)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2)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3)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知道案件事實的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1。當事人對證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的證言沒有異議;2.證人因年老、體弱或行動不便而無法出庭;3.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4.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無法出庭的;5.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證。(4)證人的訴訟義務本條和第1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傳喚證人,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提供證言。證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作證。證人確因某種原因不能出庭作證時,必須事先向傳喚機關說明理由,不能無故缺席。

(壹)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詳細、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努力認定偽證或者有明顯缺陷的證據。

(二)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庭應當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們有壹種潛意識傾向,會接受占主導地位的人的觀點,這無疑會影響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的觀點對自己經歷過的具體事實進行切割和選擇後,證言就不再是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

(四)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到場,但組織證人對抗的除外。之所以要求證人不允許其他證人到場,大致與上述原因相同,即保證證言的可信度,防止證人在不當引導和壓力下改變證言。

三。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強迫證人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定,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只要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有權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對條文中“有正當理由”的案件規定如下:

(壹)審判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其不便的;

(二)住所遠離開庭地點,交通極其不便的;

(三)身在國外,短期內無法回國的;

(四)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對於應當強制出庭的證人,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也可以通過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證據,體現了訴訟的廉價性和壹定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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