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部批準的新建、改建公路項目初步設計的設計變更應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者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和壹般設計變更。
下列情況之壹為重大設計變更:
(壹)調整連續長度10公裏的路線方案;
(二)特大橋數量或結構類型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
(四)互通立交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和場地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的概算。
下列情況之壹為重大設計變更:
(壹)連續長度超過2公裏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地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的類型、寬度、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型橋梁的數量或結構類型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信系統總體規劃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維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
(十壹)其他單項工程造價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批準的施工圖設計預算的。
壹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第六條公路工程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度。
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的重大修改的公路工程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不得肢解以逃避審批。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壹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審批。重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項目法人負責審查壹般設計變更,並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議。
設計變更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註明變更原因。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議。
第十條項目法人應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和理由進行審核。必要時,項目法人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壹條對於壹般設計變更,項目法人應根據審查核實或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進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變更請求
重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項目法人應當經審查論證後,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設計變更申請。包括擬變更的公路項目名稱、公路項目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原因等。;
(二)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和合理性論證;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並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壹般設計變更文件應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再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在15天內完成審核確認。
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後,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報交通部審批;大型設計變更文件須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並報交通部備案。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內容不壹致的,應當征得可行性研究報告原批準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在報送設計變更文件審批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和相應的原設計圖紙;
(三)工程量和投資變更控制清單,分項概算和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在20天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給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需要緊急救援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救援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視頻資料,說明緊急救援情況。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原則上由原建設單位施工。當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項目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帳,定期匯總設計變更情況,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隨時查詢管理臺賬。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造價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因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的過失造成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和損失的,相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因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引起的建築安裝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的變更,按照相關合同執行。
因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的變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經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變更費用納入竣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更不得進入竣工決算。
第二十二條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型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2)拆除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交通部批準的除初步設計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項目的設計變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6日+0日起施行。
有些省有重大工程設計變更和壹般設計變更的定義。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省病險水庫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設計變更行為和變更審批程序,明確工程變更工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充分發揮除險加固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省級批準初步設計的全省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經市、縣批準的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增加、減少、調整、修改等。項目建設過程中與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進行對比。根據設計變更涉及的工程規模和標準的具體情況,可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壹般設計變更。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設計變更。
(壹)工程規模、設計標準或者建設防洪標準發生變化的;
(二)水庫特征值調整;
(三)因工程地形、地質、水文等設計和施工條件的變化,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結構類型、建築材料和地基處理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
(4)所有設計變更項目引起的投資增減大於等於總投資的65,438+00%或單個設計變更項目引起的投資增加大於等於單個投資的65,438+00%;
(五)因設計疏漏增加的投資大於或等於總投資的5%;
(六)其他涉及項目整體安全的重大變更。
第五條壹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第六條重大設計變更報告壹般應由原初步設計單位完成;基礎信息應完整、準確、真實、可靠;設計方案經過充分論證,計算結果可靠,符合安全要求;設計變更報告的深度應滿足初步設計階段相關規程規範的要求,有條件的可根據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進行編制。
第七條重大設計變更設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設計變更的原因;變更的項目或內容;變更的依據;分析變更對建設項目造成的整體或局部影響,包括規模、標準、工期、工程量、安全、社會穩定、投資效益等。;設計變更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特別是與原設計方案的比較。
第八條設計報告中的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包括必要的與勘察設計相關的基礎資料;圖紙和設計變更明細表(包括工程量清單和修訂後的工程估算清單);設計變更引起的投資增加額及資金來源。
第九條重大設計變更報告由項目法人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或由原審批部門委托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壹般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提交設計變更通知單,經監理單位和項目法人同意後,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特殊緊急情況下(設計防洪安全、工程搶險、重大和特大質量事故處理等)工程設計變更的提出、審查和批準。)可不受上述變更程序的限制,變更文件和審批程序應在事件發生後7天內完善。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勘察設計深度不夠造成的重大設計變更,應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設計單位的責任。項目業主在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設計服務合同時,應明確重大設計變更的獎懲條款。
第十三條屬於對設計文件內容的重大修改的項目重大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批和備案,未經審批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定,擅自變更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或者肢解變更設計逃避審批。
第十五條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原則上不得再次變更。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追究。
它的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和報批加固工程設計變更報告的;
(二)肢解工程設計變更逃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報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原因
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