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司法隊伍管理,客觀公正地評價我院幹警的司法能力、司法行為、司法業績等基本情況,為我院黨組統籌規劃、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供依據,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績效考核應當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實事求是、公開公正、規範適用、註重績效、激勵促進的原則。第三條績效考核不具有追溯性,僅評價本考核年度的工作。上壹考核年度及之前的成績和不合格項不納入本年度績效考核。第四條績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計分方式。公司業績得分30分,經營業績得分70分,重點事項業績加分(扣分)。第五條根據司法人員職業化要求,績效考核對象為法官(執行員)、助理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五類。借用人員、聘用人員、試用人員、工作調動、晉升降職等特殊階段員工的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章公開績效考核第六條司法人員公開績效指標包括政治素質、廉潔自律、勞動紀律和參加集體活動情況,* * *績效分值為30分。具體分布為:(1)政治素質指數(7.5分),由政治部幹部處提供;(二)廉潔自律指數(7.5分),由監察室提供;(三)勞動紀律指數(7.5分),由政治部幹部處、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提供;(四)參加集體活動指標(7.5分),由黨委、政治部、監察室、辦公室等主辦單位考核提供。第三章法官業務表現考核第七條法官(業務部門從事司法工作的法官,包括執行人員)的業務表現以執法檔案為依據。法官(執行人)職業績效由各項“率”(分子)之和、庭審質量得分、法律文書質量得分構成,* * *為70分。費率由研究室提供,審判質量和法律文書的順序由專職廉政監察員辦公室提供。高速率要求正數,低速率要求負數。計算時,將負數乘以20。審判的公正、效率和效果分別計算。公正率指數之和乘以3,效率率指數之和乘以2.5,乘以後的公正率、效率率和效果率之和除以評定為該率指數分值的指標數。評委按照評分從L開始依次排名。審判質量得分和法律文書質量得分分別乘以1,順序從l開始,按得分順序將每名法官的出鏡率、審判質量和法律文書質量相加,數字最小者為第壹。依次排名後,計算最終得分,標準為:前10%優秀,得90-100分;5%為合格後,60-79分;別人不錯,拿80-89分;存在特殊嚴重問題的,評為需要改進,得分在59分以下。第四章法官助理、書記員業務表現考核第八條法官助理、書記員業務表現以執法檔案為依據。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績效分值由執法分值、信訪投訴率和重復投訴率構成,總分分別為70分。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執法秩序由專職廉政監察員辦公室提供。信訪投訴率和重復信訪率由研究室提供。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執法分值按照執法順序計算。標準是:第10% R優秀,獲得90-100分;50年後,為合格,得分60-79分;其他都不錯,80-89分;存在特殊嚴重問題的,評為需要改進,得分在59分以下。計算時,信訪投訴率和重復信訪率分別乘以20,分子取負數和前壹項之和作為績效總分。第五章司法行政人員業務績效的司法檢查和考核第九條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員的業務績效指標分為行政能力指標、工作態度指標和工作實績指標。行政能力指標包括專業能力、管理能力和素質;工作態度指標包括團結、敬業、務實、創新、服從等。工作績效指標包括崗位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工作完成的效果等。* * * 70分。第十條司法警察和行政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人員的績效考核。各部門負責人的績效考核,按照該部門在省法院年度目標考核中的排名進行排序;在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按照部門目標評價實際得分占部門總得分的比例確定排名。各部門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詳情由宣傳科提供。第十壹條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員業務績效指標、標準和考核辦法等。,由各部門制定並實施。第十二條考核結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第壹名LO%為優秀,得分為90-IOO;5%為合格後,60-79分;其他都不錯,80-89分;存在特殊嚴重問題的,評為需要改進,得分在59分以下。第六章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第十三條主管院領導人員的業績得分為科室所有負責人員的平均分;院長的績效分是主管醫院領導的平均分。第七章關鍵事項績效考核第十四條關鍵事項的加減分以公司和業務的績效考核得分為基礎。如果關鍵問題作為個人添加,則添加個人;集體所有人員總成績將分別加加分。第十五條榮譽或表彰(壹)國家榮譽加績效分10;(二)省級榮譽和業績得分6分;(三)市級榮譽和業績得分4分。以上事項由政治部宣傳科考核提供。第十六條對研究、宣傳事項、發表研究文章、獲獎及宣傳文章、新聞媒體播出的,按級別給予作者或承擔者績效加分: (壹)研究成果加分參照省高院當年中級法院年度綜合工作考評相關加分執行。由研究室具體提供;(二)新聞發布加分按省高院當年中級法院年度綜合工作考評有關規定中關於個人加分的有關規定執行,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由宣傳科具體提供;(3)如案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國審判案例匯總》、《人民法院案例選編》上,業績得分分別為10、8、6。具體由實驗室評估提供。以上事項,研究室工作人員的研究成果和案例,宣傳部工作人員的新聞發布,各占50%的分值。第十七條經驗介紹、交流事項,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介紹或交流的先進典型經驗,分別以10分、6分、4分計分。具體由政工科、研究室和各部門考核提供。第十八條兼職內審員或辦公室工作人員,根據考核情況加壹個lO分,按以下比例要求考核:第壹個LO%優秀,得9-10分;5%為合格後,扣5-6分;其他不錯,7-8分;存在特殊嚴重問題的,評為需要改進,分值在4分以下。後臺分別由辦公室、政工科、研究室提供。總求平均分。第十九條不符合項根據內審和外審的不符合項,扣除具體責任人相應的績效得分:壹般不符合項扣2分;壹項嚴重不合格扣5分。具體由案件審理管理辦公室提供。第二十條否決事項對於按規定適用壹票否決條款的部門或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長期堅持工作的,不予評價。具體由相關部門提供。第八章績效考核的組織第二十壹條績效考核由本院績效考核委員會組織,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實施,各成員單位操作。委員會主任:院長、副主任:常務副院長、政工科科長成員:醫院其他班子成員辦公室主任:政工科科長:各科室負責人第九章績效考核程序第二十二條績效考核實行季度通報制度。考核部門於每季度最後壹個月的25日進行考核,並於28日前將考核結果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考核辦公室於30日進行通知。第二十三條年終考核辦公室將對全院所有科室和人員按順序進行排名,進行通報,並將結果報相關科室使用。第二十四條申訴處理人對評定結果不服的,應當在評定報告出具後3日內,向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由評定辦公室在3日內組織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申請評定委員會審議。審議後確認無誤的,告知投訴人;確認有誤的,責成評估辦重新評估、核實,並及時發出補正通知書。第十章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第二十五條集體績效平均分排名前兩名的,記集體三等功;第三、四名,評為先進集體。個人表現得分前兩名的,記三等功,排名第三至第二十名的,評為先進個人。第二十六條被評為先進以上的個人和部門負責人,應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學習和培訓。第二十七條在科級幹部崗位競爭中,將前三年的績效總分折算為總分30分。10%考試不合格且考試成績列於此序列者,取消競聘崗位資格。院黨委向縣委推薦科級幹部時,以個人表現為重要依據,各序列後人員10%不推薦。第二十八條未被考核的人員,取消當年在醫院的績效獎。第二章XI附則第二十九條各基層法院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適用於本法院的績效考核辦法。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績效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