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行政區域內個人已取得完全產權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後續交易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以國家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根據國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首次上市交易,是指個人依法首次取得完全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出售、交換、贈與、租賃和抵押。
個人已購買部分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購買全部產權後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條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交易登記前,應當書面通知原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註銷的除外),原產權單位應當在10日內給予答復。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優先權。
第七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上市交易:
(壹)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並租住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
(二)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已經抵押、轉讓的;
(三)上市出售後新建住房有困難的;
(四)房屋產權凍結面積和已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允許上市交易的。
第八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程序:
(1)向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上市準入,並提供以下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昆明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審批表》;
2.法定產權證;
3.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4、設立住房抵押,按國家抵押政策的有關規定提交資料;
5、贈與房屋的,還需提供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
(二)經審查合格後,發給《雲南省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準入證》,到昆明市房管局統壹的交易場所上市公開交易。交易雙方按《雲南省已購公有住房交易合同》文本簽訂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交易過戶、抵押、租賃登記手續及繳納相關稅費和土地收益;
(三)購買、交換和贈與的當事人,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房地產和土地權屬轉移登記。
第九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和土地收益:
(1)賣方按成交價或評估價的3.5%繳納綜合交易稅,按成交價或評估價的1%繳納土地收益;
(2)買受人應按國家現行規定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3)支付房地產產權交易鑒證服務費為成交價或評估價的0.3%,雙方各承擔壹半;
(四)出租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每月繳納房屋租金2%的租賃查驗服務費;
(五)贈與、抵押、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其他稅費,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已購公有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調換的,對於超過等值部分,差價支付人應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稅款。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與其他住房產權調換的,差額繳納人應當按照住房性質繳納稅費。
第十壹條對於首次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再購買商品房,或先購買商品房,再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買賣時間在壹年以內的,視同房屋交換。出售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成交價格與新購住房價格相抵後,剩余差價部分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征收相關稅費。
第十二條交易雙方應當如實申報交易價格。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的交易價格進行核實。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格作為應納稅款的計算依據。
第十三條按規定應納的稅款由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及時轉交給稅務和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個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其收入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和土地收益,歸個人所有。
處分抵押房屋時,抵押權人可按本辦法規定扣除相關稅費後依法獲得補償。
第十五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原交付使用、提取的住房維修基金,根據用途和實際資金情況,轉入新住房產權人名下。
第十六條個人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不得向單位或政府申請解決住房,也不得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政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已購公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交易確認、產權轉移、抵押、租賃登記手續,並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家庭以成本價通過非法手段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已購住房,拒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足房價,並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負責審核辦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準入、上市和交易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依法辦事,文明服務。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限內辦理準入審批、交易和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