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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評估後的礦業權價值是怎麽記錄的?

可以按照評估價值入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資本公積等相關科目。

壹、礦業權的概念和屬性

(壹)采礦權的概念和特征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並取得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礦業權具有以下特征:第壹,礦業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排他性權利。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礦產資源不僅是物質實體,而且是以產權形式存在的財產權利。國家通過出讓礦產資源采礦權,實現礦產資源的使用權。因此,采礦權是壹種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排他性權利。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沒有完全的控制權,只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采礦權是壹種限制性財產權。第二,礦業權的功能是開采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所需的礦產品。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目的是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區域內開采或者加工礦產品,並取得礦產品銷售收入。

(二)礦業權的資產屬性是基於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壹項資產應滿足的三個條件。礦業權屬於壹項資產,因為礦業權具有資產的三個特征:壹是就礦業權的形成渠道而言,礦業權人持有的礦業權在取得礦業權前已發生普查勘探費用;采礦權人取得國家出資的采礦權需要支付采礦權價款;從原采礦權人處取得采礦權,也需要付費。因此,礦業權是過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的實物資產。第二,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礦權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後,有權開采指定區塊內的礦產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礦權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性。第三,采礦權人可以通過開采、銷售礦產品或者依法轉讓采礦權獲得現金流入。因此,采礦權可以給采礦權人帶來預期的經濟利益。

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的範疇。第壹,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礦業權具有無形性(無實物形態)、排他性、非貨幣性資產(貨幣以外的資產或者以貨幣結算的項目)的特征,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第二,采礦權按其自身性質屬於物權無形資產。物權無形資產是權利人因壹定的權利而擁有給他人(包括國家)的財產所形成的資產。采礦權必須依附於礦產資源,沒有特定區塊的礦產資源就沒有價值。因此,礦業權是壹種物權。第三,礦業權不同於其他無形資產,具有使用年限長、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采礦權取得前,壹般要經過礦產資源普查、詳查、勘探等階段,摸清各級礦產儲量,提交勘探報告,作為礦山建設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的依據。

二、采礦權的確認

(1)符合下列條件的采礦權,應納入“無形資產——采礦權”科目核算:壹是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享有優先權的采礦權;二是采礦權人通過申請、招標、拍賣等出讓形式從國家登記機關取得的采礦權;三是礦業權人通過出售、作價投資、合作等轉讓形式從轉讓方取得的礦業權。

(二)采礦權登記時,壹般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和產權轉移時進行采礦權登記。壹是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人)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采礦權,登記機關批準頒發采礦權許可證的時間為采礦權備案時間;二是地勘單位或礦山企業以出讓方式向登記機關申請采礦權的時間,應為登記機關批準采礦權、辦理采礦權許可證和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時間。三是礦業權人通過出讓,即出售、作價投資、合作等方式從出讓方取得的礦業權。應在采礦權許可證變更和采礦權價款支付時入賬。

第三,礦業權的計量

(壹)取得初始計量時的初始計量,壹般按照取得采礦權時的實際成本計量。實際成本是指在取得采礦權過程中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定價。具體而言,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按照實際發生的地質勘查成本和其他形成采礦權的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壹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礦業權,按照實際支付的礦業權價款和其他相關費用計量;地勘單位和壹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作價投資、合作等方式從出讓方取得的礦業權。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和其他相關費用計量。礦業權價格的確定應區分取得方式,申請出讓取得的礦業權應根據評估確認結果進行計量;通過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的礦業權,根據評估確認結果確定,礦業權價款按照交易後實際成交金額計量;礦業權人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礦業權,應當根據評估確認結果確定,並按照交易後實際成交金額計量礦業權價格。國土資源部1999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礦業權評估價格的方法有現金流量折現法和可比銷售法。最常用的評估方法是現金流量折現法。

(二)後續計量後續計量包括采礦權價值攤銷、會計期末減值測試和取得采礦權後的後續支出。

(1)采礦權價值攤銷。壹般采用直線法攤銷采礦權價值,預計開采年限均分。預計開采年限根據已探明儲量、礦山設計規模、市場需求和礦產品發展趨勢確定。采用這種攤銷方法的原因是:第壹,符合謹慎性原則。儲量是礦業權評估和礦山建設的主要依據,儲量的確定由國家權威部門確定。因此,可以通過已確認儲量和當年礦山設計規模企業消耗的儲量來確定采礦權的預計攤銷年限,這不僅有助於企業合理、科學地確定開采規模和周期;也有利於防止人為操縱損益的發生。第二,符合匹配性和壹致性原則。目前,資源開發企業的開采期壹般在10年以上。由於取得采礦權的初始成本較高,10年內攤銷會導致攤銷期與受益期不匹配,攤銷期內攤銷額較大,可能導致相應會計年度虧損;但攤銷期過後,由於沒有成本匹配收益,可能會有更大的收益,開采期和攤銷期無法有效匹配。因此,采礦權的攤銷年限不能用壹般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來確定。

(2)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壹般礦山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在會計期末進行礦業權減值測試,礦業權減值測試應當以單個項目為基礎進行。

(3)取得采礦權後的後續支出應予以資本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確認後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但該準則不適用於壹般礦山企業的采礦權。原因是探采壹體化是壹般礦山企業的管理模式,國家鼓勵資源開發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籌集資金,加大礦區及其外圍的勘探開發力度,實現探采壹體化的可持續發展。地勘企業取得采礦權後,通過對礦區及其外圍的再投資,不僅可以探明更多的資源,還可以提高儲量水平。因此,由於資源開發企業加大對礦區及其外圍的勘探投入,礦業權權益價值將發生較大變化。新增投資將繼續資本化。壹方面根據新探明儲量和當年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使產量和攤銷更好匹配;另壹方面,有利於鼓勵資源開發企業增加對礦區和外圍資源的勘探投資熱情,提高可持續發展和生存能力。

四、礦業權的會計核算

(1)取得采礦權的會計核算地質勘探單位在原勘探區取得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成本和其他費用,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探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以出讓方式取得國家出資礦業權的地質勘查單位和壹般礦山企業,按實際支付的礦業權價款和其他相關費用,借記“無形資產——礦業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勘單位和壹般礦山企業以出讓、出售、作價投資、合作等方式從轉讓方取得礦業權,按實際支付的礦業權價款和其他相關費用,借記“無形資產——礦業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勘單位和壹般礦山企業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壹般應當予以資本化。即首先根據實際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根據新探明儲量和當年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使用期限內,按其預計使用年限進行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出售礦業權的會計核算壹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取得的由國家出資的礦業權時,應按規定先支付礦業權價款或轉增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礦業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賬時,反映實際取得的收入,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壹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自籌資金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反映實際取得的收入,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五)礦業權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壹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以國家實際占有的礦業權投資時,應按規定先支付礦業權價款或轉增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礦業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礦業權——XXX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長期股權投資》執行。壹般情況下,使用自籌資金形成的礦業權時,應按照評估確認的價格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長期股權投資》執行。

(六)礦業權減值會計期末,壹般礦山企業或地勘單位應對已入賬的礦業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有明顯減值跡象,應計提減值準備。按照確定的減值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礦業權減值準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在計提減值準備後,其價值不會轉回。因此,未來不會轉回采礦權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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