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住院夥食補助
1,由單位按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2.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夥食費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誤工費用
(停工期間的帶薪治療)
1.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用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各地規定不壹。
因工致殘員工享受的待遇
第壹種情況,職工因工被鑒定為壹級、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4個月;
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20個月、18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向本人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工傷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滿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