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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婚外情、通奸、出軌等。都是涉及婚外不正當性行為的詞語,但都是不同的,不能混淆。今天我重點講壹下“重婚”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壹、法律術語和口語諺語的區別:

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法律條文中有專門的解釋和定義。

通奸、婚外婚姻、通奸、不忠、同居是常見的口頭語,在不同的語言環境中有不同的含義。

二、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1,構成重婚罪,觸犯刑法,可判入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婚姻法的,不構成犯罪。

2.重婚罪的要件是連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配偶與他人同居通常是相對秘密,他人不知道或很少有人知道,不是以夫妻名義。

3.重婚以結婚組建家庭為目的。配偶與他人壹起生活,以滿足心理和生理需求。

三、重婚的類型:

婚姻法中重婚的概念與刑法中重婚的概念是壹致的。重婚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登記結婚,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未與他人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人也認為是夫妻。(三)未與配偶及他人登記結婚,但先後或同時與配偶及他人以夫妻身份同居並再婚的。(4)未經登記與原配偶同居,後與他人結婚重婚的。(5)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以登記結婚或者同居為夫妻復婚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與他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已經認定:

“與配偶同居”既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離婚時無過錯方或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所以,有時候需要搞清楚“有配偶同居”和壹般同居的區別。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中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朋友不認為在酒店住幾天或者同居幾天可以作為離婚或者賠償的合法理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有其特定含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壹方為婚外異性,未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法律條文沒有規定同居多久可以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求。這主要是由於現實情況差異很大,無法用具體時間來界定,只能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如果斷斷續續同居壹年,可能就不是這樣了。如果* * *同居壹兩個月,導致“第三者”懷孕或者生孩子,也會認定為壹樣。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因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個時間很難界定。如果和幾十年的合法婚姻相比,同居時間長達壹年。比起通奸同居,同居壹個月不算短。如何判斷“連續穩定”的時間,需要法官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和關系的穩定程度來衡量。

五、如何證明“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根據這兩種情況,無過錯方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是訴訟離婚還是離婚期間損害賠償請求。講真,這種證據不好收集,提示如下:1。走訪鄰居、小區保安、房東,獲取證人證言;2.從街道和社區監控獲取視頻證據;3.通過通話記錄、聊天記錄尋找同居證據;4.通過銀行卡和賬戶查詢資金流向;5.看雙方有沒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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