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婚姻法中: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其中,(1)至(5)為法定情形。
請問什麽是合法紋身?是政令模式嗎?法令紋是從鼻子側面延伸出來的兩條線,是皮膚組織老化、皮膚表面凹陷的典型現象。皮膚老化、松弛、表情過度是法令紋形成的兩個主要原因。
什麽叫法定無效婚姻情形消失了?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意味著婚姻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無效婚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重婚的;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有兩種情況:壹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二是配偶壹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即父母與子女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孫子女與其他直系血親之間,不受世代數、婚生與非婚生的影響。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壹父母或祖父母的血親,除直系血親外,均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年齡不得早於男性22周歲,女性20周歲。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即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
法定犯罪情形是什麽?就是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情況。比如故意殺人案被告人未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這是法律規定的情況;如果被告人在18周歲時已犯故意殺人罪,但不是罪大惡極,但已被被害人家屬通過賠禮道歉或者賠償等方式予以諒解的,可以不適用死刑。這是壹個自由裁量的情況。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是怎樣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受《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限制,即夫妻壹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妳說的投訴的法律情況是什麽意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具體情況如下:
1.有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2.證明申請人是合格申訴主體的證據和申訴人的聯系方式。
三、證明上訴要求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
(1)“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新證據”是指審批時尚未收集的,足以影響最終判決和量刑的證據。
(二)證明案件定案、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證據。
“定罪量刑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是指:
1.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有虛假的;
2.案件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未被采信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證明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證據。
“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是指:
1.認定被告或者被告單位主體資格所依據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2、根據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相互矛盾的;
3、有證據表明被告或被告單位的行為性質是矛盾的。
(三)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證據。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
1,引用的法律條文有誤;
2、無效法律的適用;
3、違反法律關於恢復力的規定。
(四)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證據。
(5)證明審判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證判決、裁定的證據。
“非法程序”是指:
1,司法機構不合法;
2.取得的證據違法或者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
4、依法應當公開審理而不公開審理(2)刑事申訴的理由。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作為申訴人提出申訴。但是,沒有明確規定為什麽必須提出投訴。
至於上訴理由,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理由。因為提起申訴和提起再審的原因和目的是壹樣的。根據該條規定,上訴理由是指原審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所謂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節不清,缺乏充分的證據作為依據,或者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與結論存在矛盾的;
2、發現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證明原事實有錯誤的;
3、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員提供假譯文等。,故意誣陷他人,造成案件虛構,與實際情況嚴重相悖;
4.發現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審判人員有玩忽職守、故意歪曲事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
所謂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作廣義解釋,既指刑事實體法適用的錯誤,也指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1、對行為人行為的法律認定出現重大錯誤,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將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將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
2、沒有正確適用法律規定,案件性質、罪名錯誤,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但適用了不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
3、本案有法定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未考慮,所以不存在。
依法判刑、定罪和量刑;
4.原審判決的性質和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極輕、極重,超過了法定刑限度,顯失公平;
5、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者發現嚴重刑訊逼供,可能導致錯誤判決,等等。
這些理由為司法人員審查申訴提供了依據,但在實踐中,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並不那麽確切,通常認為案件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或者不應當判處,要求改判、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或者認為原判太輕,卻要求越判越重;等壹下。如果申訴人有充分的理由說明這類案件,他有申訴的理由,司法機關應當受理申訴,立案審查,直至再審。
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工作地點差價調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主要情況有:雙方協商調整工作崗位、對不勝任工作的員工進行工作崗位調整、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工作崗位調整和因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進行工作崗位調整。
首先,“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是廣義的
本文所指的崗位調整是廣義的理解,包括: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等。
2.不利於企業的法律規定
崗位調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與簽訂勞動合同壹樣,需要雙方協商壹致。同時要簽訂書面協議,否則變更無效。當企業要對員工進行崗位變動時,員工把這個規定當成了“說法”,企業往往很被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壹條規定,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壹個月以上,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 且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雙方協商更換工作。
根據上述規定,雇主應註意:
1.對於勞動合同的變更,最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只要有合同的書面變更,沒有脅迫或欺詐,變更後的崗位、工資等。無論高低都是有效的,因為這是雙方同意的。
2.如果員工的崗位已經調整,但沒有簽訂書面的變更合同,要看崗位調整是否實際執行了壹個月以上。是否實際履行了,主要看員工是否在新崗位工作,是否接受了考核,是否按照新崗位的工資待遇領取了勞動報酬。且轉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也視為有效。
四、如何合理合法地調整崗位。
(壹)依法進行崗位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明確規定: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原工作”;單位有權調動員工,員工應服從。
轉崗與員工自身原因密切相關。筆者認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崗付酬”,適當降薪應該是合法的。
(2)按約定轉崗。
1.根據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
(三)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崗位的
第二,需要證明崗位調整的合理性。
希望回答,為人類做貢獻。治理的名稱是什麽?治療,顧名思義,就是治療疾病的方法。
治療,治療學中的術語,分為兩種,壹種是大法的治療,壹種是特效藥的治療,基本是壹樣的。其實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是可以得到明確的方案的。
退賽的合法情況有哪些?根據不同的訴訟或司法程序(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動仲裁、公證)有不同的法律情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撤訴的法定情形如下: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1)未經批準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介紹律師等人員辦理案件;
(三)收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各種活動,費用自理;
(五)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車輛、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利益。?
凡在壹個審判程序中參加過本案審判的法官,不得參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