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的裁定申請,是指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撤銷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的文件。註冊不當主要是指:(1)以欺騙手段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註冊的商標;(二)是法律禁止的商標;(三)沒有顯著特征或者顯著功能的商標;(四)為不正當競爭而註冊的商標;(五)其他註冊不當的商標。申請裁定撤銷註冊不當商標,是指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撤銷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的文件。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的法律思考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蔡淩波律師商標是用於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質量的標誌,它表明了特定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商業信譽。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中的穩定使用,使得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與商標相關。再加上商標的顯著性,商標具有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正是商標的區分功能將具體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來源的商譽直接聯系起來,最終影響經營者經濟利益的實現。商標背後的本質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信譽。公眾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品牌選擇,商標權也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商標權作為壹種知識產權,受商標法保護。商標所有人不僅享有商標的獨占使用權,還可以禁止他人實施妨礙商標所有人權利實現的行為。商標權是絕對的、排他的。在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商標保護主要是通過註冊和使用來實現的。在中國,商標權是以商標註冊為條件取得的,也稱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依法註冊後,商標所有人享有獨占使用和排除他人幹擾的權利。他不僅可以通過自己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而取得使用權的壟斷,而且有權禁止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所有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就是商標權的擴張效力。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絕對性決定了其設立應當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如果註冊商標是以不正當的手段或者以損害他人權利的方法註冊的,那麽他人的合法權利就可能與這種具有權利表示的商標權發生沖突甚至被排除在外,而不當註冊人的商標卻獲得了非法利益。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商標,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為代價,如果其專用權不變,就與法律的公平價值背道而馳。與商標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世界各國的國內立法普遍建立了註冊不當商標的撤銷制度,賦予相關利益方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權利。中國在2001和10第二次修改了商標法。修改後的《商標法》中關於註冊不當商標的規定,體現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保護知識產權義務的履行,也使中國的商標立法更加與國際接軌。《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了註冊商標可以申請撤銷的情形,包括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或者以欺詐、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都可以申請撤銷。有的是因為商標構成本身使用法律禁止的標誌,或者缺乏顯著特征,或者損害公眾利益(主要是《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還有第十五條規定的商標註冊代理人自行註冊的情況,第十六條規定的惡意使用地理標誌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駁回申請的絕對理由可以通過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實質審查輕易避免。本文討論的註冊不當商標是《商標法》第13條違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和第31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情形,或者惡意搶註他人已使用過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並試圖在商標註冊不公平的基本分析中,從善意和不正當競爭的角度探討其可撤銷性。1.註冊不當商標的商標權獲得保護的途徑有兩種: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我國商標法實行註冊保護,但在實行註冊原則的國家,仍然存在“使用優先”和“申請優先”的原則。我國商標法實行“申請第壹”原則,以“使用第壹”為補充。即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公告,在同壹天申請的,對在先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公告。這壹規定也適用於服務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將授予最先申請的申請人,“先用”僅作為同時申請時申請的補充依據。壹般情況下,除了國家強制註冊的商標,如用於藥品、煙草制品上供人使用的商標,法律並不禁止未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但使用本身並不導致使用人對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必須經過合法註冊才能享有法律保護。《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該條禁止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即禁止惡意搶註,強調申請商標註冊的主觀善意。有人認為這超出了“註冊保護”的原則,惡意搶註侵犯了“第壹使用人”先申請的“在先權”。但筆者認為,在我國“註冊保護和申請優先原則”的壹般條件下,商標的第壹使用人不享有任何“在先權利”,單純的在先使用不具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排除他人申請註冊的效力,更不具有對抗善意註冊行為的效力。惡意搶註是法律禁止的,因為這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惡意搶註可撤銷的法律基礎是不正當競爭。惡意搶註者利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所創造的商業信譽,企圖通過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排除他人使用,將他人勞動成果據為己有,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惡意註冊商標註冊後,由於商標的可識別性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絕對性,商標在先使用人不享有專利在先使用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或者準備使用相同產品、相同方法的在先權利,可以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持有人可以禁止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壹切行為,商標在先使用人沒有繼續使用的權利依據。如果繼續使用,就構成商標侵權。“惡意搶註”無異於“掠奪行為”。第壹用戶對商標的廣告投入、對產品或服務質量的努力及其所創造的商業信譽等無形資產都被“註意到”,往往遭受巨大損失,而惡意搶註者則以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利。如果商標立法在維護惡意搶註效力的“申請優先”原則上僵持不下,這種帶有權利表象的商標權背後的不公正將得不到考慮,維護《商標法》的聲譽、確保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目標將根本無法實現。因此,商標法確立了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的救濟制度。惡意搶註的可撤銷性在於其本質是不正當競爭。所以,不是任何用在先商標註冊他人的行為都可以撤銷的。惡意搶註應符合以下要求:(1)。註冊商標必須是已經被他人使用過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壹定影響是商標因實際使用而在消費者和公眾中建立的壹定的商業信譽。即使註冊了沒有影響力的商標,註冊申請人也沒有不當使用其已確立的商業信譽,不能以惡意搶註為由申請撤銷。(2)客觀上具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3)主觀上具有搶註的惡意。基於“惡意不受保護”的法律概念,行為人的主觀善意或惡意對決定是否應當撤銷註冊商標具有重要意義。惡意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民法上的惡意可分為認知惡意和故意惡意。故意惡意是指具有不良動機的意圖,即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故意、有目的地實施違法行為的心理狀態。即行為人不僅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違法後果,而且有意識地實施了該行為,其內心以促成違法後果為目的。商標惡意搶註是指明知他人已提前使用該商標並具有壹定影響的人,利用他人的疏忽或未及時註冊而先行註冊並取得專用權,然後禁止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以達到非法奪取商標名譽權的目的。惡意的行為者有不正當的目的。如果註冊人是善意取得註冊的,即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他人已經使用了商標並建立了壹定的商業信譽,申請註冊沒有不當使用他人商譽的目的。如果在先使用和登記申請只是巧合,善意登記不符合撤銷條件。善意和惡意屬於人的內心狀態,要綜合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外界環境條件來綜合判斷,但這壹點很重要。實踐中,壹些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他人正在使用的大量未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壹個企業甚至擁有幾十個註冊商標,但其目的並不是通過使用來將自己的商品與其他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相區別,而是利用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效力,在獲得註冊後,對實際使用人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這種行為明顯是惡意搶註,在先使用人只有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才能真正徹底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性。第二,撤銷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註冊不當的商標。《商標法》修改前,沒有關於“在先權利”的明文規定。只是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了“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註冊”被定性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可以申請撤銷。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三十壹條明確將“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和“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納入立法,但對“在先權利”的具體含義未作解釋或列舉。壹般認為,在先權利是指在註冊商標申請人提出註冊商標申請之前,他人已經取得或者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現代民法“社會本位”的發展趨勢中,法律在註重保護個人權利實現的同時,也註重個人權利實現所依賴的社會秩序本身。個人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公眾利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以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為代價不當得利。“權利不應被濫用”已經成為壹項法律原則,這是法律對個人權利的必要限制。申請註冊商標的結果是獲得商標專用權。在以平等為核心的民法領域,沒有理由賦予商標專用權優先於其他權利的地位,商標權的創設不能與他人事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行為人在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已有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或商號權、著作權、地理標誌權、自然人姓名權或肖像權等。其他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在法律價值上是平等的,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當註冊商標專用權與他人的在先合法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必須做出選擇,但註冊商標專用權沒有優先權,保護在先權利,維護既得利益,會更加公平。撤銷註冊是在先權利人消除註冊不當商標損害的根本途徑。法國知識產權法(立法部分)很好的借鑒了在先權利的規定。本法第711-4條規定,侵犯在先權利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特別是侵權: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所指的在先註冊商標或馳名商標;2.公司名稱或字號,如果在公眾意識中有混淆的危險;3.全國知名廠商的名稱或標識,是否有引起公眾意識混淆的危險;4.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5.版權;6.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7.第三人的人身權,特別是姓名權、假名權和肖像權;當地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四)在先權利是在申請前已經產生的法定權利。當註冊商標與在先權利發生沖突時,在先權利人可以反對商標註冊,在先權利人有權申請撤銷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的主觀善意和惡意不影響撤銷損害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無論申請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都不減損法律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如果申請人是惡意的,那就是侵權,撤銷註冊是必然的結果。如果是善意行為,在先權利的抵抗不會因為損害在先權利的實現而喪失。只有撤銷註冊商標,才能排除權利障礙。3.撤銷違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不當註冊商標。《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成員國有義務特別保護馳名商標。“(1)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的主管機關認為某壹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並已成為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的財產,而另壹商標構成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翻譯,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時,很可能造成混淆, 本聯盟各國應根據自己的職權——如果本國法律允許的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壹商標的註冊,並禁止其使用。 商標的主體是抄襲馳名商標或造成混淆的模仿者。”《Trips協定》第16條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進壹步擴大到了服務商標,但“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1967)的原則適用於與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前提是在此類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關商標將暗示這些商品或服務與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且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種使用而受到損害。⑤馳名商標因其較高的公眾認知度和可靠性,承載著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巨大商業信譽。不正當競爭對手以不正當手段不正當使用馳名商標的商譽,嚴重損害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國際公約要求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馳名商標的禁止效力不僅僅限於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還包括禁止在不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巴黎公約》規定,人人有權要求拒絕註冊、註銷和禁止使用。對馳名商標進行復制、模仿或翻譯後申請註冊或使用,實際上是壹種損害馳名商標的“商標淡化”行為。商標淡化是指降低和削弱馳名商標或者其他馳名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和玷汙其商譽的行為。⑥馳名商標是權利人憑借自身產品或服務的質量、特色和使用優勢,在市場競爭中不斷努力積累的長期商業信譽的集中體現。商標本身由於其高知名度,成為公眾辨別商品、進行選擇的重要依據,商標本身自然讓人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質量產生信任。上述淡化復制、模仿或者申請註冊或者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首先會損害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不支付對價使用他人馳名商標是不公平的。如果馳名商標被用於許多商業領域,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將被削弱,商標與優質商品或服務之間的穩定關系將被稀釋,馳名商標的聲譽必然受損。如果在不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馳名商標,無疑是在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基礎上“竊取”他人已確立的商業信譽,排斥他人使用。但是,“搭便車”是壹種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淡化行為人正是利用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高商業信譽,輕易地將用戶與馳名商標所有人聯系在壹起,使同行業競爭對手因手段不當而處於不利地位。《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2)規定:“任何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均構成不正當競爭。“抄襲、模仿、翻譯馳名商標申請註冊或者使用,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權利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違反第十三條的,可以申請撤銷。我國關於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規定與上述國際公約的內容還有壹定差距。《巴黎公約》和Trips都不局限於註冊商標,但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同樣受到保護。我國《商標法》也規定,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可以保護,但具體保護內容根據是否在我國註冊而區別對待。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只要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就有可能造成混淆,無論是否已經在中國註冊,馳名商標都具有絕對的擴張效應,禁止註冊和使用。如果已經登記,撤銷的理由可以成立;對於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馳名商標只有在中國已經註冊且其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了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利時,才具有絕對的擴張效力。雖然構成馳名商標,但如果不在中國註冊,則不具有擴張效力,因此不能對抗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或者服務的註冊,也不能申請註銷註冊。無正當理由不正當使用馳名商標的高商業信譽,可能損害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或者影響其聲譽,試圖以引起混淆的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使註冊了,馳名商標所有人仍然可以行使請求撤銷的權利,而且馳名商標由於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具有更強的禁止效力。結論: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商業活動離不開善意的控制,商標註冊權的取得也不例外。“惡意搶註”和“不當使用馳名商標造成混淆”的行為,都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通過不正當競爭獲取利益。侵犯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雖然不以惡意為條件,但與既得權利相沖突,以他人合法權利為代價實現利益。商標權人找不到足夠的正當理由讓法律做出這種選擇。惡意搶註、侵犯在先權利、不當使用馳名商標造成註冊商標取得混亂,都是因為權利成立的基礎存在嚴重缺陷。法律對註冊不當商標的撤銷制度只是壹種救濟方式,目的是恢復公平利益,但對利害關系人來說是壹種有效的、根本的方式。商標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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