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反對統治關系的階級本質。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違反刑事法律規範,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1)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本質特征。社會危害程度也是犯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2)犯罪是違反刑法規範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犯罪行為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應受刑罰處罰。刑罰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犯罪概念解釋了犯罪的本質和法律特征,它回答了“什麽是犯罪”的問題。犯罪構成解釋了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回答了“什麽條件才能成立犯罪”的問題。犯罪構成是以犯罪概念為基礎的。沒有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構成就失去了基礎。犯罪的概念是由犯罪構成來闡明的。沒有犯罪構成,就很難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可見,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犯罪構成在刑法的犯罪論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受我國刑法保護並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決定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首要因素。根據犯罪客體所包含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層次,犯罪客體可以分為壹般客體、類似客體和直接客體。犯罪的壹般客體是指壹切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關系。同種犯罪的客體是指被某種犯罪所侵害的客體,即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壹部分或壹個方面。我國刑法分則體系是根據同壹犯罪客體而建立的。刑法分則10章。各章的罪名及相近犯罪對象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相關對象為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樣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同類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類似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在侵犯財產罪中,類似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權和公民私人財產權;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同樣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罪,同樣客體是國防利益;在貪汙賄賂犯罪中,類似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玩忽職守罪,同類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在軍人違反職責罪中,類似的客體是國家的軍事利益。犯罪直接客體是指特定犯罪直接侵犯的客體,即特定犯罪直接侵犯的特定社會關系。比如,殺人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破壞軍婚罪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等等。
2.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條件。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危害行為在犯罪客觀方面占據核心地位。危害行為是指犯罪構成的客觀行為,即以行為人的意識和意誌為主導,違反刑法規定,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有其自身的特點:(l)主體的特定性。即危害行為是自然人或法人實施的行為。(2)有身體。即有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3)意向性。即危害行為是以人的意識和意誌為主導的。()危害性。即有害行為對社會是有害的。(5)違反刑法規範。即危害行為是違反刑法規範,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因此,人體反射性動作、睡眠中的動作、精神病人的行為、不可抗拒原因導致的行為及其他缺乏人的意誌的行為、缺乏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職務等危害性的行為、不屬於刑事違法的行為,都不屬於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傳統刑法理論將危害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類型。行為是指行為人積極的身體動作所做出的刑法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即“做得不當”。在刑法中,大多數犯罪都是由行為構成的,如搶劫、強奸、盜竊、脫逃、偽造等。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並且能夠履行這種義務而不履行,即“有所為而無所不為”的行為。不作為犯在我國刑法中也很常見,如遺棄罪、遺棄傷兵罪、玩忽職守罪等。此外,還有壹種刑法理論認為,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除了作為和不作為之外,還有壹種“持有”形式。所謂持有,是指對物品的實際控制狀態,我國刑法規定了多種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所造成的法定的實際損害或現實的危險狀態。在我國刑法中,對犯罪結果有不同情況的規定,主要有:(1)在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確規定了犯罪結果;(2)以某種有形的物質結果的發生作為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標準;(3)以現實危險結果的發生作為某些故意犯罪的標準;(四)以造成某種嚴重危害的結果作為構成過失犯罪的標準;(5)會發生某種有害結果;作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六)將造成壹定嚴重後果作為加重法定刑或者從重處罰的依據的;(7)刑法條文中有些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危害結果,只規定了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稱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根據自責原則,行為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也是犯罪的客觀要件,但都是可選要件,也就是說,對於大多數犯罪,刑法並不把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而只是把它們作為構成部分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罪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之壹是在禁獵期內殺豬,同時還必須構成禁獵期內的非法狩獵。再比如,有些犯罪必須以特定方式構成,刑法第257條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必須以暴力構成。
犯罪主體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我國刑法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犯罪主體。該單元的主題沒有普遍意義。根據刑法規定,單位成為犯罪主體,只有在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我國刑法中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刑法意義上的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行為人構成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刑事責任能力包括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辨別能力是指行為人在刑法上具有辨別其行為的意義、性質和後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有能力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影響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從而影響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有兩個:壹個是知識和智力的成熟程度,壹個是精神是否正常。
根據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因素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和大小,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四種情形:(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凡年滿18周歲,精神、生理機能健全,智力、知識發育正常的,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完全責任人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全部刑事責任。(2)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刑法意義上沒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我國刑法中,是指14周歲以下的人和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這些人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3)刑事責任相對缺失。行為人只對刑法中明確規定的某些嚴重罪行負有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負刑事責任。(4)減輕刑事責任的能力。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因其責任能力減弱而減輕了刑事責任,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在我國刑法中,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聾啞人和有毒癮的人、盲人、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減少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體不僅要求有刑事責任能力,還要求有特殊的身份,是指刑法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存在和大小、行為人的具體資格和地位的規定。根據主體是否要求特定的身份,自然人犯罪的主體分為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刑法不要求作為主體的特殊地位的要件,而是作為壹般主體。處分條例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比如,貪汙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叛國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有刑法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才會有單位犯罪和單位刑事責任的問題。對於單位犯罪,壹般采取雙重處罰原則。郎對單位進行罰款,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4.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行為和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罪過(故意或過失犯罪)、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因素。罪是所有犯罪構成要件都必須具備的主觀義務。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要主觀要件,也稱選擇性主觀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的必要主觀要件,壹般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壹種主觀心理態度。犯罪故意包括兩個層面:認知因素和意誌因素。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的不同心理態度,犯罪故意在理論上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導致對社會的危害後果,並希望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主要區別在於意誌因素的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有害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是放任有害結果發生。在我國刑法中,絕大多數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少數犯罪如殺人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構成。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並且認為可以避免的壹種心理態度。犯罪過失與犯罪故意的區別在於,從認識因素來看,犯罪故意表現為行為人知道危害結果是不可避免的或者可能發生的,而犯罪過失表現為行為人雖然應當預見到危害結果,但實際上並沒有預見到,或者只是預見到了壹種不切實際的可能性。從意誌的角度看,犯罪故意的內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犯罪過失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而是排斥和反對的心理態度,僅僅因為過失或者過於輕信而導致結果的發生。犯罪過失可以分為兩種: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過失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錯,是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害社會,而輕信可以避免,從而導致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導致這樣的結果的心理態度。
根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由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這是壹次事故,不被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