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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管理,防止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和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管理。第三條煙花爆竹管理堅持嚴格控制、教育引導、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煙花爆竹管理,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管理煙花爆竹。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將煙花爆竹管理納入自治管理公約,做好宣傳、引導和勸阻工作。第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民政、教育、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六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對煙花爆竹管理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該教育學生如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第七條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

(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

(三)車站、碼頭、機場、停車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石化工業園區、加油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有防火標誌的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和綠地;

(七)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和療養院的辦公區域;

(八)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

(九)城市主次幹道、隧道、坑道、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人行步道和地下共同溝;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十壹)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具體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過新聞媒體發布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公告,預警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九條非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市、縣城市規劃區內可以在除夕、正月初壹、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十條未經許可,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壹)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性質和規模;

(二)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三)排放作業計劃;

(四)排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壹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說明書正確、安全地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以可能危及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和航空器的安全通行或者影響交通秩序;

(3)不要向人群、車輛或沙井投擲或放置點燃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在樓道、屋頂、陽臺、窗外、室內和公共走廊燃放或者投擲煙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方式排放。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誌,勸阻本行政區域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聽勸阻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三條從事婚慶、演藝等服務的經營者,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向服務對象提供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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