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李受單位委派出訪某國。王聽說後,委托李去購買壹種罕見的國產藥材。檢查回來後,李將價值1500元的藥品送到王家中。然而,王的兒子告訴李,他的父親不久前去世了。這種藥最初是用來治療他的。既然他的父親已經去世了,這種藥就不需要了。請李親自處理。李很生氣,認為不管王是不是活著,藥王的家人都應該接受。
[問題]
1.李行為的法律後果該由誰來承擔?
2.藥該不該由王家買?為什麽?
分析:
1.李某購買貴重藥材是受王某委托,其行為應為民事代理人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故本案中李某購買藥材的後果應由王某承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被代理人死亡後,代理人因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也就是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後果應當由被代理人的繼承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債務應當作為被代理人的債務,由被代理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遺產承擔。這種情況下,王佳麗應該賠這個藥。
案例二。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簽約,委托創作書法作品。雙方約定由趙將20副對聯交付裝裱店,裝裱店支付趙5000元。趙因不慎摔傷右臂,委托兒子代寫所有對聯,送到酒店,裝裱店支付全部稿酬。但很快裝裱店就覺得作品風格和趙的不壹樣,於是請專家鑒定,發現是別人的。
[問題]
1.趙燦委托他的兒子來代表他的創作?
2.趙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權代理?
分析:不能代表的法律行為。
1.《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約定由趙創作所有楹聯,同時書法創作具有強烈的個人屬性,必須由他本人執行。不屬於代理行為,趙無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趙兒子的行為不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包括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活動。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後,可以產生代理效力。但是,不能代表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表的行為,即使有法律上的委托。這些行為主要是帶有個人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者法律、合同不允許代理的行為。
案例三。a是壹個采購員,經常在全國各地出差。b是他的鄰居,平時以采摘山藥為生。乙在山裏挖出了壹種很有價值的草藥,正好甲要去上海出差,乙就委托甲帶著草藥去賣。賈某帶草藥到鄰村朋友家。朋友的父親丁某是壹名老中醫。看完後,他讓賈某把他的草藥賣給他,並表示願意給賈某200元好處費。於是,A以低於上海近500元的價格將草藥賣給了丁。雙方約定,如果事後B來這裏打聽這種草藥的價格,丁就說這種草藥在上海跌得厲害,不值錢了。不想這件事被B的壹個即將來丁家看病的遠房親戚聽到,於是很快告訴了B。乙隨後要求甲、丁賠償其損失。
[問題]
1.A的代理行為是壹種什麽樣的行為?
2.乙方是否有權向甲方和丁方索賠?為什麽?
分析: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為。
1.a的行為是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乙委托甲將藥材帶到上海銷售,甲將藥材賣給丁,這本身就違背了委托人的意思;而且a還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銷售草藥,直接損害了B的利益;甲在出售藥材的過程中,私下接受了丁的好處費,將藥材低價賣給丁,並約定欺騙乙,這就是串通,損害了委托人乙的利益。
2.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此,本案中,甲與第三人丁應對乙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