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和壹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1%以上、5%以下資本或股份的,應在獲得相應股權後10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制定。第五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信用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第六條商業銀行股東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壹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之間的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及其關聯方和壹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應當合並計算。第七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商業銀行應加強股權事務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進行股權監管,查處商業銀行及其股東和其他單位及人員的相關違法行為。第八條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不足5%,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所稱“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向商業銀行派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影響商業銀行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的其他情形,以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股東責任第十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並保證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使用委托資金、債權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主要股東購買商業銀行股份時,應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並說明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的目的。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
商業銀行的主要股東應向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逐級說明其股權結構,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壹致行動關系。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股東轉讓商業銀行股權時,應當告知受讓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同壹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壹致行動人作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股份數不超過2股,或者持有商業銀行股份數不超過65,438+0。
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投資者、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單位入股商業銀行,以及經銀監會批準並購重組高風險商業銀行的投資者,不受本條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十五條同壹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和壹致行動人應當遵守銀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要求。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被有關部門列為聯合失信懲戒對象的;
(二)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虛假陳述的;
(四)對商業銀行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五)拒絕或者阻礙銀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監管的;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可能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