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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有什麽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當地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和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管道應當有明顯標誌,並定期對化學危險品管道進行檢查和檢測。

4.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或者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所屬單位限期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5.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洪水、地質災害易發區。

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訊和報警裝置,並確保其處於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每三年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壹次安全評價,並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的整改計劃。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實施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9、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立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保衛人員。

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由專人進行管理;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如果在擴展數據中發現廢棄的化學物質,不要撿起來。要立即報警,並告知具體位置、包裝標誌、大概數量、是否有異味。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示標誌,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時,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至上風位置,不要圍觀,並立即報警。其他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通過事故現場。

在住宅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泥土時,應立即召集當地(縣)政府說明情況,並在其周圍劃出警戒線或豎立警示牌。臭土未清除前,周邊居民和單位不得開窗通風。

禁止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汽車、地鐵、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

當學生受傷時,應立即去醫院治療,不得延誤。

安全責任: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掌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儲存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手續,確保保管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準確,賬物相符,每日結算。每月28日前完成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和產成品的庫存報告;定期檢查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根據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根據消防的相關要求,定期管理、檢查和更換倉庫內的消防設備;

5.定期給倉庫通風,遠離倉庫。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員工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原材料和產品的損失;

7.危險化學品應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進行儲存和堆放。留出安全出口;

8.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員工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9.定期打掃倉庫內及周圍的衛生;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國對化學品實行重點管理。無論是國內企業生產經營,還是境外企業向中國出口產品,都必須按照中國的化工法律法規履行責任。

2011,12,1,我國正式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版(即5965438號令+0),修訂後的條例由原條例(344號令)中的74條增加到102條,對企業提出了更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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