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財產安全有危險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本市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安全監督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負責、政府依法監管、檢驗機構技術支撐、行業協會自律服務、公眾監督的機制。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確定的權限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實施信息化,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技術檢驗和行政執法。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培訓、宣傳、技術交流、行業評估、咨詢等服務,指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參與相關檢查和相關標準的制定。第七條本市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提高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風險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有資質的單位提供特種設備安全節能專業服務。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和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媒體應當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的輿論監督。第九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開特種設備信息。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保障公眾參與監督,及時處理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舉報。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提高應急處理和賠償能力。第二章生產、經營和使用第壹節總則第十壹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保障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第十二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操作和檢測,並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禁止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第十三條因生產原因,存在危及特種設備安全的標識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停止交付,實施召回,通知相關經營和使用單位,並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使用單位得知特種設備存在前款規定的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和使用,並協助生產單位召回存在缺陷的特種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