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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關於尋求法治的小故事

復制以供參考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信息革命日新月異,中國的社會制度也在進壹步完善。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外來腐朽文化思想的侵蝕,壹些不負責任的媒體和商業片過度渲染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國內拜金主義、讀書無用論、封建迷信的影響導致社會對人生價值觀的多元化選擇。特別是我們的青少年,正處於人生觀、價值觀還沒有完全確立的時期,是多變的。目前社會上存在的消極因素和誘惑難以分辨,缺乏足夠的自覺抵制。導致他們對生活感到迷茫和困惑,人生價值觀失衡,思想偏激和叛逆。他們厭學、逃學,整天沈浸在遊戲廳、網吧裏,甚至在與社會正常進程背道而馳的道路上越走越深,最終無法自拔。

青春期是壹個人成長的關鍵時刻,明辨是非的能力弱,好奇心強。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強,容易受外界影響。有這麽壹個少年犯,張XX,年齡16,看了不少港臺警匪片和武俠小說。他很羨慕“老大”的任務和打打殺殺的場面。他壹直認為幾個人會結成幫派,占領壹條街,稱霸壹方,有壹次光天化日之下搶劫,被判了四年徒刑。

學習法律知識是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需要。由於部分青少年不懂法,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無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用“個人和解”或違法犯罪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有些人的自行車在路上被人拿走了。此人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打電話給幾個朋友向壞人索要,並將對方打傷致殘。結果這個少年犯了故意傷害罪。

此外,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增強社會主義道德意識、提高道德修養、促進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道德是人們對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邪惡、公正與偏袒、榮譽與恥辱、誠實與虛偽的看法以及相應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道德和法律是兩種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社會規範。它們既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則和措施,也是廣大青少年必備的基本要素。

我們法律的執行壹方面取決於國家的強制力,另壹方面取決於人民的自覺遵守。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也是做壹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好公民的起碼條件。每個公民都應該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遵守憲法,首先要學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治觀念;不懂法,就沒有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不僅不能自覺守法,還會做出違法甚至犯罪的事情。由於中國少年犯罪人數的急劇增加,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許多青少年不知道法律。比如有的青少年交朋友,談戀愛。當對方不願意並提出要斷絕關系時,他會用壹切手段恐嚇甚至使用暴力傷害對方。這明明是違法犯罪行為,他卻認為是談戀愛。這些例子都是因為不懂法,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因此,全體青年學生要自覺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從身邊違紀導致受處分的案例,或者違法後後悔終生的壹些案例中吸取教訓。青少年要堅定崇尚科學,追求真知;樹立遠大理想,確立人生目標,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努力學習,認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用黨的方針路線指引自己,用優秀的思想文化影響自己,激勵自己;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護法的水平,讓法律永遠伴隨我們成長。

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就是苛刻,冷酷,無情或者其他壹些類似於不善良的形容詞。但是我們老師把課堂氣氛搞得很活躍,讓學生暢所欲言,表達自己的想法和觀點。沒有了條條框框的束縛,學生的思想更加開放,思路更加清晰,更加活躍。每個人都學會從多方面考慮壹個案件。我們經常在課堂上爭論,每個人都競相發表自己的觀點。結合老師的指導,對法律知識有了更理性的認識和理解,對法律本身有了更深刻的形象。課堂教學中每個案例的選擇不僅針對我們所學的內容,而且非常貼近我們學生的生活,因此更有針對性,我們也可以更方便、更透徹地理解,真正調動起我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積極性。

法律不僅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即使罪犯受到懲罰,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壹個程序。只要人們遵循這個程序,生活就會更加穩定和諧,社會經濟就會發展得更加有序。

“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但對於那些不遵守規則的人,法律會寬大處理。比如對於犯罪後主動投案或者檢舉其他犯罪的人,盡最大努力把對社會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那麽法律也會在壹定程度上給予壹定的救濟或者處罰。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先教育,後懲罰”的理念,讓犯錯誤、犯了罪的人有悔過自新的機會,讓壹部分犯了罪的人向好的方向發展,造福社會。

當然,對於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經濟發展的人,法律是毫不留情的。壹方面保護了法律的尊嚴,另壹方面為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比如法律對殺人、搶劫等對社會影響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施以重刑,甚至死刑,給犯罪分子以嚴懲,同時警示大家!

“世界上有法律與和平。”法律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壹種標尺。人們的行為受法律規範,以造福社會。所謂:

“有嚴格的法律,

法律有人性規則,

人們遵紀守法,高尚,

感情交流更貴!"

1,選舉不是兒戲。

2004年的壹天早上,在a市李莊,有壹個四十多歲的女人。因她與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鄧發生矛盾,在全村選民正在投票選舉鄉人大代表時,她竟然糾集部分村民阻止選舉,辱罵、阻礙其他選民投票,還起哄、推搡工作人員,搶奪選舉人大代表的票箱,撕毀選票。工作人員將剩余的選舉投票箱扔進村莊附近的河裏,別無選擇,只能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不久,幾名公然破壞人大代表選舉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後來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

2,要勇往直前,走正道,花錢賄賂選舉就要受到懲罰。

湖南省嶽陽市某鎮召開會議選舉副鎮長。這個鎮畜牧水產站34歲的站長鄒魯通知鄒友和柴榮,商量如何競選副鎮長。鄒魯武決定交3000元,鄒友、柴榮向自己熟悉的NPC人大代表行賄,* * *向27名NPC人大代表行賄。鄒魯武還利用自己作為鎮人大第四代表團團長的身份,向鎮人大代表打招呼,在選舉大會上順利當選。

我國刑法第256條依法將破壞選舉的行為界定為破壞選舉罪。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違反選舉法規定的嚴重行為。,或者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地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鄒魯武受賄案作出判決,以“破壞選舉罪”判處其剝奪政治權利1年。今年6月,鄒魯武因受賄被鎮人大免去副鎮長職務。對參與策劃受賄的鄒友、柴榮免予刑事處罰。

3.建學校是好事。妳後悔毀林嗎?

“我們村馬主任被判有期徒刑2年,太丟人了!”村民們都這麽說。這是怎麽回事?原來,2001年春,安徽山區某村小學年久失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因為當地村子太小,鄉人民政府沒錢支持,修學校的錢只能靠村裏解決,村裏沒有那麽多錢。我該怎麽辦?最後,該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馬決定從縣林業局爭取到砍伐40立方米木材的指標,作為建設的材料和資金。結果由於成本大增,馬帶領村民擅自砍伐了200立方米。壹所漂亮的學校即將竣工時,公安人員將馬帶走。因為他的行為觸犯了森林法和刑法,所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馬局長為什麽因為做好事被判刑?原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有這樣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看來我們做好事也要守法。

4.少年毀樹苗,害人害己,這是壹個教訓。

1989年的壹天,嘉興高壹學生王(18周歲以下)被公安人員依法抓獲。這個消息在這所學校傳開了。為什麽?原來,王被捕是因為他叔叔和他父親長期不和。前段時間兩家為了房子大吵了壹架。因為父親年齡稍大,叔叔打破了頭,花了20多元醫藥費。後來父親找叔叔要醫藥費,被叔叔拒絕。當王星期天放學回家時,當他聽說這件事時,他真的很慌張。當晚,他將叔叔家500棵剛種了9個月的果苗全部砍倒,而這些果苗買回來時,只花了1.800元,所以計算出了最高賠償額。為什麽要逮捕他們?其實,這是因為王太無知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擅自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樹木“數量較大”,從二至五立方米或壹百至二百株幼樹開始。”王把舅舅家的500株果苗全部砍掉,情節“數目很大”。後來因為王未滿18周歲,我認罪態度較好,對社會沒有危害。在被刑事拘留30天後,當地人民法院決定讓他的父母賠償他叔叔的經濟損失並免於起訴,但這件事對王來說真是壹個深刻的教訓。

5、勞動爭議應依法處理。

壹天,來湖州織裏打工的安徽廣德籍農民工張惠來與老板劉某發生爭吵,劉某當即辭退張惠來等七人。張惠來非常生氣,並威脅劉:“如果妳敢解雇我們,我會殺了妳的兩個孩子!”隨即叫來40多名老鄉,雙方氣氛緊張。鎮司法所所長、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常務副主任吳美麗立即給雙方打電話。在認真聽取了雙方的申訴後,他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並在他們身上宣傳相關法律。經過做工作,張惠來等7人最終同意與老板劉解除勞動關系,但要求調解中心幫助他們重新計算總計件工資。吳美麗把張惠來等人做的23件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調解中心,按照市場價客觀公正地評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資。張惠來等人對11660元的工資非常滿意。壹場可能引發惡性事件的糾紛終於解決了。那麽吳美麗用什麽方法來宣傳呢?主要是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看來,平時要對勞資雙方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壹旦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解決,避免重大惡性事件發生,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6、節假日加班需要支付工資必須合法。

某服裝公司因為趕時間,安排員工國慶假期加班。張等加班人員提出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公司勞動部門經理只同意給加班工人安排補休,不同意支付加班費。為此,張向當地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要求糾正公司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張的舉報後,通過調查取證,查明該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後,以已安排補休為由,未支付加班工資,違反了《勞動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公司在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規定的期限內補發了張等員工的加班工資。

7.依法維權路漫漫,人間有公理。

張斌被浙江省仙居縣郵政局招聘為臨時送報員。他不把自己當臨時工,卻有著和正式員工壹樣的“綠色天使”的職業自豪感。他每天早出晚歸,工作踏實。從未出現過報刊遲投或錯投的情況,因此贏得了客戶和郵局領導的壹致好評。

1997年的壹天,張斌在騎車送報刊時,被拖拉機上的竹子嚴重刺傷右眼,右眼視網膜脫落。經過近1個月的治療,雖然保住了眼睛,但鑒定為6級傷殘,右眼幾乎失明,左眼視力降至0.1。

突如其來的意外讓張斌欲哭無淚,生存的壓力成了他心中無法回避的陰影。郵局雖然同意報銷張斌的醫藥費,但認為張斌只是本單位的臨時工,所以只同意支付張斌本人工資12個月作為壹次性傷殘津貼。

1999,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郵政局、縣電信局* * *支付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共計26500余元,並安排工作、享受職工待遇及其他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最後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省檢察院抗訴後,省高院直接再審此案,並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縣郵政局、縣電信局按資產比例分攤張斌醫療費、工傷津貼9000余元,按每月330元。

張燦賓為什麽贏了官司?這是因為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而設立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作為壹種強制性的福利待遇,是每個企業員工天然享有的權利。

8、文物保護挑戰短視拆除古橋

2003年的壹天,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方便,擅自拆除了這座建於清朝嘉慶年間的古石橋。該橋於2001年被確認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為什麽村民非要拆?原來,這座橋已經嚴重影響了村民的交通,旁邊再修壹座水泥橋非常昂貴,而村子經濟基礎薄弱。於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654.38+0.2萬元的價格賣給桐鄉烏鎮的壹個單位,用這筆錢在原址上修壹座有汽車的水泥橋。後來當地鎮政府向區委反映,區委責令鎮政府將古橋石追回來,但石橋無法恢復。真可惜。

村民這樣做不符合他們的長遠利益,也是壹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變更的,應當根據其等級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還規定:“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增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有必要對農民進行法制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

9.學生上課出事的責任在於不聽勸告。

張,壹個來自某市農村中學的初二男生,很活躍,很喜歡上體育課。但每年學校學生體檢發現他有先天性心臟病,他多次勸父母給他治療,決定不上體育課。他父母在省外辦廠,看他身體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讓父母配合,但都沒有理會。還跟我們說我們負責,讓學校讓張去上體育課。為了慎重起見,學校要求他體育課在教室休息,要求他在室內文明休息。了解後,他可以在教室正常休息。

壹天,班裏的其他同學都去戶外上體育課了,教室裏只剩下張壹個人。張就煩了。他跳進教室,伸手去拿熒光燈。結果燈被砸了,碎片打在他頭上,不僅造成外傷,還引發心臟病。幸好老師及時發現,送到縣人民醫院搶救。最終脫險,花費12000元。很快家長就來學校討要賠償,說如果學校讓它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這種事。

那麽學校做的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檢,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在體檢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進行轉診治療。學校應加強對殘疾和體弱學生的醫療保健和心理健康工作。“所以後來,家長就不再索賠了。

10,只為體育課爭什麽?

壹位辦初中的市民,非常重視教學質量。每次開會,校長都會說:“教學質量是我們的生命。如果今年高三中考成績不好,招生形勢會很嚴峻,部分老師要下崗。所以要砍掉壹些輔修課程。比如體育考試是學校自己操作的,課少不會影響體育成績。教高二高三體育課的吳老師是市裏的名師,對學校在高三砍掉體育課的做法表達了不同的看法。有壹次,吳老師和校長發生爭執,讓初三學生每周上兩節體育課,後來反映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領導表揚了吳老師是知名教師,並對該校校長進行了批評教育,要求初中每周舉辦三節體育課全課時。

市教育局領導為什麽要表揚吳老師?因為根據《學校體育條例》第十條規定:“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每天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課外體育活動三次以上,保證學生每天有壹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顯然,學校之前的做法是不合適的。

11,入學考試不加贊助,更不用說。

2004年9月1日,杭城壹所著名公立小學的校長辦公室裏,壹名新生的家長陳某正在和學校的校長爭論。他們為什麽爭吵?原來,很多年來,學校都要對新生進行入學考試,如果成績不好,還要交壹定的贊助費。今年,陳某的孩子已經滿六歲,他們也在8月20日參加了學校的入學考試。結果他們數學不及格,學校通知他們交2000元贊助費,不準砍價。8月27日,陳某來到學校爭辯,學校校長告訴他,這是學校多年的規定,不能改變。後來,陳某打電話給他在寧波當老師的姐姐。他姐姐告訴他,學校的做法是不對的。學校違反了《浙江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應拒絕支付贊助費。於是就有了上面的說法,結果學校放棄了支付2000元贊助費的無理要求。陳某依據《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12,木作坊進園毒害孩子三個月。

壹天早上8點,當家長們把孩子送到北京的壹所私立幼兒園時,他們發現在幼兒園的二樓,月亮灣班旁邊的兩間教室裏堆滿了木材、大桶油漆和正在制作的桌椅。幼兒園走廊裏彌漫著刺鼻的油漆味和濃濃的粉末味,外面的窗臺上露出了施工用的鋸齒。父母進去的時候,三個民工正在施工,床、碗、筷子壹應俱全。

這所幼兒園的很多孩子都出現了抽鼻子、全身發癢、視力下降等癥狀。據知情家長回憶,從年前開始,孩子們就被油漆和粉末包圍著,油漆工不停地把刷過的東西拿走,把要刷的東西帶進來。今天正好是木工坊的盛大開業。

於是家長要求幼兒園把孩子的活動安排在壹個安全的地方,於是孩子三個多月身體不舒服的日子終於結束了。為什麽家長能解決這個問題?原來,家長作為幼兒園的委托人和教育的消費者,對幼兒園的事務有知情權,對幼兒園的工作有評判權和監督權。

同時,《幼兒園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和玩具。2004年9月,教育部發布了新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其中特別強調:“幼兒園必須優先保護兒童的生命和促進他們的健康。“公園的做法明顯違背了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亟待規範公園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行為。

13.重建自己的城墻,破壞文物,都要受到懲罰。

湖南省南部有個地方叫張谷營村。2001年6月,張谷英村作為典型的古民居建築,其整體建築風格嚴格按照封建禮教建造,被列為全國重點保護文物。不可思議的是,村民們世代居住的房子壹夜之間變成了國寶,他們的生活也隨之改變。無論做什麽,他們都開始小心翼翼,害怕壹不小心破壞文物。壹個叫張在發的村民發現他家的墻需要修理,要求村委會補貼壹些維修費用。但村委會以從未設立維修基金為由,從未資助過張在發。終於有壹天,他發現自己的山墻快要塌了,於是他把自己的舊墻拆掉,自己重建。結果重建圍墻後被當地派出所拘留,頓時成了村民們議論的焦點。張在發怎麽可能僅僅拆掉舊墻重建就違法呢?公安機關認為,張再發的行為無視張古建築群的保護,私自拆除,違反了國家《文物保護法》,侵犯了國家文物保護的正常管理活動。

《文物保護法》規定:“必須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保持原貌的原則,保持整體建築風格。涉及文物的維修,必須向文物主管部門申報。”

張在發因非法修墻被拘留,不僅改善了對張顧瑛村的保護制度,也極大地改變了村民的思想。他們了解到,以後蓋房子必須經過國家文物部門的批準。

14,欠債的時候給人拉屎是愚蠢的。

張和李是多年的生意夥伴。幾年前,張某因業務需要臨時向李某借了6000元救急。李壹看是朋友借錢,二話不說連錢都不想借了。他還說“朋友的事就是自己的事。”兩年過去了,張某似乎已經忘記了借錢的事,壹直沒有還給李。於是李去張某家要這6000元。結果張來了個死不認帳。現在李急了,沒有證據。

幾天後,李帶著兩個朋友來到張某家,再次索要6000元,張某拒絕。此時李氣得讓朋友把張按住,把早已準備好的屎往張嘴裏塞。他還大聲說:“妳這個嘴沒功勞,應該是肛門。”

張哪裏受得了這樣的侮辱,壹紙訴狀將李告上了當地人民法院。李覺得自己太過分了,變得很緊張。他趕緊去張家道歉。並表示這6000塊錢他不要,但隨後張冷笑道;"我給妳6000元,但我已經決定打官司了。"

不久,當地人民法院以侮辱人格罪判處李有期徒刑三年。李太笨了,用這樣的手段解決不了問題,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那麽什麽是侮辱人格罪呢?《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人格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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