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在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提高科技創新水平,保護科技創新成果,促進知識產權的轉移和運用,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供知識產權保護, 依照《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大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
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和技術秘密權。
第三條組織和參與實施重大專項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重大專項全過程,把握知識產權動態,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明確知識產權權利義務,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和擴散,全面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第四條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作為重大專項實施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政策,處理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知識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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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實施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監督檢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有效利用專業人才和信息資源優勢,加強對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在專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重大項目牽頭組織單位全面負責本重大項目的知識產權工作:
(壹)制定符合本重大專項科技創新和產業化特點的知識產權戰略;
(二)制定並實施本專業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識產權工作制度,落實相關保障條件;
(四)指導和監督重大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應用;
(五)建立重大專項知識產權數據庫,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重大專項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六)推進並組織實施標準戰略,研究提出相關標準中的知識產權政策。
各重大項目實施管理辦公室應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
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可根據需要,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重大專項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決策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六條重大項目專職技術負責人帶領總體團隊,負責組織知識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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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戰略分析,提出集成方案設計中的技術方向和知識產權戰略建議,預測和評估成果產業化可能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並提出對策和建議,對項目(課題)的知識產權工作給予技術指導。
重大項目總體組應有知識產權專家或指定專家負責知識產權工作。
第七條項目(課題)負責單位應當對項目(課題)任務履行以下知識產權管理義務:
(壹)提出項目(課題)的知識產權目標,並納入項目(課題)的合同管理;
(二)制定項目(課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計劃和流程,將知識產權工作融入研發和產業化全過程;
(三)指定專人負責項目(課題)的知識產權工作,根據需要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項目(課題)的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四)組織項目(課題)參與者參加知識產權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練掌握和運用相關知識產權知識;
(五)履行本規定提出的知識產權管理義務,履行信息登記和報告義務,積極推廣知識產權運用。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課題)負責人對各項目(課題)的知識產權工作負責。因未履行本規定規定的義務,造成知識產權損失或其他損失的,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應按本規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課題)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八條參與項目(課題)實施的科研管理人員應提高自身知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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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意識,遵守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協助相關知識產權工作。
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在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代理、信息服務、戰略咨詢、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的作用,加強重大專項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戰略,促進重大專項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的應用和擴散。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家和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章重大專項實施中的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條牽頭組織單位在編制五年實施計劃時,應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分析本重大專項重點領域的國內外知識產權形勢,分析結果應當作為制定五年實施計劃、年度計劃、項目(課題)申報指南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分析,包括該重大專項技術領域知識產權分布和保護情況、主要國家和地區同行業關鍵技術及其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對我國相關產業研發和產業化的影響、該重大專項研發和產業化的知識產權對策。
第十壹條項目(課題)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提交該領域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包括分析目標、檢索方法和路徑、當前知識產權狀況和主要所有者分布、本單位相關知識產權狀況、項目(課題)主要知識產權目標和風險應對策略及其對行業的影響。— 4 —
項目(課題)申請人擬在研究開發中使用或者購買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予以說明。
牽頭組織單位對項目(課題)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進行抽查。對項目(課題)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弄虛作假的,取消其項目(課題)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牽頭組織應將知識產權作為獨立的評價指標進行項目評價,並合理確定其在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權重。
牽頭組織單位應當邀請知識產權專家參與評審,並根據需要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同壹項目(課題)申請人的知識產權目標和可行性進行匯總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對於已批準的項目(課題),牽頭組織單位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在任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的任務和目標。
多個單位承擔的項目(課題),各參與單位應簽訂研發任務分工、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協議。
第十四條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簽訂子項目或委托合作開發協議時,應在協議中明確各自的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責任單位應密切跟蹤相關技術領域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的發展動態,並根據相關程序及時相應調整項目(課題)的研究策略和知識產權措施。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因他人知識產權限制無法實現項目(課題)目標,需要對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進行重大調整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及時報牽頭組織單位批準。項目(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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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未開展知識產權跟蹤分析或故意隱瞞分析結果,導致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緩撥項目經費、終止項目合同、收回已撥經費、取消承擔重大專項(項目)資格。
牽頭組織單位發現本重大項目涉及領域發生重大知識產權事件,給重大項目實施帶來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進行分析評估,制定對策,調整布局,並按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重大項目應當建立本領域知識產權專項數據庫,作為重大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向項目(課題)責任單位開放。鼓勵項目(課題)負責單位等機構開發的與本領域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信息納入重大專項管理信息系統,按照市場機制向項目(課題)負責單位開放。
第十七條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提交階段報告和驗收申請報告時,應按要求提交知識產權信息,包括知識產權類別、申請號和授權(登記)號、申請日和授權(登記)日、權利人和權利狀況等。
第十八條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定期評估分析本重大專項申請獲得知識產權的總體情況,跟蹤對比國內外發展趨勢,研究提出下壹階段的知識產權戰略。
第十九條在對三部門和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的監測評估中,應當對知識產權工作實施情況、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和制度建設情況、各重大專項知識產權戰略的項目(類)情況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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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對責任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狀況、項目(課題)知識產權目標完成情況、獲得的知識產權的維護、轉化和應用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做出評價判斷,提出對策建議。
第二十條知識產權是重大專項驗收的重要內容之壹。
項目(課題)驗收報告應當包括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成果再開發情況和產業化前景預測。未完成任務合同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予以說明。
牽頭組織單位開展項目(課題)驗收評估時,應當在任務合同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和考核指標基礎上,對項目(課題)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的完成、保護和運用情況做出明確評價。
在三部門組織的驗收中,各重大項目應說明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任務的完成情況及其對產業發展的影響。
第二十壹條重大項目實施主體參與知識產權分析、知識產權評估、項目(課題)知識產權驗收等工作,應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的指導作用。
第四章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屬於國家所有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有權無償使用。
(二)除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外,授權項目(課題)由責任單位依法取得,且為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需要,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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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可以免費實施,或者允許他人免費或免費實施。
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應明確約定根據上述原則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
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牽頭組織單位或其指定的機構有義務保護、管理和運用屬於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三條子項目或者合作開發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簽訂子項目或協同開發任務合同時,應當告知子項目和協同開發任務的承擔單位該項目(課題)知識產權上所擁有的國家所有的權利。上述合同內容如與國家保留的權利相沖突,不影響國家行使相關權利。
第二十四條論文、學術報告等。,發表前,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進行審查登記,涉及應獲得專利的技術內容,在提出專利申請前,不得發表、公開或泄露給他人。未經批準發表、發布或泄露給他人,使研究成果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按各自職責追究直接責任人、項目(課題)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項目(課題)產生的科技成果,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申請專利權、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登記著作權或者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作為技術秘密等適當方式予以保護。
對於應申請知識產權並具有國際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項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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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應當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外國專利權或者其他知識產權。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未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時,牽頭組織者認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書面督促項目(課題)責任單位采取相應措施,仍不采取保護措施的,牽頭組織者可以自行申請知識產權或采取其他相應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科技成果,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明確界定和識別需要保護的技術信息及其載體,采取保密措施,並與科技人員和其他可能接觸該技術秘密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涉密人員因調動或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的,仍承擔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離開單位前,應將實驗記錄、材料、樣品、產品、設備、圖紙、計算機軟件等所有技術資料提交給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對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的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創造者給予獎勵。被授予專利權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權利人擬放棄重大項目產生或購買的知識產權的,應當進行評估,並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未經評估放棄知識產權或因其他原因放棄知識產權的,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對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改進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可以在項目(課題)中進行知識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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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維權、評估等事務費用納入維權事務經費。
項目(課題)驗收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根據需要,對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應用和維護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五章知識產權的轉讓和應用
第三十條重大項目牽頭組織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積極推動重大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的轉移和應用,加快知識產權的商業化和產業化。
第三十壹條重大項目的知識產權信息,在不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秘密和技術秘密的前提下,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廣泛傳播。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被許可人或受讓人申請知識產權、發表或轉讓項目(課題)產生的科技成果的,應註明“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基金”。
第三十二條鼓勵項目(課題)負責單位將其自主知識產權納入國家標準,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三條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應當首先在中國實施。壹般情況下,應采用非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應當報經牽頭機構批準。牽頭組織單位為企業的,應報專項領導小組牽頭單位批準。
(壹)轉讓或者許可給境內機構或者個人獨家實施;
(二)轉讓或者許可給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的;
(三)因並購等原因,權利人發生變化的。— 10 —
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經批準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執行。
主體為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或者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
第三十四條重大項目的知識產權,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首先保證其他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對重大項目的實施。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因重大專項研發需要使用其他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產生和購買的知識產權時,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允許其無償使用;用於重大專項科技成果產業化目的時,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平等、合理、非歧視的原則許可其實施。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獲得許可將他人知識產權用於研究開發目的時,應當在許可協議中約定,許可方有義務按照平等、合理、非歧視的原則,許可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用於工業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牽頭組織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要求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以合理條件許可他人實施;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許可的,牽頭組織單位可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使用,並允許指定單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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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的有償或無償實施:
(壹)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的需要;
(二)對產業化發展具有* * *性,關鍵性作用,需要推廣應用的;
(三)為維護公眾健康,需要推廣應用的;
(四)對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利益和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並需要推廣應用的。
被指定實施的單位不享有專屬實施權。如果獲得付費許可,應與知識產權持有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對重大專項產生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給予強制許可或者非強制許可。
第三十七條項目(課題)負責單位許可或者轉讓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時,應當告知被許可方或者受讓方權利歸國家所有。許可和轉讓協議不影響國家行使相關權利。
第三十八條鼓勵項目(課題)負責單位以科技成果產業化為目標,按照產業鏈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通過交叉許可、建立知識產權共享機制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在產業領域的應用、轉移和擴散,為產業和社會發展提供完整的技術支撐和知識產權保護。
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根據產業鏈不同環節重大項目(課題)的部署,推動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三十九條項目結束後五年內,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或重
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或受讓人應當根據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要求,報告知識產權的應用、再開發和產業化情況。
第四十條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對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重大項目可依據本規定,結合本重大項目的特點,制定本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按照《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國防科技知識產權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