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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更完整的刑事模擬審判腳本!(最好有壹個通過模擬審判)

庭審筆錄;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所有出庭人員要服從法官統壹指揮,封閉。2、觀察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喧嘩、鼓掌、打岔;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中途離庭,如擅自離庭;4.法官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和妨礙民事的行為;請控辯雙方進入會場;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法官進入法庭;書記員:報告法官和當事人已全部到庭,請開庭;審判:(敲木槌)預審準備

審判筆錄

書記員:現在我宣布法庭紀律:

1.所有出庭人員要服從法官的統壹指揮,關閉壹切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喧嘩、鼓掌或打岔,不得進入審判區。如有意見,可在休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中途離庭。如果他們擅自離庭,原告將撤訴。如果是被告,將依法缺席判決。

4.法官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和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場或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控辯雙方進入會場。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法官進入法庭。

書記員:報告法官和當事人都到庭了。請開庭。

庭審:(敲小木槌)庭前準備就緒,可以開庭了。

庭審:現開庭,被告人任翔被傳喚到庭。

妳叫什麽名字?

貝:任翔。

庭審:被告,妳還有其他名字嗎?

貝:沒有。

庭審:出生日期?

被套:1993年5月8日

審判:國籍?

是:韓。

復習:籍貫?

被子:寧夏銀川。

庭審:文化程度?

Be:高等職業教育。。

庭審:家庭住址?

貝: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勞模。

審訊:妳以前是否受過法律或刑事處罰?

貝:沒有。

審訊:妳是什麽時候被捕的?

被套:165438+10月11。

庭審:收到西夏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了嗎?

收到。

庭審:什麽時候收到的?

貝:十天前。

庭審: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現於此公開開庭審理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壹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法官李、、邊組成,李擔任審判長,劉瓊擔任法庭筆錄,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輝出庭支持公訴,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馮鑫出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審中享有的訴訟權利:

1.合議庭成員、檢察官、鑒定人、翻譯人員可以申請回避。也就是說,上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可以請求更換。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被告可以為自己辯護。

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可以進行最後陳述。

被告是否聽清楚了上述權利?

貝:仔細聽。

庭審:被告人需要申請回避嗎?

Be:不需要申請退出。

庭審:現在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男:(站)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

經過

原告任翔,男,1993年5月8日。

出生於,漢族,寧夏銀川人,高職學歷,1999至2005年就讀於銀川市第四小學,2006年至2009年就讀於銀川市第十四中學,及以後。

2010進入石景山區模口技校,現居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口。2011 11 1,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經醫院批準,同年6月165438+10月1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由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於同年6月165438+10月65438+3月3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此案後,依法查明:

2011

年份165438+10月10,18。

為了給女朋友過生日,在銀川市石景山區的樣板房向母親劉要錢。因為劉說家裏沒錢,兩人發生了爭吵。任翔吼道:“我是妳的兒子,妳生了我。

妳應該給我錢。劉聽了很生氣,還大罵:“妳這個畜生。如果妳不把我當兒子來陪,生下妳,把妳養這麽大,就是壹個錯誤。”被激怒了,沖過去擰劉的右臂,兩人扭打在壹起。

壹起玩耍後,鄰居王在他家聽到打鬧聲,趕到劉翔家制止打架,並將拉開。這時,劉疼得癱坐在地上。經過檢驗,劉是對的。

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的傷情為重傷。之後,劉向警方報案,被逮捕。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供認不諱,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故意對被害人劉實施暴力傷害,致劉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側髁分離移位,劉關節功能嚴重受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為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我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提請依法懲處。

我在此傳達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公訴人:馬躍、張輝。

2011年11月16日

審判:本庭現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任翔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任翔需要陳述嗎?

答:(被告自由發揮。)

庭審:被害人是否需要陳述案件事實?

經過

危害:對,我當時在家打掃房子。當任翔回來時,他要錢。我說家裏沒錢。他說他不相信我,所以和我吵了壹架。他說我生他的時候就應該給他提供衣食。給他錢,他可以。

說這樣的話,我和她吵了起來,他撲過來拉住我的右臂,我奮力和他搏鬥。後來,王跑了過去,把推開,但我痛得癱倒在地上,然後王。

他送我去醫院。事實上,任翔壹直是個好孩子。自從上了技校,他再也沒有接觸過壹些不負責任的人。他總是向家裏要錢。如果我不給他,他就會打我。連我都要交住院費。

抱歉,他問我借的。

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檢察官,妳現在可以提問了。男:被告,現在公訴人想問妳幾個問題。妳要如實回答。妳聽清楚了嗎?

貝:仔細聽。

鞏:告訴我妳為什麽打妳媽媽劉。

Be:當時我問女朋友要錢過生日。她說她沒錢,說我是畜生,還說生我養我是個錯誤。我覺得很生氣,壹怒之下沖上去打了她。我不知道會造成這麽嚴重的後果。

鞏:這是妳第壹次打妳媽媽嗎?

Be:記不清多少次了。

男:妳知道妳媽媽退休了,有糖尿病嗎?

貝:我知道。

公開:公訴人訊問結束。

庭審:律師,妳需要向被告提問嗎?

辯論:是的。

辯題:妳打媽媽的時候是什麽心態?

是:當時因為我們發生了爭執,她狠狠地罵了我壹頓。我壹時沖動打了她,但我不是故意的。辯論:辯護人提問完畢。

庭審:控辯雙方均可申請補充訊問和提問。

控辯雙方:沒有。

庭審:現在法庭調查已經進入舉證階段,檢方將向法庭舉證。

公開:現在檢方正在向法庭宣讀並出示四組證據。第壹組證據是證人王的證言。公訴人請求法庭傳喚證人王到庭。

庭審情況:本院準許證人王到庭。

法官:妳叫什麽名字?

證書:王。

法官:年齡?

證書:22歲。

法官:職業?

證書:化肥廠員工。

法官: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作證,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證人吳剛,妳能保證如實作證嗎?

列車員:是的。

法官:證人應該在保證書上簽字。

法官:檢察官,妳現在可以向證人提問了。

龔:證人王,是被告人自己制止的,還是妳們先動手的?c:我上前把他拉開。

g:開庭後,被告和他的母親劉表現如何?

證明:任翔站在旁邊,他的母親痛苦地癱倒在地上。

龔:去幫她媽媽了嗎?

沒有,我把他拉開後,他就站著不動了。

g:就這些。

法官:被告,妳對證人的證詞有異議嗎?

貝:沒有。

法官:辯護人可以向證人提問。

辯君:妳和被告是什麽關系?

c:我們是鄰居,也是好朋友。

辯論:請告訴我們壹些任翔的通常情況。

c:他壹直是個好孩子,學習成績優秀。自從他上了技校,他就經常向他媽媽要錢,我也不知道為什麽。

辯論:妳當時就打開了。說說當時的情況吧。

c:我在家澆花,聽到隔壁有爭執的聲音。我班趕過去,看到他們母子扭打在壹起。我趕緊跑上去,把任翔推開。他的母親癱倒在地上,非常痛苦。然後我送他去了醫院。辯方:審判長,辯方提問完畢。

庭審:控辯雙方均可申請補充提問。

答辯:沒有。

庭審中,證人王、退出法庭。

庭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g:現在控方將出示第二組證據進行法醫鑒定。

法醫鑒定:

受西夏區人民法院委托,經銀川司法鑒定所鑒定。經鑒定,劉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側髁分離移位,右肘關節嚴重功能障礙。上市情況被認定為重傷。此證據用以證明被告人故意對其母親實施暴力,致劉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該證據由銀川司法鑒定所制作,在該局第壹卷第15頁。

向審判長報告,第二組證據已經出示。

法官:被告對法醫鑒定有什麽異議?

貝:沒有。

庭審:辯護人對法醫鑒定有什麽異議?

辯君:沒有。

庭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開: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第三組證據,被害人劉鳳仙的病歷。

周朝的壹個國家

鳳仙花,女,48歲,診斷時間:2011 1.5。病人的主要癥狀是多飲、多尿、消瘦、視力下降和手腳麻痹。診斷結果及意見:患者劉鳳仙患有嚴重的糖尿病,應進行治療。

立即住院。該證據用於證明被害人患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錢財,主觀惡性較大。該證明已由銀川市在該院出示,在卷宗第壹卷第16頁,第二組證據顯示,

展示結束。

庭審:被告對本案是否有異議?

貝:沒有。

庭審:辯護人對病歷有異議嗎?

辯君:沒有。

庭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g:出示第四組證據,記錄訊問情況。該證據用於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這份證據是銀川西夏區公安分局出示的。在文件第1卷第20頁。

向審判長報告,控方所有證據均已出示。

庭審:被告人、辯護人對訊問筆錄有哪些異議?

辯解和辯解:沒有。

庭審:被告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嗎?

貝:沒有。

庭審:律師,妳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嗎?

辯君:沒有。

庭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公訴人發言。

尊敬的審判長,法官:

今天,西夏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了向我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規定,受我院檢察長委派,以國家檢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闡明檢察官觀點。現就本案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充分審查采納。

壹、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扭動劉的右臂,致劉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側髁分離移位,劉右關節嚴重功能障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體現了國家法律對非法損害他人健康行為的懲罰,從而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是壹種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

首先,該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本案中,被告人扭動劉的右臂,致劉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側髁分離移位,劉關節功能嚴重受損。的行為顯然損害了劉的健康。

其次,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

,並希望活著讓這種情況發生,這就構成了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明知強行擰劉的右臂會對劉造成傷害,也就放手了。

這壹結果的發生,造成了劉右關節的嚴重功能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他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後,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受法律制裁。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觀惡性大。受害者劉已退休,靠做臨時工每月掙400元錢,患有嚴重的糖尿病。而被告人在母親無力支付住院費的情況下,仍向劉討錢,每次不給錢就打劉。最後,這壹次,劉造成了右肱骨遠端和肱骨髁間骨的粉碎性骨折

肱骨內外側髁骨折、分離、移位,劉右關節嚴重功能障礙;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任翔還是壹名學生,我們對他的罪行深感遺憾。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違法行為導致劉身體健康;庭審:現被告為自己辯護;Be:沒有;庭審:被告人辯護人將為其辯護;論據:尊重審判長和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國;正確

肱骨內外側髁骨折、分離移位,劉右關節嚴重功能障礙。而在165438+10月10,他打母親劉的時候,是鄰居王二搬進來把拉開的。說明被告人當時主觀惡性較大,對劉造成了如此大的傷害,應當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第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給被害人劉造成了極大的痛苦,也在社會上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惡劣影響。雖對其被抓後悔罪態度較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但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的事實準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審判長,法官,

被告任翔還是壹名學生,我們對他的罪行深感遺憾,但法律是神聖的,不容褻瀆。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我們主張在量刑時對被告人任翔予以考慮。最後,公訴人對被告人任翔的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違法行為對劉的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已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有較好的悔罪態度。在此,我們請求合議庭根據他在庭審中的表現,做出公正的判決。

審判:被告現在為自己辯護。

貝:沒有。

庭審:被告人辯護人將為其辯護。

辯君:尊重審判長和法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正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托,作為被告人任翔的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接受委托後,我和馮鑫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的有關材料,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了調查走訪,並聽取了剛才的法庭調查。

正確

鑒於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無異議。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與劉發生爭吵,沖上前去扭劉的右臂。經過路過村民王的勸說,才松手。

劉致劉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右肘關節功能障礙,認定被告人對劉右臂的損傷結果持主觀態度。

對於故意傷害,進而定性為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兩點予以重述:

1.被告人與劉爭吵後,壹時沖動扭斷了劉的右臂,但被告人沒有扭斷右臂。

無法預見自己的這種行為會對被告人劉產生這樣的結果。

作為劉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和報復。因此,被告任翔此行

過失導致的過失不能構成故意。

第二,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來看,雖然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造成了劉的損害,

但就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而言,劉只是在案發時受言語刺激,壹時沖動,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指控任翔的行為主觀上不是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辯護人對量刑的意見如下:

經過

被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心理不成熟,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和情緒。根據證人王的證言,被告人是個好孩子,學習刻苦,是個男子漢。

他為人老實,本性不壞,但上了技校後,受到外界的誘惑,思想不成熟,無法完全抵禦誘惑。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較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悔罪態度誠懇,符合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作為刑法,壹方面通過懲罰犯罪來保護人,另壹方面通過懲罰來教育犯罪分子,認真認識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最大限度地促進犯罪分子悔過自新。

救那些該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任翔剛滿18歲。壹旦審判刑罰不當,就會對他的人生乃至壹生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和影響。請審判長、法官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任翔的性質並不惡劣,被害人是因疏忽大意而受傷的。請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實的基礎上,對被告從輕處罰,給他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求本院采納。

庭審:根據控辯雙方及被告人的陳述,本院對本案事實的爭議歸納如下:

被告任翔對其母親劉鳳仙的傷害,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接下來,公訴人將進行答辯。龔:檢方認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的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希望讓這種後果活著發生,從而構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明知用力扭動劉的右臂會對劉造成傷害,而放任其發生,導致劉右關節嚴重功能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他應當負刑事責任。

辯護: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辯護人將從以下兩點重復:

1.被告人在與劉發生爭吵後,壹時沖動扭斷了劉的右臂,但被告人沒有預見到也不可能預見到這樣的結果。被告人作為劉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和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屬於過失,不構成故意。

2.從刑法因果關系來看,雖然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造成了劉的損害,但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其在犯罪時只是受到了劉的言語刺激,被告人的行為主觀上不是故意的,故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庭審:檢方是否有新的意見?

男性:

被告任翔已年滿18周歲,精神健全,智力和知識發育正常。因此,任翔對漢字的行為有著清晰的認識。想想看,受害人劉鳳仙老了,任翔還沖上去和他摔跤,自己心裏有數。

很明顯,劉的行為會造成傷害,而且是允許發生的。而且,如果王當時沒有將拉走,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辯君:被告任翔剛剛說完。

18歲,心理不成熟,無法很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和情緒。根據證人王的證言,被告人是壹個好孩子,學習刻苦,為人誠實大方。

還不錯,但是上了技校之後,受到了外界的誘惑。由於思想不成熟,他無法完全抵制誘惑。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較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悔罪態度屬實。

誠意,符合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

庭審:檢方是否有新的意見?

辯君:沒有。

庭審:辯方是否有新的辯護意見?

辯君:沒有。

庭審: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妳現在可以就案件的事實、證據、犯罪的嚴重性、妳對犯罪的認識以及對定罪量刑的要求做壹個簡短的發言。

Be: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播放)

庭審:現在法庭休庭,被告人任翔被帶出法庭。合議庭評議後,將當庭宣判。(敲小木槌)

(試驗準備)

職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法官進入法庭。

審判:(輕敲木槌)現在繼續審判。傳喚被告任翔到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案庭審已經結束。現在宣判:

壹審判決

西夏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1)xixixingchuzino。015

公訴機關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漢族,高等職業教育學歷,銀川市西夏區人,住西夏區石景山區磨刀口。2011 11 11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西夏區看守所。

辯護人:蘇小妹、馮鑫,西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任翔提起公訴。12 [2011],於2011+0+1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躍、張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翔及其辯護人蘇小妹、馮鑫到庭參加了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母親劉鳳仙要錢不成,對其實施毆打,致劉鳳仙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側髁分離移位,使劉鳳仙右肘關節功能嚴重受損。經法醫鑒定,劉鳳仙傷情為重傷、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馮鑫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雖毆打劉鳳仙,但並非因被告人主觀故意,而是因劉言語刺激,壹時沖動,造成惡劣後果。因此,被告任翔對劉鳳仙造成的損害應僅屬於過失,而非故意。

本院認為,被告人在與母親劉鳳仙發生爭吵後,對劉實施毆打,性質惡劣,造成劉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對劉的毆打是過失行為,證據不足。

分,不予采納。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剛滿18周歲,本院采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職員:全體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銀川中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提交1份原件,2份副本。

庭審結束,法庭現在關閉!(敲小木槌)

現法庭休庭,被告人邵定國被帶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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