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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的司法原則是什麽?

唐律的特點:①禮法統壹

(2)學科簡短,寬度適中。

(3)甚至懲罰。

④語言簡潔明了,立法技術高。

宋律的特點是:①內容沿襲唐律,繼之以中唐以後的規定、命令、體例、形式;

(2)體例取自《大中刑法》和《達州刑法》,為“宋末所用,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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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壹、唐律的修訂過程

1.軍事道德

在武德時期,唐高祖李淵命令他的副手裴濟等人根據黃愷的法律修改法典,這就是武德的法律。《武德法典》**12篇500條,是唐代第壹部法典。

2.貞潔法則

唐太宗即位後,在貞觀年間,參照隋朝的開雙律,修訂完成了《貞觀法》。貞觀之法增加了役流制度,縮小了坐死的範圍,規定了五刑十惡八議類推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礎。

3.永輝法的制定

唐高宗永輝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令手下認真修改《貞觀法》,頒布《永輝法》。永輝三年(公元652年),孫昌戊己等大臣用了1年的時間,完成了疏化“法”的工作,並作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附於法律之後,被稱為“永輝之法”。《永惠律》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現在稱為《唐律》。

《永輝律書》繼承了漢魏晉以來的法律成果,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非常高的水平,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法典,對後世和周邊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二,收費和罰款

(1)五刑

1.死刑。唐朝的法律只規定了絞殺和斬首兩種死刑,比上壹代輕了很多。

2.流放。唐律規定流放有三級,即二千裏、二千五百裏、三千裏。此外,還規定勞役和流放的刑罰,除了三千裏外,還要活三年,以代替部分死刑。

3.監禁。也就是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4.鞭打。職員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壹百* * *五等。

5.鞭打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等等。

(二)“十害”制度

是指嚴重威脅專制君主的統治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血緣倫理關系的犯罪行為。唐律中的“十惡”按性質可分為三類:

1.威脅或損害天皇人身、權力和尊嚴的罪行。主要包括:叛逆、叛逆、叛逆、不敬。

2.以殘忍手段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主要包括:沒辦法。

3.破壞封建禮教罪。主要包括:惡逆、不孝、不和、不公、內亂。

(3)六殺

《唐律》區分了殺人罪的六種情形,即故意殺人(預謀殺人)、意外殺人(臨時起意)、打架殺人(打架時怒殺)、過失殺人(因各種原因殺錯了人)、戲殺(玩武力、殺人)、誤殺(殺人是因為看不見聽不見,但不會思考)。唐律根據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給予不同的處罰,體現了唐代刑法的完善和立法技術的進步。

⑷六件贓物

指的是六種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罪。包括(1)枉法受賄罪:枉法受賄罪。(2)收錢不犯法:即使不犯法,也要受到懲罰。(3)受監: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管轄範圍內的人或者下屬的財物。(4)強盜:以暴力手段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5)盜竊:以秘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物。(6)占有贓物:官員或普通民眾無權收受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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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手、腳和器具傷害等罪行,唐律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規定了不同的處罰,但傷害的後果不會立即顯現,特別是保護辜的制度。也就是說,規定了壹定的觀察期,限定期限內致人死亡的,由加害人承擔殺人責任;死亡發生在規定期限以外或者其他原因的,受傷害人只承擔傷害責任。《唐律》規定了保護辜人的期限以確定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雖有不科學之處,但仍不失為壹種進步。

第三,法律適用原則

(A)區分公私罪行的原則

(2)自首原則

(3)類比原則

懲罰外來者的原則

四。司法制度

唐朝沿襲隋制,在中央機構中設立大理寺、刑部、禦史臺,履行各自的司法職能。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清和邵青為副主事,行使中央司法權,審理100多名中央官員和北師大的案件。所有漂浮或監禁案件的判決應送交懲罰部審查;死刑案件必須報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有權對刑部移送的死刑和疑難案件進行再審。

(2)懲罰部

刑部以尚書、侍郎為副職,有權參與大案的審理,審查中央和地方上報的案件,受理犯人申訴的案件。

(3)玉石臺

禦史臺,以禦史臺大夫、禦史中丞為正副職,由臺、甸子、察院組成。

"三庭法官"

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於和大理寺大臣組成的臨時最高法院審理,稱為“三司判案”。有時地方發生大案,不方便送到中央,就派大理寺判案,刑部是外交大臣,禦史是“三司使”去審。

唐代還建立了聚議都城制度。每當有重大死刑案件,皇帝就下令“議之於中書,門下四品,九臣”,以示謹慎。

(5)三次重復死刑

唐律規定了死刑復核制度。最初是由中央司法機關報皇帝批準,執行前經過三次審查。唐太宗為了慎重其事,將前三重改為五重。即行刑前壹天會放兩遍,行刑當天會放三遍。

(6)酷刑和避免仇恨原則。

酷刑對兩類人是禁止的,定罪只能基於證據。壹類是有特權地位的人,比如應該被議論、邀請、降低的人;第二個是老人和年輕人。

唐六典第壹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五、唐律的特點及其影響

(壹)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集中體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特點。

1.禮法結合。唐律將倫理道德和國家刑罰的倫理精神有機地統壹起來,有力地維護了唐朝的統治。

2.簡短部分。《唐律》全篇只有12,共502條,概括適度,言簡意賅,概括性很高。

3.完善的立法技術。《唐律》在繼承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具有結構嚴謹、概括規範的特點,進壹步明確了公罪、私罪、外人入罪的原則和概念。

4.《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典範,是中華法系形成的標誌。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唐代法律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繼承了秦漢的立法成果,吸收了漢晉法律的成果,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並深刻影響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同時,唐律不僅對中國古代法律史產生了重要影響,對亞洲周邊國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朝鮮的《高麗法》、日本武文皇帝制定的《大寶法》、越南李太尊頒布的《刑典》等,大多借鑒了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律:

(壹)《宋刑法典》的編纂

1.宋代刑事制度

宋太祖劍龍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書竇儀等人的邀請下,對《宋律》進行了修訂。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撰寫“刻板抄大理寺,頒布於世”,成為歷史上第壹部出版頒布的法典。全稱是《宋簡大詳量刑制度》,簡稱宋刑制。

刑法典的編纂體例可以追溯到唐玄宗頒布的大中刑法典。北宋初年沿用的《大周刑法典》是五代刑法典體例發展的結果。《刑法典》的編纂以傳統刑法為重點,同時附加了聖旨格式、朝廷禁令、州縣壹般科目等相關規定,使之成為壹部包羅萬象的綜合性法典。

與唐律相比,宋代刑法有以下特點:

(1)兩本書的書名和內容基本壹致。

(2)宋代刑法典在12的502條中分為213節,以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及相關的規定、命令、表格、形式、要求為壹節。

(3)宋代刑法典包含了五代時通行的壹些命令、法令、表格、形式,形成了法條法令的法典結構。

(4)《唐律》每條之前的歷史淵源在《宋刑法典》中被刪除,有些文字也因忌諱而有所改動,如將“不敬”的“敬”字改為“敬”。

記憶公式在宋代出版頒布,下篇分新體。

編輯

本意是壹個長輩對自卑的勸誡。南北朝以後,成為壹種聖旨。宋代的文字獄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下的命令。命令的效力往往高於法律,成為定案的依據。按照宋朝的法律,皇帝的這壹臨時命令要經過中書省的“克制論”和門下省的“封鎖”,才被賦予全國的法律效力。

編纂是將個別法令整理成書,上升為壹般法律形式的壹種立法過程。宗申有壹個專門的編輯機構“編輯部”。

3.規律與矛盾的關系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法條並行”,編修壹般按法條體例分類,但獨立於宋代刑法典。

(2)宗申王朝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律所裏誰不背,誰就破”,這足以犯法,以法代法。

(3)主要是關於罪刑的規定。所謂“刑重者皆窘”。

(2)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

劍龍四年頒布《斷杖法》,改變了五代以來嚴刑峻法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四種刑罰,如摑、杖、徒、流放,全部折成胯杖、脊杖。折枝法對緩和社會矛盾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不適用於謀反、搶劫等嚴重犯罪。

2.匹配服務。

匹配役刑起源於隋唐時期的流動匹配刑。實行折杖法後,原來的流放其實叫配役。為了彌補死刑與斷杖後刑的巨大差異,朝廷增加了役刑的種類和壹些附加刑,使役刑成為壹個非常復雜的罪名。

宋代刑役多為刺配,刺為文身,即古代酷刑的復活;匹配是指流放的服務。針法起源於後晉天府時期的刺臉法,太祖時偶有使用,仁宗以後成為常規制度。刺死對後世的刑罰制度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是刑罰制度的倒退,在宋代及後世壹直受到詬病。

(關鍵詞:刺配、慈勉、太祖、仁宗)

3.今年。

(1)死年作為死刑的壹種,始於五代西遼。是壹種破割的酷刑,讓犯人極度痛苦,慢慢造成死亡。

(2)淩遲刑始用於仁宗,宗申熙寧以後成為常規刑罰。

(3)南宋時,在清元條法學中正式將其作為壹種法定死刑。

(4)廢除清朝現行刑法。

(3)合同和婚姻法律法規

1.合同立法。

(1)債務的發生。在宋代,因契約而產生的債務占大多數,當然還有其他形式的債權。在買賣債發生的法律規定方面,宋代刑法典和清遠條法類強調雙方的“約定”,維護父母的主導權。

(2)銷售合同。宋代的買賣合同有三種:絕對買賣、現場買賣和賒銷。

(1)永遠不要為了壹般業務而銷售。

(2)活的買賣是附條件的買賣,附條件完成時買賣才最終成立。

(3)賒銷類似於商業信用或預付款,然後收取賣方的價款。

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得到政府的認可,才算合法有效。

(3)租賃合同。

①房屋、房屋租賃:“租”、“租”或“借”。

(2)租人、畜、車馬:“用”與“用”。

(4)租賃合同。租佃活動在宋代非常普遍。地主和佃戶簽訂租賃土地合同時,要明確交租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取租金(分攤租金),或實行固定租金。地主也應該向國家繳納土地稅。如果房客逾期不交房租,房東可以在每年10月1日至正月三十向政府投訴,政府會代為追討。

(五)買賣合同。宋代的經典買賣又叫“活賣”,即通過轉讓財產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保留贖回權的壹種交易方式。

(6)借款合同。

(1)借款是指使用貸款,使用無利息的貸款稱為負債。

(2)借貸是指消費借貸,有息消費借貸稱為“付出”。

2.婚姻法律法規:

(1)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制約:

①結婚年齡

宋承襲唐律,規定:“男十五歲,女十三歲以上,聽婚。”違反婚齡者,不準結婚。

②血緣關系

宋法禁止五衣之內的親屬通婚,但不禁止二姑二叔的通婚。

③州縣官員

《宋代刑法典》規定:“各州郡官上任之日,不得與* * * *指揮下的人結婚,違者即使赦免也要離開。它的州、府、郡的命令與它的下屬官員的命令相同。前有訂婚,後有官居,且相當願意在三輔官門者,不在禁止之列。”

(2)離婚:唐的“七出”“三不”仍然執行,只是有壹些修改。如宋刑法規定:夫三年不歸,六年不問,準妻再嫁或離婚;但是,“惟妻善行三年,故改嫁者流三千裏,妾減壹人。”

3.遺產。

(1)宋代除了沿用以前的兄弟均分制度外,還允許未婚女子享有部分繼承權,同時允許遺腹子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

(2)孤兒財產的繼承方法。

(1)孤兒就是家裏沒有男人可以繼承。

(2)孤兒繼承人有兩種方式:

A.在“丈夫死而妻子活”的地方,李記跟隨他的妻子,這就是所謂的“李記”。

b夫妻兩人都死了的情況下,按部就班的由長輩親屬跟隨,稱為“命隨”。

(3)繼子和無子女的女兒有權繼承,但:

(1)只有房內未婚女性享有3/4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財產繼承權。(3/4+1/4)

(2)只有已婚婦女(已婚婦女),已婚婦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女享有1/3,另外1/3歸政府所有。

(1/3+1/3+1/3)

記憶公式

如果家裏沒有男人,他需要壹個繼承人。夫妻相繼,夫妻雙方都拼命想成功。繼子不如女人。如果女兒未婚,財產的四分之三,壹分留給繼子。如果有女兒嫁了人,女兒,兒子,政府就是三三三三。

(4)司法系統

1.審判人員

宋唐時期,大理寺、刑部、禦史臺都設在中央,主管中央司法職能。然而,宋代司法機構設置的特點如下:

(1)宋代刑部負責大理寺詳列的全國死刑案件的審核,以及官員的坦白和復仇。宗申之後,刑罰部由左操負責死刑案件的審查,右操負責官罪案件的審查。其職能已經擴大,處理刑法、監獄訴訟、訓誡、寬恕、改造和其他事項。

(2)初審法院

宋太祖時期為了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而設立的審判法庭,使“獄訟之事,與審判法庭之官決解體”。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不再聽訊,乃獄破於世,送審庭詳,同司朝之上。”此外,地方上報的案件必須先送審判法庭備案,再轉送大理寺和刑部審核,再由審判法庭詳細討論,交由皇帝裁決。雖然這種制度有助於司法的中央集權,但也加劇了審判的復雜性。宗申統治時期,取消了審判法庭,恢復了刑部和大理寺的原有職能。

(3)宋代的地方司法機關

宋代地方郡縣仍實行司法與行政壹體化制度。但自唐太宗執政以來,加強了對地方的司法監督,在州縣以上設置了監所司,作為中央政府在各地的司法派遣機構。我想提壹下,刑事監獄部定期巡視各縣,監督審判,詳細記錄犯人。如果地方官員試圖違反法律,如果情節輕微,他可以立即被刑事司法部門判刑。最壞的情況,報請皇帝裁決。

2.宋代的鑒定與證據審查制度。

在訴訟中,如果犯罪人否認供述(稱為“不同意見”),且與重大案件有關,則由另壹法官或另壹司法機關再審,稱為“不同調查”。宋朝講究證據,原被告有舉證責任。南宋地方司法機構重視現場勘驗,設立專門的“勘驗格”,產生了《冤獄集》等世界上最早的法醫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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