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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最新詳細的煙臺第壹職業中專(煙臺經濟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數

規則

第壹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

合法權益,促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職業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籍管理。

"

3+2

"

五年制高職教育

前三年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文章

中等職業學校要加強學籍管理,

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及相關制度,

擔保基礎

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國家、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城市(州)

縣(市、區)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籍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四條

按照省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

持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

書,按學校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進行登記。新生在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後接受教育。

書。

第五條

學校應當從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

1

基本信息;

2

。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公共* * *基礎課和專業技能課;

。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信息;

在校期間獎懲材料;

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存檔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化花名冊(包括轉學、轉學、留級、休學、

退學、註銷、復學、學生死亡等。)及時錄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並上報教育碩士。

管理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新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學校報到。

辦理註冊手續。

由於特殊情況,

不能準時

報告,

須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如果不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

視為

放棄錄取。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

學校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

應該取消他的學籍,

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準備。

凱斯。

第九條

大壹新生練春,

秋季報名,

春季註冊的截止日期是

月球

20

太陽

(僅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

秋季報名的截止日期是

11

月球

20

日。

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進入中等職業學校,

應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

程序。港、澳、臺學生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壹條

東,

中西部聯合招生合作學校招收的學生,

目前由學生進行註冊和學籍管理。

學校按學校所在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復註冊。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籍信息為學生註冊。

不得為同壹學生在不同類型的高中教育學校辦學。

註冊學生分別為,

不得作為不同類型的職業學校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學生身份。

2

第三章

學習形式和學習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全日制學歷教育,

主要招初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

基本學制基於

優先考慮年份;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基本學制以

1

歲月為主。

采用彈性學習的學生的學習年數,

初中畢業起點或同等學力人員,

學習時間原則上

直到/非常

年份;高中畢業起點或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

1

直到/非常

幾年。

第十三條

對於實行學分制的學生來說,

允許他們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

提前完成

行業壹般不超過

1

年,畢業延期壹般不超過。

幾年。

第四章

學生身份和信息的變化

第十四條

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復讀、休學、註銷、復學、退學。采用彈性

學生在學習形式上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

可以因為家庭搬遷或者個人意願等原因申請調動。

由學生自己轉校

衛報提交了壹份申請,

經轉學學校同意,

然後申請轉學到轉學學校,

轉入學校後辦理轉學手續。

外省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地和轉出地學校分別報當地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不滿壹學期的,

不轉讓;

畢業年級學生不轉學;

暫停期間,不得轉讓。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學習時間不得少於。

1

壹年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

學生確實有某項特長或愛好,有利於學生轉專業後就業或長遠發展;

2

學生有壹些生理缺陷或疾病,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

可以轉本校其他專業;

復讀或退學的學生,復學時已停止在原專業招生。

已享受免學費政策的農業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其他專業。

特殊情況應經省教育銀行批準。

行政部門批準。

跨專業類別轉專業,

原則上應在高壹第壹學期結束前辦理;

同壹專業的專業原則上要轉到第二專業。

年級第壹學期結束前。畢業生不允許轉專業。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申請。

學校批準後,

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因病必須休學的學生,應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學生休學的期限和次數由學校規定。依法休學服兵役的,休學期相當於服役期。學生

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八條

休學學生由本人和監護人申請。

經學校同意,

妳可以辦理取款手續。

學生退學

學習結束後,學校應及時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學校可以退學:

1

無特殊情況,休學期滿後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2

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壹學期的累計曠課量

90

課時以上;

擅自離校兩周以上。

第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

學校應當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向。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註冊學生

(包括註冊畢業生)

信息修改屬於信息變更,

主要包括學生姓名、

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戶口性質等。信息的更改應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進行。

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性能評價

第二十壹條

學生應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

靈活學習形式的學生基礎課程

教學應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

專業技能課程的教學應達到相應的水平。

全日制教學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

考試。

以靈活學習的形式學習

學生的職業能力評估可以依據他們的工作經驗、

獲得職業資格證書,

轉換相應學分或免修相關專業技能

能夠參加考試和考試。

第二十三條

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

自己申請,

經學校批準後,

妳可以上第壹年的課程。

考試,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的課程、考試,

考試不及格,

學校應該提供補考的機會,

補考的次數和時間由以下因素決定

學校是肯定的。學生的延期和復讀是學校規定的。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的情況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考試、考核結果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情況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工學交替和頂崗實習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文件組織學生實習。

實施

實行工學交替的學校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後,

學生實習認證應該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

設置。學校應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和鑒定結果記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八條

采用靈活學習形式的學生擁有與其專業相關的工作經驗。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減少。

實習時間或免實習。

第七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受到表揚和獎勵。

學生獎分為國家、省、市、縣、校等級別。獎勵分為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由各級教授。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另行制定。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公示。

第三十條

學校對待行為不良的學生,

可以根據情節和態度給予警告,

嚴重警告,

紀念

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學校作出開除學生的決定時,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批準。

經過壹段時間的教育,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觀察的學生,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

確有改正和進步的,應當撤銷處分。

第三十壹條

學生在校級或校級以上受到獎勵或懲罰。

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者其監護人。

學生對

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程序和機構,受理和處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從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開始。

15

在工作日內,教

教育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投訴。

主管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

30

工作日內辦理並回復。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受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的相關信息應當存入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被撤銷後,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從學生學籍檔案中刪除。

第八章

畢業和畢業

第三十三條

符合以下要求的學生可獲得畢業證書:

1

。思想品德測評合格;

2

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完規定的學分;

。在職實習或勤工助學交替實習合格。

第三十四條

如果學生提前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畢業條件,

經我申請,

學校

如果同意,可以在學制規定期限內提前畢業。

第三十五條

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壹格式監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

學校發的。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註明學習形式和學習時間。

第三十六條

對於學習了壹定年限的人來說,

評級結果

(包括實習)

還有不及格的,達不到復讀要求的。

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實行學分制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者,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於因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退學的學生,

學校應該向學生灌輸現實主義。

實踐證明。

第三十八條

畢業證書遺失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可以出具畢業證書。

組成 / 彌補 / 化妝 / 編造 / 和好 / 配置 / 補考 / 鋪(床)

學業證書所需證明材料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學歷證書和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上

規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使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

及時

準確填寫和更新學生信息。

第四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本辦法和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合並報告

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發布的原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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