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1年4月26日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宣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65438+2月4日,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基礎,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壹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首要任務是開展憲法知識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了解和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因此,把現行憲法實施日作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充分體現了憲法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2.今年我省法制宣傳日的主題是什麽?
答:今年我省12.4法制宣傳日的主題是“弘揚法治精神,構建和諧廣東”。
3.什麽是“法律的六大進步”?
答:法律進入機關、部隊、企業、學校、鄉村、社區,統稱為“六法”
4.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誰?
答: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所有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5.什麽是工會?
答: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工人自願結合起來的。
6.現行工會法是什麽時候修訂的?
答:現行《工會法》是2006年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的。
7、違反《工會法》的規定侵犯工會的合法權益,工會如何解決?
答:《工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工會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請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麽辦?
答:主要是行政處理和民事賠償。1.員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參加工會活動是每個員工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條件。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借口單方解除勞動者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動合同。2.工會職工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勞動合同終止。《工會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但個人任職期間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違反本條規定,擅自解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對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責令其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和《工會法》的規定,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工作,並責令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應當支付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報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或者工會幹部,除提交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外,還可以依照《勞動法》和《工會法》的規定,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服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如何處理阻礙工會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非法撤銷或者合並工會,阻礙工會依法參與事件調查處理,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的人員?
答:主要是行政處理。1.《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國有企業,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集體企業,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工會法的規定,阻礙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除根據《工會法》第十二條“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機構、機關被撤銷的,工會組織應當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3.《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工會必須參加職工工傷、死亡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要及時研究並給予答復。”違反本規定,阻礙工會參與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和企業簽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和企業推選的代表簽字。“《工會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