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求開題報告《締約過失責任》

求開題報告《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由德國法學家呼寧於1861年提出,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對各國立法和判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有四種學說:侵權說、法律行為說、法律規定說和誠實信用原則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締約壹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承包方遭受損失;違反在先合同義務的壹方有過錯;過錯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分為幾種情況。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誠實信用,信賴利益,適用類型

第壹,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的確立

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最早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呼寧提出的。1861年,呼寧在《呼寧日報》年報第四卷發表了《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合同的無效與失效》壹文,從理論上開始了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深入探討。他認為:“從事合同訂立的人是從合同交易之外的消極義務範疇進入合同中積極義務範疇的,他們的首要義務是在簽訂合同時給予必要的註意。法律保護的不僅是已有的合同關系,更是正在發生的合同關系。否則,合同交易就會暴露,不受保護,合同壹方必然成為另壹方疏忽或不註意的受害者!合同的訂立產生了履行的義務,如果這種效力因法律障礙而被排除,就會產生損害賠償的義務。所以,所謂合同無效,只是指不具有履行的效力,所謂不具有任何效力。總之,當事人因自身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應當對相信合同有效的相對人進行賠償。大呼小叫的締約過失責任理論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對各國立法和判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德國民法典》制定時,多數起草人認為不能將其規定為壹般責任要素,只能在特殊情況下予以承認。1940《希臘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將締約過失責任規定為壹般原則。該法第197條規定:“當事人在進行締約談判時,有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和交易習慣所要求的行為。“第198條規定:“在訂立合同的談判過程中,因對方過失造成損害的,即使合同不成立,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後的意大利民法典1942、蘇聯民法典1964以及瑞士、法國的判例和學說也都接受締約過失責任。& lt正如德國法學家洛倫茨所指出的:“締約過失責任與其說是基於民法的現有規定,不如說是判例理論為推動法律進步而創設的壹種制度。經過長期反復的適用,已經被壹般的法律意識所接受,具有習慣法的效力。“目前,締約過失責任不僅適用於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某些場合也有適用的空間。& gt王黎明教授將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定義為:“是指在締約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違反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該條規定與締約過失責任非常相似,但不是完全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及相關民事立法規定,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雙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的行為稱為締約過失,主觀過錯稱為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應稱為締約過失責任。從而完善了合同責任制度,彌補了民法通則的不足。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學界觀點不壹,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侵權行為理論。在德國民法頒布後的十年中,侵權行為理論是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法律基礎。該理論認為,除法定情形外,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害屬於侵權行為法的調整範圍,應當依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2)法律行為理論。侵權行為理論衰落後,成為法律行為理論。該理論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在於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行為。該理論又細分為目的契約理論和默示責任契約理論。目的契約論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在於當事人之間後來訂立的合同;默示責任合同理論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在於當事人在從事締約行為時默示訂立了責任合同。

(3)法律說。應該是布洛克提倡的。該理論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既不是侵權行為,也不是法律行為,而是法律的直接規定。

(4)誠信原則。該理論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在於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從事合同談判的人應當對交易給予壹切必要的註意,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當事人違反應有的註意義務,如配合、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壹理論是目前德國理論界比較流行的觀點。

上述理論、侵權行為理論和法律行為理論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侵權理論違背了侵權法的基本要求。因為侵權法賦予人的義務是權利不可侵犯的義務,締約過失不侵犯相對人的某些權利。法律行為理論以尚未成立或不存在的合同作為締約過失的依據,實際上混淆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法律規定理論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兩者沒有本質區別。因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壹種責任,而法律作出這樣規定的基礎在於誠實信用。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締約壹方違反先前的合同義務。

作為壹種責任形式,締約過失責任必須以先前合同義務的存在和違反為基礎。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合作、通知、保護、保密等義務。先合同義務不同於合同義務,其依據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壹旦進入締約程序,就應推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合理的信賴,即壹方會照顧另壹方,忠實於另壹方,並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與合同有關、涉及對方財產和人身安全的原因告知對方。先合同義務的發生以雙方當事人進入訂立合同的過程為標誌。如果民事主體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當然就不會有合同過錯。

(二)合同相對人遭受損失。

民事責任壹般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締約過失責任也不例外。只有當締約壹方違反在先的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失主要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不是基於信托利益,即使壹方支付了大量費用並造成損失,也不能認定為信托利益的損失。如果只有壹方的過失,沒有另壹方遭受損失的事實,是沒有賠償的。

(3)違反在先合同義務的壹方有過錯。

過錯是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壹種也不例外。過錯體現為兩種基本形式:故意和過失。意思表示是指締約壹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但仍然實施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者放任違法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締約壹方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相對人因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者解除而喪失信賴利益,因疏忽大意而未履行配合、通知、保護、保密義務,雖預見到但相信不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所以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因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損失的,違反先合同義務的壹方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過失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裏的因果關系是指壹方當事人的過錯與另壹方當事人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這就是損害結果的發生必然是由於締約的錯誤行為造成的。如果對方遭受的損失不是由於壹方的過錯,即使發生在締約過程中,即使存在信托利益損害,也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因果關系應適用於民法壹般因果關系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要真正把握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締約過失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被追究。

四、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有四種情形: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四)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打著訂立合同的幌子惡意談判。是指當事人根本無意訂立合同,假借損害對方利益而訂立合同的行為。《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規定了這壹點。第2.15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惡意協商或者惡意終止協商的,應當對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所謂惡意,特指壹方開始或繼續談判,而無意與另壹方達成協議。”比如故意與對方協商,使對方失去與他人交易的機會,假借與對方協商而獲取非法利益,都屬於這種締約過失責任。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壹方故意隱瞞自己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故意隱瞞所售標的物的瑕疵,以及所售產品的性能、用途,或者向對方提供不存在的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即締約過失責任。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商業秘密

壹般認為,這是違反忠實義務或保密義務的締約過失責任。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供其商業秘密的壹方,應當保守秘密,不得為自己的利益不當使用,否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的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①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壹方知悉了另壹方的商業秘密,而知悉的方式是不問;(二)知悉商業秘密的壹方泄露商業秘密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的;③因泄露或不當使用對方的商業秘密造成對方損失的。

(四)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作、通知、保護和保密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五、過錯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關系。

(A)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之間的區別。

A.前提不壹樣。締約過失責任以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前提,其義務群的構成由法律直接規定。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只要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要求,就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是以合同關系的存在和有效為基礎的,義務群是由合同約定產生的。

B.確定責任的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當事人的過錯為基礎,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不適合當事人履行,不強調主觀過錯,實行嚴格責任。

C.不同形式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壹種形式,即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的形式是多樣化的,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實際履行等。

D.賠償範圍不壹樣。在締約過失責任中,權利人請求賠償利益損失,違約責任包括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害。

(2)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壹樣,違反法定義務,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A.責任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當事人協商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存在信賴關系。侵權責任存在於壹切社會交往中,當事人之間不需要任何關系。只是因為侵權行為的成立,當事人之間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B.被違反的義務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先合同義務。侵權責任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義務。在締約過失責任領域,當事人的註意義務程度高於債權責任領域。

C.不同的歸責原則。締約過失責任原則是壹種過錯原則,包括故意和過錯,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債權責任不以過錯為基礎,歸責原則包括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D.不同形式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是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除損害賠償外,還包括停止侵害、排除障礙和消除危險。

E.賠償的範圍不壹樣。締約過失責任不產生精神賠償,侵權責任中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我國《合同法》在第42條和第43條規定了締約過失的內容。這標誌著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但是,這些規定仍然抽象簡單,內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比如損害賠償的範圍等方面還不明確,需要在今後的立法中豐富和完善。締約過失責任的最終確立,對完善我國法定義務體系、健全債法體系、規範社會經濟生活中日益增長的締約行為具有重大影響和作用,因此也可以說是我國國債法和合同法建設的壹大進步。。

  • 上一篇:請問西方有沒有臭名昭著的反派?
  • 下一篇:總結染色預防和控制的5個模板。

    1染色防治總結

    _ _市特殊教育學校自啟動我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壹級響應機制以來,有效落實了_ _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的工作要求。全校師生動員起來,高度重視疫情,密切關註,結合實際,制定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

    壹、高度重視並認真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學校高度重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成立了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校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