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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學畢業論文。要求:封面、備註和原始來源。。。

法政系本科、專科生畢業論文參考題目

壹、經濟法:

1.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2.企業集團反壟斷探討

3.企業並購法律問題探討

4.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問題探討。

5.論中國自由貿易區立法

6.浦東新區土地有償使用法律問題探討。

7.浦東開發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法律問題初探。

8.論稅收擔保。

9.反避稅的法律對策

關於出口退稅的探討。

11.關於社會保險稅的探討

12.關於證券稅收的探討

13.加強證券市場管理的法律對策

14.資產評估立法相關問題探討

15.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的若幹法律問題

16.涉外土地租賃法律問題初探

17.論我國出口加工區立法

18.建立我國涉外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探討

19.淺談經濟犯罪案件的審計

20 .論審計機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中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22.關於我國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的若幹問題。

23.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關於進壹步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關於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

26.關於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的思考

27 .關於建立我國技術開發區的法律對策

28.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法律問題探討。

29.期貨立法若幹法律問題探討。

30.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31.論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思考。

33.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34.中國投資立法

二、商法範疇:

1.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管理原則

2.論壹人公司的法律規制

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4.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

5.論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6.論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論公司瑕疵設立制度

8.論公司內部監督制度

9.論控股股東的義務和責任

10.論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11.論公司股份回購制度

論保險的功能

——兼論與侵權賠償功能的比較

13.論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

14.保險業現金運用的法律監管研究

論強制保險制度。

16.保險費管理法律問題初探

論消費者保險合同

論信用合同的擔保

19.股份合作制企業若幹法律問題探討

20.淺析票據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21.論中國破產制度的完善

22.論自然人破產制度

三、民法?

1.論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

2.完善我國監護制度的法律思考

3.論公司越權行為的性質和效力。

——評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條

4.論屍體的法律地位

——兼論我國遺體及其器官捐獻與移植立法

5.論表見代理的制度價值

6.淺析人格權的本質——兼評我國民法草案中的人格權規定。

7.論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8.由“借腹生子”引發的思考

——論民法中的身體權

9.論名譽權

-也談死者名譽的法律保護

10.論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

11.不動產物權預告登記及其價值研究

12.不動產物權順序登記及其價值初探

13.論公信力原則與第三人利益保護

14.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15.論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16.論我國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

17.附加規則與相關規則的比較研究

18.論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9.論商品房按揭及其效力

20.商品房預售法律問題初探

21.對在建工程抵押若幹問題的思考

22.***附抵押及其效力。

23.最高額抵押的設立和效力

24.股權質押的設定及其效力實現

25.商品房按揭與讓與擔保制度比較研究

26.論代位權的效力: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0條評析。

27.我國代位權與代位執行制度整合研究。

28.債權人撤銷權與破產法撤銷權的整合研究

29.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論保證合同的無效及其責任。

31.論擔保物權與擔保的競合

32.論懸賞廣告的性質和效力

33.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探析

34.論無權處分合同--兼評合同法第51條。

35.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比較研究

36.論預期違約責任

——也談辯護權與焦慮的區別

37.論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

38.論可預見性規則及其在違約賠償中的作用。

39.論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40.對轉租性質和效力的思考。

41.論租賃權的物權化及其法律基礎

42.淺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43.論租賃物添附物的所有權

44.淺析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權

——兼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45.論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46.貨物聯運合同中的責任初探

47.因見義勇為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從完善無因管理的相關規定入手

48.雇主責任分析

49.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保險和賠償

50.醫療風險防範與損害賠償的協調

51.論侵權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

52.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論財產分割的法律性質和效力。

54.遺贈扶養協議若幹問題的法律思考

55.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56.論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57.淺析違約責任中的可預見規則

58.論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構建

59.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60.論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61.網絡音樂的版權分析

62.論地理標誌的知識產權保護

63.論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

64.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65.論發行權用盡原則

66.論網絡環境下的版權限制制度

67.網絡言論自由及其法律規制。

68.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分析

69.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

四、程序法:

1.論我國現行審級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2.論中國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3.淺析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制度

4.“陷阱取證”引發的法律問題探析

5.審判監督程序的利弊

6.“小額消費訴訟”的法律問題分析

7.公益訴訟的立法保護

8.民事訴訟保全制度探析

9.論民事訴訟中的抗辯

10.地域管轄中的若幹問題

11.論舉證障礙

12.論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

65438+

論行政程序的司法審查

15.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

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7.論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制度改革

18.論民事訴訟調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論繼承中的共同訴訟人

20.民事訴訟中本證與反證的辨析

21.人民檢察院抗訴若幹問題探討

22.論刑事訴訟監督機制

23 .關於中國刑事審判制度的改革。

論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和作用。

論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證明要求和標準。

26.刑事訴訟證據開示制度初探。

27.試論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制度

28.沈默權研究

29.試論非法證據的證明效力。

五、刑法範疇:

1.論特殊主體犯罪

2.論挪用公款罪

3.論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的適用及不足。

4.論罪刑法定原則

5.商業賄賂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之比較

6.論正當晉升手段與受賄罪

7.安樂死探討。

8.非法經營罪探析。

9.探討網絡犯罪問題。

10.新型金融犯罪研究

11.侵犯商業秘密罪探析

1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研究

13.論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

論不作為犯罪。

15.論股票賄賂案件犯罪數額的認定

16.論自首的認定和刑罰的適用

17.論我國假釋制度的完善

18.結果犯及其形態研究

19.淺析我國數罪並罰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20.對廢除死刑的探討。

21.論我國罰金刑制度的完善

22.論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

23.流動人口犯罪探析。

六、憲法、行政法、法理學、法律史、國際法:

1.論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影響

2.中國近代憲法立法探析。

3.沈家本修法與中國現代法制的建立。

4.淺析漢代法律的儒家化

5.論君權、父權、夫權與中國古代法律。

6.淺談非訴與利益訴訟

7.論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與調整。

8.論法律職業化與司法改革

9.探究行政執法難的原因

10.改革和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思考

11.論憲法訴訟制度的構建

12.論中國憲法的司法化

13.司法審查制度研究

14.法律移植

15.論法律的時代精神

論國家主權豁免。

17.WTO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18.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分析

19.反傾銷立法及其應用的法律思考

20.論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論國際私法中的法律選擇方法

22.論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沖突的解決

23.論我國涉外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

羅馬法所有權理論的當代發展

第三,所有權理論和壹物壹權學說的當代發展

任何法律制度的突變都會對現有制度造成沖擊和挑戰,因為絕對所有權的分離和裂變直接沖擊和挑戰了大陸法系物權制度中的壹物壹權原則。在這次改革中,很多學者對壹物壹權原則提出了質疑,認為壹物壹權的本義是壹物之上只有壹個所有權。因此,在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出現後,尤其是現代建築物所有權出現後,任何不動產都可能存在多個物權甚至多個所有權。壹物壹權的原則在歷史上可能是必要的,但現在已經完全過時了。而且壹物壹權原則作為壹個法律概念,不僅不科學,而且對實踐有誤導。所以應該廢除。有學者在否定雙重所有權的基礎上堅決捍衛“壹物壹權”原則,認為近代大陸法的所有權制度之所以選擇羅馬法模式而非日耳曼法模式,即從中世紀西歐的雙重所有權到資本主義時代的壹物壹權,是人類社會為摧毀以身份等級為特征的封建制度,解除財產上的封建身份束縛而做出的重要努力。如果我們今天承認雙重所有權,它將使有同壹性的所有權制度或概念復活。雙重所有制壹旦確立,現有的所有制就會因為所有制的肢解而失去邏輯支撐,甚至崩潰。沒有壹物壹權精神的物權絕不是大陸法系物權制度的物權,否認壹物壹權就是否認物權概念和物權制度本身。當然,也有學者采取折中的態度,認為股東與公司的所有權分離是以公司的存在為前提的,公司可能因法律原因而終止。壹旦終止,就失去了權利分離的基礎,清算後的財產歸股東所有,從而所有權的權力完全恢復給股東。這種回報就是所有權彈性的表現。因此,多重所有權的存在與壹物壹權學說並不矛盾,壹個法人存在期間並存的兩種所有權只是壹物壹權的例外和特殊表現。

筆者認為,從大陸法所有權發展的軌跡來看,確實經歷了從日耳曼法上的二元所有權到羅馬法上的絕對排他性所有權的轉變,也確實通過所有權制度的確立拋棄了封建身份關系的束縛,張揚了所有者的人性和自由。但如果僅僅以此為論據,就會得出“承認雙重所有制,就會復活有同壹性的所有制制度或觀念”,這是歷史的倒退結論。這個結論實際上缺乏必要的前提,不能成立。因為絕對所有權的分割和碎片化不是封建身份關系造成的,也不是封建身份關系束縛的結果,相反,它是絕對所有權人權利的自由表達,表明基於契約關系履行職責的所有權主體各方是完全平等的,不受任何身份關系的束縛,絕不是簡單的向封建所有制的回歸。肯定所有權自由分割的全球化趨勢,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進步。

物權具有排他性,這也是物權法的本質屬性,否則物權法也不會稱之為物權法。但是,物權的排他性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同壹物中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共存,所有權與擔保權,羅馬法所有權理論的當代發展,擔保權與擔保權的共存,都是兼容性的最好例證——物權具有排他性和兼容性的雙重屬性。如果片面誇大物權的排他性,否認物權的相容性,就如同否認物權的排他性壹樣,會對精心構建和設計的民法物權制度造成毀滅性的災難。分割後存在於同壹物上的多個所有權,也具有排他性和兼容性,兼容性決定了壹個物上可以存在多個所有權。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的法定所有權和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的真實所有權是由所有權相容引起的;排他性決定了同壹物上不能有兩個相互沖突的所有權權利,出賣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權只能歸出賣人所有。同壹物上不可能有兩個以上的保留法定所有權,同樣,同壹物上也不可能有兩個以上的真實所有權。物權的排他性和兼容性是對立的,但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的,二者的統壹構成了物權的完整屬性。因此,只要我們仍然堅持物權的排他性,承認物權的兼容性和同壹財產上存在雙重所有權,體現排他性的壹物壹權原則仍然可以在物權法中占據重要地位。換句話說,承認雙重所有權和捍衛壹物壹權並沒有根本沖突,所以沒有必要談害怕和恐懼。

壹物壹權原則的核心內容是壹物之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正視所有權的當代發展變化,堅持物權法中的壹物壹權原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壹個重要課題。這個問題應該有兩種不同的解決方法。壹是在保持原有壹物壹權概念的基礎上,將二元所有權解釋為壹物壹權的例外或特殊表現;其次,在現代法律語境下,對壹物壹權進行了新的闡釋。國內外學者在解釋法律原則時有壹個很好的理解:“法律原則是全面的、穩定的原則和規範,可以作為許多法律規則的依據或來源”,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是法律制度的原則和機制。”任何規則、制度或規範都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的精神。因此,法律原則是壹種立法政策,在所有制度、規則和規範中起著指揮和指導作用。“原則之間可能會相互沖突,所以原則是有分量的,也就是說,相互沖突的原則必須相互衡量和平衡。”每個原則都有自己的價值和追求的價值。不同的原則應用到具體的案例中,會有不同的結果,所以需要對不同的原則進行平衡和衡量,應用價值最大的那個。原則可以互相沖突,也可以互相衡量,但原則下不能有例外。否則,法律原則就不叫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也不叫對法律體系、法律規則和法律規範起指揮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政策。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現,很難想象應該是什麽樣的例外或特殊表現。既然壹物壹權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應該有例外。顯然,第壹種解決問題的方法,雖然本意是為了解決矛盾,卻使自己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臺灣省學者黃茂榮先生在談到概念的演變時,以壹位德國學者的名句作為論據:“法律必須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演變,才能符合因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社會,不應有任何懷疑。因此,法律條文的概念和法律壹樣,具有歷史的時間結構,必須隨著歷史的變化而演變。”[41]“沒有壹個法律概念,在教條上是完全不變的”,[42]隨著現代法律所有權制度的發展演變,壹物壹權等財產法的概念也必然隨之變化,所以第二種方法似乎是最符合邏輯的。

國內外學者對壹物壹權的定義不壹,但其揭示的內涵可以概括為壹句話:壹物上只能有壹種所有權,不能同時有兩種以上內容和性質相沖突的其他物權。[43]其實我們沒必要浪費太多的文字。只要把“內容與性質相互沖突”這個修飾語放在更準確的位置上,壹物壹權的傳統觀念就會得到極大的改善:壹物上不能有兩個以上內容和性質相互排斥的物權。這個概念有兩層含義:1壹個物上可以有多個物權,包括兩個所有權、所有權和其他物權,或者壹個物上的所有權和其他幾個物權。也就是說,物權是可以競爭存在的,前提是各種物權是包容的,是可以和平共處的。然而,寬容是暫時的,不是永久的。當物權的潛在排他性最終按照物權的容忍度從骨子裏浮現出來時,競合的物權就會產生激烈的生死沖突,解決沖突的手段就是與生俱來的物權或者法律賦予的優先權。物權優先效力的價值在於物權的排他性取代了物權的兼容性,這種變化也造就了物權的優先效力;當然,所有權(母權)與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其他物權或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其他意義的所有權(子權)的競合解體[44]與優先權效力無關,而是由子權最終回歸母權的性質決定的。2.性質或內容相互排斥的物權,即壹物上只能有壹個不相容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物權。這是壹物壹權原則、物權的排他性和普遍真理的本質內涵。只要任何產權都是天然互相排斥的,就不可能在同壹件事情上競爭。壹項權利產生於某壹個真實物上,另壹項相互排斥的權利自始不能產生:取得質押物占有的人實現了質押,未取得占有的人不能實現質押。當然,質押可以產生另壹個質權,但質權必須以原質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並依賴於原質權而存在。原質權消滅時,質權隨之消滅。質權實際上是原質權的衍生品,原質權與質押物中存在的質權不是兩個獨立的質權。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壹旦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就產生了買受人的受益所有權,不可能同時對同壹標的物產生另壹個受益所有權。在此期間,如果因為出賣人出賣壹物二物而再次轉讓的受益所有權成立,或者買受人將其受益所有權轉讓給他人,那麽在次生受益所有權成立時,原受益所有權自行消滅。[45]這種天然的排他性來源於物權性質和內容的同壹性,稱為“同性相斥”。典權可以與抵押權並存,但不能與另壹個典權並存,因為兩個典權都以占有為重要要件,具有相同的使用和收益內容。同樣,基於信托關系的法定所有權可以與受益人的受益所有權並存,但絕對不能在信托財產上設定內容相同的其他人的法定所有權。總之,無論所有制的發展會給所有制乃至整個產權制度帶來怎樣的變化,壹物壹權的原則是毋庸置疑的。

註意事項:

尹田:《論壹物壹權原則及其與‘雙重所有權’理論的沖突》,載《中國民法學》2003年版,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頁

第241頁。

參見王黎明:《民商法研究》,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78頁。

托馬斯·c·格雷:《論產權的解體》,高新軍譯,《經濟與社會制度比較》,第5期,1994。

參見歐陽克:《人性光輝下的所有權》,吉林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第4頁。

陳華斌:《外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參見前面的引文[5],陳華斌著,第11頁。

梅夏穎:

參見前面的引文[5],陳華斌著,第11頁。

見前引[7],夏美英文版,第80頁。

引文[2],王黎明,第286頁。

引文[5],陳華斌著,第9頁以下。

見前引[2],王黎明,第289頁。

引文[5],陳華斌著,第16頁以下。

肖厚國:《所有制的興衰》,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5頁。

參見【英】亞當?斯密:《國富論》第二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95,第1頁。

GottfriedDietze,出版社,第197126頁。

參見《我的妻子容:物權法》,煙波書店,1995版,第2頁,轉引自前引[2],書局,第294頁。

宋剛,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及其擔保意義——以民法體系中的責任財產為視角,清華大學2005年法學博士論文。

謝:臺灣地區物權法律制度的發展,《物權法與經濟法》,2005年第2期。

沈在其博士論文中詳細論述了所有權保留的各種形式。簡單所有權保留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在買受人支付特定標的物價款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由出賣人保留,其所有權保留的對象僅限於依據本合同占有的特定標的物;在所有權的長期保留中,買受人購買標的物不是為了消費或個人使用,而是為了轉售給他人,或者為了在出售前處理和附加標的物。為了保障賣方的價格請求權,賣方保留所有權的對象可以擴大到買方的轉售收入或加工品。在延伸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價款後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在支付全部價款前有權處分標的物。廣義的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約定買受人不僅清償全部價款,而且清償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基於其他買賣而產生或即將產生的債務後,買受人才能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制度。參見沈:期待權理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1,下文第68頁。

沈大明:《法德擔保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48頁。

參見前引[20],沈,p. 565,438+0。

轉引自前引[2],沈,第91頁。

轉引自劉德寬:《民法的問題與新展望》,吳楠圖書出版公司,1995,第7頁。

筆者曾主張,所有權保留中存在雙重所有權,出賣人的保留不是受益所有權。只有當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時,這種所有權才有意義,成為出賣人主張返還財產的權利基礎。買受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占有和使用標的物的權利是真正的所有權,但這種所有權在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時終止。因此,可以借鑒英美法的經驗,將這兩種所有權分別稱為收回所有權和有條件所有權。參見馬·:美國物權法中的不動產所有權研究,《中國法學》第4期,2001。

王黎明:關於公司所有權的二元結構,引自前文[2],王黎明著,第78頁。

引自[l],陰,下文第249頁。

梅教授在其論文《當代財產的發展與產權制度的重塑》中也認為:“壹個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權所包含的壹切權力,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因為所有權是個人對客體本身的權利和義務的描述,而法人作為法律構建的實體,本身就是壹個群體的概念,這種群體占有本身形成的法律主體與‘絕對所有權’的個人主義隱喻是相悖的。見前引[7],夏美英文版,第82頁。

[7]以上引文,夏美英文版,第84頁。

以所有權保留為例,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其所有權終止並返還出賣人,出賣人的所有權由法定所有權變為完全所有權,他有權向買受人主張返還財產的權利;如果買受人按約定支付價款,壹旦支付價款,出賣人的合法所有權自動終止,買受人的所有權轉化為完善狀態。

引文[1],尹·,第252頁。121這種抽象所有權的結果見於《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classcazRomaLaw,第135、133、134頁。轉引自前面的引文[2],王黎明著,第275頁。

傅敬昆:《論美國契約論的歷史發展》,《外國法翻譯評論》,第1期,1。

孫::《中國物權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頁。

引文[1],尹,第249頁;孟:論物權的二元結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04頁。

見前引[2],王黎明書,第79頁。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第71頁,第72頁。

同上

參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第40頁。

邁克爾。d?貝爾斯:(法律原則-規範分析),翻譯。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第13頁。

拉倫,Meth:enlehred: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 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off,轉引自黃茂榮:《法律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版,第83頁。

[42]上引[41],黃茂榮著,第83頁。

[43]正如日本學者川島所說,“壹物壹權”是指壹個物權的客體只是壹個獨立的物,同壹物上不能有兩個以上獨立的物權,尤其不能設立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中國學者也有同樣的表述,壹物壹權原則是指壹物上只能設定壹個所有權;不得在壹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相沖突的財產權。參見王黎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頁。

[44]為行文方便,我們將這裏的所有權稱為親權,分離或分割後產生的財產權稱為子權。

[45]實質所有權是指不具有所有權的法律責任,但具有所有權的本質屬性的所有權,也稱為實質所有權,或實質所有權,在英美法中對應的是衡平所有權。與此相對應的是法定所有權,是指以法律公示為代表的所有權,也稱法定所有權或形式所有權,普通法中的普通法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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