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我省地處高原和山區,林業生產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
為了保護和擴大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的各種效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和發展林業若幹問題的決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相關信息:憲法法律* * 1行政法規***1。
第二條森林資源包括林木、竹林和林地,以及林區的野生動植物。
第三條森林、林木和竹子屬於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屬於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林業管理機構,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建設。
人民公社要在在職幹部中指定壹名幹部擔任專職或兼職林業助理員,負責公社的林業工作。
第五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我省各族人民的光榮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經常開展護林宣傳教育,動員群眾保護森林和樹木,積極開展植樹造林和綠化活動。
第二章森林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國家有關林業政策法令的執行情況,每年至少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壹次,不斷改進林業工作。
第七條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部隊和單位所有的林木,長期保持穩定。
第八條所有權屬明確的林木,應當予以認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確保其不受侵犯。山權、林權不清的,要在林業“三定”中妥善解決。有爭議的山地權屬應由上壹級政府組織,本著保護森林、安定團結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裁決。在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都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樹木,如果強行砍伐,將以破壞森林論處。
第九條國有林場在荒山上種植的林木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國家近期無力造林的國有荒山,經協商簽訂合同後,可由社會組織和隊伍集體造林,山權不變,林木歸造林組織和隊伍所有。
第十條生產隊可以根據本隊宜林荒山的實際情況,每戶劃三至五畝自留山,並可以適當多劃壹些荒山。適合集體造林的荒山少的丘陵地區和平壩地區的生產隊很少或不種山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每戶可劃定壹至二畝疏林地或次生林地作為自留山。自留山劃定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核發自留山使用證。社員可以在丘陵地種樹、種竹,可以套種糧食等各種作物,但不允許只用於開荒和糧食生產。
如果自留山在三至五年內種植,逾期不種植,生產隊有權調整。
社員在房前屋後、自留地和自留山上種植的木竹,永遠歸社員自己所有,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支配權和林木繼承權。自留山所有權屬於集體,任何人不得典當、轉讓或者買賣。城鎮綠化的樹木,由單位種植的,歸單位所有;壹個人在院子裏種的東西屬於個人。
第十壹條在國有林區和集體林區修建工程設施或開采礦藏,要嚴格控制。確需砍伐樹木、占用林地的,面積不足10畝的,由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十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生產建設單位砍伐的樹木,壹律交由林業經營單位處理,並根據砍伐樹木的數量和占用林地的面積,按每畝不低於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由林業經營單位選擇宜林荒山植樹,退耕還林。
第十二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合作社和隊編制林業經營計劃或者林業規劃,發展合作社和隊的集體林業。
第十三條國有林場和公社應認真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小塊分散的國有林壹般應委托給就近的公社、大隊管護,國家按合同支付報酬,也可在樹木盈利時按比例分成。社隊集體林可以組建社隊林場或專業隊(組)經營,也可以把森林經營責任落實到組、戶、勞動者,提倡專業承包和報酬責任制。田邊零星樹木和林糧等混交樹木要“遍地樹木”,保證給成員管護,也可以實行收益分成。無論實行什麽樣的責任制,都必須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並長期保持穩定。
第三章森林保護
第十四條指定森林公社(即主要木材生產公社)。除十個定點森林縣外,凡全省森林資源豐富,人均占有用材林7畝以上或經濟林3畝以上,人均年向國家貢獻林產品木材0.3立方米或桐油、木油、茶油20公斤以上,且當年林業收入占總收入30%的,可分別確定為森林公社、森林大隊、林業生產隊。森林公社由地區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森林大隊和生產隊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林區縣、社、隊實行以林為主,林糧牧結合,多種經營,全面發展的方針。國家應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給予必要的支持。林區成員口糧不足的,要采取減購增銷等措施,保證糧食消費水平不低於鄰近產糧隊。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森林。
(壹)省、地、縣應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護林指揮部,負責護林工作。
(二)在省縣毗鄰的林區,與有關省縣共同成立護林聯防指揮部,負責聯防地區的護林工作。
(3)林區、森林公社和國有林業單位應建立基層護林委員會或小組,締結護林公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應配備專職護林員。
有條件的林場、農場、牧場、廠礦等單位,要逐步配備和清除專職護林員。
(四)護林員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護林員證和護林員袖章。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邏和制止壹切破壞森林和動植物資源的行為。護林員執行巡邏任務時,任何人不得刁難或無理幹涉。護林員的人身安全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林區縣和重點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林業公安派出所,加強治安保衛,保護森林。所需人員由林業部門在不增加編制的原則下調入。林業派出所受公安和林業部門雙重領導,以公安部門為主。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護林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每年11年初至次年4月底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內,應當嚴格控制在林區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
(壹)嚴禁在林區及林區附近燒荒地、燒山驅趕動物、燒灰積肥、燒壟燒炭。嚴禁兒童玩火。
(2)燒山造林等生產用火,必須事先向當地護林指揮部報告並指定專人負責,並組織領導,做到火不滅,人不離。
(三)按行政區域或自然保護區、林場、森林防火責任區,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設施。
(4)發現森林火災時,除盡力撲滅外,還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機關和護林組織報告。有關單位的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滅火。當地駐軍和地方部門應主動支持並優先使用交通和通訊工具。
森林火災發生後,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必須迅速查明原因和損失,追究肇事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嚴肅處理。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懲處。
(五)參加森林火災撲救負傷或者致殘、死亡的,公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金。非公職人員由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或撫恤。
第十八條嚴禁毀林開荒、采石采砂和獵捕野生動物。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區、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區,嚴禁砍柴、放牧和狩獵。
第十九條各級林業部門和林業機構,要建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將國家壹級保護的珍貴、稀有動物和樹種,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野生動植物生活繁殖區和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劃為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加強保護管理,開展科學研究。
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稀有動植物也要認真保護。未經省林業廳批準,任何人不得砍伐和獵捕。
國家保護的珍稀動物和益鳥不得獵捕和在市場上出售。
第四章造林綠化
第二十壹條認真貫徹森林經營的原則,國家、集體和個人都要興辦林業。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荒山荒地的情況制定造林規劃。
(壹)全省森林覆蓋率將在二十年內逐步達到30%左右。
(二)重點建設新型用材林和經濟林基地,大力營造速生豐產林。
(三)鐵路、公路兩側,河流、運河兩岸,水庫周圍,應當修建各種防護林帶。
(四)煤炭、造紙等部門應利用壹切可能的條件建立自己的用材林基地。
(五)燃料困難的地方,應優先發展薪炭林。
(六)城鎮和工礦區,應大力營造園林和環保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植樹造林,按期完成綠化規劃確定的任務。
屬於國家所有的大面積荒山,應設置國有林場,植樹造林。如果條件允許,應采用飛機植樹。飛播林地除適合國家建立管理站或劃歸國有林場管理外,壹般應劃給合作社、隊管護,並按比例進行林木收益分成。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管理區域內的荒山造林任務。
鐵路、公路兩側,江河、運河兩岸,水庫周圍,城鎮、工礦區、機關、學校、軍營附近,以及國營農場、牧場經營的地區,各單位都應當植樹。沒有林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造林區,限期造林,長期管理,林木歸造林單位所有。
凡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務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宜林荒山多,可建公社、大隊林場造林;生產隊也可以劃出壹部分責任山給社員造林,實行隊山、戶建、* *所有權和收益分成。責任之山劃定後長期保持穩定。
第二十三條植樹造林應當保證質量,提高成活率。要普遍建立造林檢查驗收制度,積極開展現有中幼林培育間伐和次生林改造,提高森林質量,增加木材生長量。
第二十四條新的幼林地、飛播造林地和能夠自然更新形成森林的地方,應當封山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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