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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商業企業合法權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商業企業(包括糧食和供銷合作社,下同)。第三條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商業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商業企業依法經營的重要保障。各級商業部門和企業要把法律顧問工作列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第四條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3)事前參與、事中監督、事後補救;

(四)依托單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二章法律顧問機構第五條法律顧問機構是所在單位的職能部門,在法定代表人領導下開展工作,直接對法定代表人負責。第六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所屬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第七條商業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單獨設立法律顧問機構,也可以由幾個企業聯合設立* * *法律顧問機構,或者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設立統壹的法律顧問機構。第八條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可稱為法律顧問處或法律事務處。第九條法律顧問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參與所屬單位的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為法定代表人提供決策的法律依據或建議;

(二)參與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清理,監督有關部門依法辦事;

(三)參加重要的商務和經濟技術談判及簽約活動;

(四)負責或指導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五)起草、審核各類法律文書,建立法律事務處理檔案;

(六)受法定代理人委托參加訴訟、調解和解決糾紛等非訴訟活動;

(七)為處理違法違紀等重大事件提供法律依據和建議;

(八)接受本單位各職能部門或職工個人的法律咨詢;

(九)配合有關部門普及法律知識,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律培訓;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章程決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法律顧問機構的設立和法律顧問的配備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備案。第十壹條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第十二條法律顧問機構之間可以建立合作關系。第十三條法律顧問機構接受外國單位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其權限和報酬由雙方約定。

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章法律顧問第十四條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掌握法律法規知識,熟悉商業工作。

符合上述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商業幹部、工人,可以擔任本單位的法律顧問:

(壹)具有法學專科(含法學證書課程)以上學歷,或者取得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出具的從事法律咨詢工作並在本單位工作壹年以上的推薦信;

(二)具有商業經濟職務,熟悉經濟法規,具有壹定的法律基礎知識;

(三)從事商業經濟管理或經營多年,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半年以上法律知識培訓,掌握壹定的法律知識;

(四)具有多年法學教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經驗;

(五)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

(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顧問資格;第十五條法律顧問由所在單位聘請,並由省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前條規定,統壹審核,合格者,頒發《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證》。第十六條《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證》由商務部統壹印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

法律顧問被解聘或調離原單位的,發證單位應收回其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證。

法律顧問持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證參加訴訟或非訴訟活動時,有權向商業部門有關單位調查取證。各商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廣大商業幹部職工都應給予協助。第十七條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權出席或列席企業和企業管理委員會就經營決策召開的會議和其他可能涉及法律事務的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的有關文件、記錄、報表、賬目等資料;

(三)有權參與本企業重大經濟協議、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訂立或審查;

(四)依法參加訴訟或者非訴訟活動,有權向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五)有權制止本單位或其下屬單位的違法行為,在制止無效時,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要求答復;

(六)參加法律培訓或購買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書籍的權利;

(七)法定代表人授予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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