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秋瑾《怒時代之韻重疊》:“文明之種子已萌,使精神得以復興,以愛中國。”文明是指壹種全面的意識形態。文明的起源和發展都是人們有意識地建設自己,建設自己,建設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文明包括思想、禮貌、文字、文化、科技、宗教信仰等等。另壹層含義是,文明是符合特定價值觀念的某種行為的“外在特征”。註意,這個概念中的“文明”不是“行為”,而是指行為的“外在特征”,即文明與禮貌、教育與美德與粗魯、野蠻相關。這些都屬於人類對這種行為的抽象概念描述,屬於意識形態的範疇。
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相互妥協的產物。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他只能規範社會實體和社會行為。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面的規則,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
文明是人類社會不懈追求的永恒目標,是推動人類社會前進的精神動力。如果人類放棄對文明的向往和追求,人類社會將變得不可想象。文明的發展過程是壹個由低級向高級不斷往復發展的無限過程。正是因為這個過程,人類才能從愚昧走向理性,從野蠻走向現代,從專制走向民主...
文明和法律都是歷史發展的產物,但文明是隨著人類社會而生的,階級意義上的法律是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同時,人類進入無階級的資本主義社會後,文明將繼續向更高的階級發展,但原有階級意義上的法律將趨於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非階級意義上的社會規範或行為規則。
我們認為文明不應該受到法律的管制,原因有四。
第壹,文明是意識形態,法律是社會實體的規範。這種形式上的法律是如何規範壹種意識的?
第二,文明是伴隨著人類的出現而產生的,它的發展是壹個動態的過程,而法律是隨著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它只適應於當前的社會形態,是壹個靜態的過程。靜態的法律如何規範動態的文明?
第三,文明是人類文化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任何國家機關都不可能通過壹定的法律來命令創造壹項先進的科學技術,壹部偉大的文學作品,或者壹位傑出的發明家、科學家。
第四,文明被定義為壹個綜合的意識形態,屬於壹個宏觀的概念。只能從思想或意識的角度去把握,而法只是壹個微觀概念。微觀概念如何規範宏觀概念?
所以我們認為文明不需要法律規範,然後我們會用例子來證明我們的觀點。
第壹,文明屬於綜合意識形態和宏觀概念,比如中國古代文明、兩河流域文明、埃及文明等等。我們能說這些燦爛的文明是法律規範的結晶嗎?不會的,文明的發展靠的是人類自覺的自我建設。親吻暈倒的人合適嗎?⒖平是嫉妒餃子的稱號?拿著?襯衫垂下來?
第二,從法律淵源上,他也是人類在發展中自我建構的成果,屬於文明的壹部分。我們稱之為秦文化或秦文明,也稱秦律的微觀概念為文明,但不分析秦律本身的公平或殘酷。所以,是因為秦律規範了秦文明嗎?不,文明是按照自然的內在歸屬發展的,就像文明必須從低級進化到高級壹樣。所以我們認為文明不需要法律來規範。
第三,就法律存在的條件而言,法律並非自古就有,而是因為人的需要而存在。那麽他應該體現人民的利益。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需求是人與生俱來的、先天的、潛意識的,所以屬於意識。因此,法律是隨著人類意識的不斷發展而發展的。顯然,法律也是文明和人類意識發展的結晶。法律怎麽能違背文明過去的規範呢?所以我們認為,文明的發展不需要法律來規範。
謝謝妳,主席。各位評委老師,其他辯手同學,大家好!
我們在開篇論證中的論點已經充分說明,文明不需要法律來規範。今天對方辯手壹再強調,文明需要法律規範。但從對方辯手的闡述中,我們感覺對方辯手對這場辯論並沒有深刻的理解,對文明的概念進行了限定,而是對法律的作用及其力量進行了贊美。殊不知,法律只是壹個輔助的“工具”,對方辯手邏輯混亂,漏洞百出。下面我就來指出今天對方辯手犯的錯誤。
第壹,對方辯手限定了文明的概念。我們在壹場辯論賽中已經充分解釋了文明的概念,但是對方辯手對這個概念模糊不清,把文明等同於道德來概括,所以對方辯手並沒有真正理解文明的真正內涵,反而嚴重制約了文明的概念。這是第壹個錯誤。
第二,對立的辯手嚴重混淆了文明和現實行為這兩個概念的不同關系。文明和法律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階級意義上的法律是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文明伴隨人類社會而生。文明是壹種意識形態,壹方強調意識形態,壹方強調行為,另壹方反復強調法律的作用。不都是行為規範嗎?法律對文明的規範呢?
第三,邏輯混亂。從剛才的辯論來看,對方首先承認文明屬於意識形態,承認法律對意識不起作用,但不承認法律對文明不起作用。這不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第四,神聖化法律。我認為法律是解決壹切矛盾的良藥,它能解決壹切問題。但是,我們在攻擊和辯論階段提出的社會問題,對方是不知道的。對方是不是覺得站不住腳,不敢回答他們?我們從壹開始就沒有否認法律的作用,法律對社會行為的規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們就是不認可用法律來規範文明。因為文明是壹個宏觀的意識形態概念,而法律強調微觀的行為規範,壹個微觀的行為如何規範思想文明?由此可見,對方的論點實在可笑,所以對方辯手又犯了壹個嚴重的錯誤。
另壹位辯手壹直在回避我們的問題。這時,另壹位辯手也告訴我們,文明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我們能接受嗎?我們今天站在這裏討論這場辯論,不是和其他辯手玩文字遊戲,而是關註事實,探索壹種更適合文明發展的思維方式。
我們重申我們的觀點,即“文明不應該受到法律的管制”。在辯論中,我們已經充分論證了這壹觀點,並且也得到了其他辯手的部分認可。我們的第壹次辯論已經明確界定了文明與法律的概念以及文明與法律之間的邏輯關系。我們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辯論已經論證了法律只是壹種“工具”,屬於國家的階級控制,只對社會實體和社會行為起作用,而文明是壹種綜合的意識形態,法律對文明沒有作用,更不用說把法律的規範放在文明上。其次,我們認為文明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因為我們認為文明不僅僅是指符合特定價值觀的某種行為的外在特征,還表現為有禮貌、有教養。從文化專家唐的研究成果來看,文明的重點在於不同文化的發展趨勢和運行規律!因此!唐所說的“文明”是指文化知識形態的發展。如何談意識形態的法律規範?法律對文明的規範呢?
文明是人類文化傳統和歷史智慧的結晶。對文明的研究,往往著眼於人類改造自然和社會的經驗教訓的總結和傳承!文明其實是人類文化傳統和歷史智慧結晶的代名詞。歷史的智慧能被法律規範嗎?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法律可以規範文明,錯誤的意識難道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如果法律能規範文明,那中國五千年的文明豈不是也要被法律規範?
如果法律能規範文明,思想處處受束縛,又怎麽談得上智者的智慧呢?
綜上所述,我們堅持文明不應該被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