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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貼,家庭成員如何繼承財產?

繼承必須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實現或處分。家屬首先要對財產進行分析,只有分出* * *和* * *的財產後,才能屬於死者的遺產。繼承具有排他性,法定繼承(如有遺囑或遺贈,須按遺囑和遺贈辦理)可由第壹順序繼承人實現,在第壹順序無人時,只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行使。

繼承法

第二章法律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應當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以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喪偶的女婿以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扶養人多於繼承人的人,可以適當繼承。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第二十壹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二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分割遺產時,應先將*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

第三十條配偶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壹條公民可以與贍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權。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沒有繼承又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應當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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