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基層設立綜合網格,配備服務管理者,運用信息技術做好網格內黨建、綜合管理、政策法規宣傳、社會保障、應急管理、便民服務、維護合法權益等工作的服務管理體系。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本市所轄的村莊、社區等特定空間區域內,按照相應標準劃分的基本服務管理單元。第三條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堅持黨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依法保障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黨委領導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城鄉網格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城鄉網格服務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民政、大數據發展、營商環境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信訪、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 *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五條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領導本轄區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網格員、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和網格員的選拔、管理、培訓和考核;
(二)執行網格事務準入標準和政策;
(3)完善社會治理綜合指揮機構;
(四)辦理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或上級交辦的工作;
(五)組建村(社區)服務隊;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六條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村、社區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配合聯合村(社區)服務隊開展相關服務,動員和組織村(居)民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七條鼓勵村(居)民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村民(居民)有權享受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提供的相關服務,有權對所在網格的網格領導、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網格指導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進行監督。
村民(居民)應當依法配合基礎數據、動態信息采集等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八條鼓勵具有中國生產黨黨員身份和公職身份的村民(居民)做好以下工作:
(壹)在居住地登記基本信息,參與村、社區* * *建設和治理;
(二)合格的,作為居住地所在電網的兼職電網員;
(三)按照村(居)民家庭的要求開展聯合活動;
(四)完成其他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網格化劃分的具體方法在村、社區進行網格化劃分。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在村、社區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格分為村民小組、居民小區、樓房、道路和街道等。網格內的常駐村(居民)數量壹般為300至500人。
網格劃分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城鄉網格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地理區域、人口分布、產業布局、社會發展等因素的要求制定。第十條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壹)宣傳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村民(居民)自覺守法、文明禮貌;
(二)依法采集、錄入和更新網格內人口、住所、建築物、重點場所、組織機構等基礎數據和動態信息;
(三)開展網格內社會治安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
(四)依法調查網格內影響社會穩定的信訪、民間糾紛等矛盾,協助相關調解組織和部門開展調解;
(五)根據“最多跑壹次”改革的有關規定,對村(居)民需要辦理的事項給予幫助辦理、代為辦理等便民利民服務;
(六)為村(居)民提供與其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民生服務,協助開展特殊人群誌願服務活動和關愛服務;
(七)依法協助村(居)民自治,幫助開展民主議事和協商;
(八)協助推進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縣(市、區)城鄉網格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建立網格工作準入制度,並制定工作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網格化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工作條件、信息支持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