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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規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優化基層公共服務和管理,加強基層治理自治、法治和德治融合,深化平安法治建設,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基層設立綜合網格,配備服務管理者,運用信息技術做好網格內黨建、綜合管理、政策法規宣傳、社會保障、應急管理、便民服務、維護合法權益等工作的服務管理體系。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本市所轄的村莊、社區等特定空間區域內,按照相應標準劃分的基本服務管理單元。第三條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堅持黨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依法保障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黨委領導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城鄉網格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城鄉網格服務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民政、大數據發展、營商環境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信訪、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 *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五條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領導本轄區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網格員、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和網格員的選拔、管理、培訓和考核;

(二)執行網格事務準入標準和政策;

(3)完善社會治理綜合指揮機構;

(四)辦理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或上級交辦的工作;

(五)組建村(社區)服務隊;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六條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村、社區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配合聯合村(社區)服務隊開展相關服務,動員和組織村(居)民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七條鼓勵村(居)民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村民(居民)有權享受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提供的相關服務,有權對所在網格的網格領導、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網格指導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進行監督。

村民(居民)應當依法配合基礎數據、動態信息采集等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八條鼓勵具有中國生產黨黨員身份和公職身份的村民(居民)做好以下工作:

(壹)在居住地登記基本信息,參與村、社區* * *建設和治理;

(二)合格的,作為居住地所在電網的兼職電網員;

(三)按照村(居)民家庭的要求開展聯合活動;

(四)完成其他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網格化劃分的具體方法在村、社區進行網格化劃分。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在村、社區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格分為村民小組、居民小區、樓房、道路和街道等。網格內的常駐村(居民)數量壹般為300至500人。

網格劃分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城鄉網格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地理區域、人口分布、產業布局、社會發展等因素的要求制定。第十條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壹)宣傳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村民(居民)自覺守法、文明禮貌;

(二)依法采集、錄入和更新網格內人口、住所、建築物、重點場所、組織機構等基礎數據和動態信息;

(三)開展網格內社會治安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

(四)依法調查網格內影響社會穩定的信訪、民間糾紛等矛盾,協助相關調解組織和部門開展調解;

(五)根據“最多跑壹次”改革的有關規定,對村(居)民需要辦理的事項給予幫助辦理、代為辦理等便民利民服務;

(六)為村(居)民提供與其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民生服務,協助開展特殊人群誌願服務活動和關愛服務;

(七)依法協助村(居)民自治,幫助開展民主議事和協商;

(八)協助推進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縣(市、區)城鄉網格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建立網格工作準入制度,並制定工作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網格化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工作條件、信息支持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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