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和平會議在1899和1907年通過的壹系列公約、宣言和其他文件。也被稱為海牙章程。第壹次海牙會議和19號公約結束時,帝國主義國家為了重新劃分殖民地,爭奪世界霸權,大規模擴軍備戰,加緊軍事同盟。由於國內經濟困難等原因,俄羅斯無力在大國間爭奪霸權。為了爭取時間,限制對手,俄羅斯皇帝尼古拉二世提議於1898年8月在荷蘭海牙召開和平會議,邀請歐洲、亞洲和北美的獨立國家參加。雖然各國對俄羅斯的倡議態度不壹,但基於各自的外交需要,並沒有拒絕。在這壹歷史背景下,第壹次海牙和平會議於1999年5月18日至7月29日在海牙舉行,中國、俄羅斯、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美國、奧匈帝國等26個國家參加。會議宣稱其主要目的是限制軍備和保障和平,但最終未能就此達成任何協議,僅簽署了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編纂戰爭法的三項公約和三項宣言。分別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899海牙公約第1號)、《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99海牙公約第2號)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條例》、《日內瓦公約第1864號原則適用於海戰公約》。關於禁止從氣球或以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射彈和爆炸物的宣言(海牙宣言第1,1899號),關於禁止使用專門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毒性氣體的射彈的宣言(海牙宣言第2,1899號),以及禁止使用在人體內容易膨脹或變形的射彈,如不完全覆蓋核心或外殼的硬殼。在第二次海牙會議和該公約的第壹次海牙和平會議之後,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軍備競賽加劇了。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於65438年6月至15年6月至18年10月在海牙舉行,有44個國家的代表參加,包括參加第壹次海牙會議的所有國家。這次會議是第壹次海牙會議的繼續。1904 ~ 1905日俄戰爭後,各國都迫切希望補充和制定海戰和陸戰法規。會議修訂了3個公約和19的1宣言(Declaration 1),新制定了10公約,共計13個公約和1宣言。即: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海牙公約1)、限制使用武力索償合同債務公約(1907海牙公約2)、戰爭開始公約(1907海牙公約3)和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條例》、《中立國和陸上人民權利義務公約》(1907第5號海牙公約)、《戰爭開始時敵方商船地位公約》(1907第6號海牙公約)和《商船改裝軍艦公約》(1907第7號海牙公約)。《布設自動觸發地雷公約》(1907第8號海牙公約)、《戰時海上轟炸公約》(1907第9號海牙公約)、《1906年6月6日日內瓦四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公約》(1907號海牙公約)、《限制在海戰中行使捕獲權公約》(1165438) 哪個沒有生效)、《海戰中立國權利義務公約》(65438中國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批準或加入了除海牙公約1907以外的所有公約,海牙公約1907沒有生效。 海牙公約的主要內容按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包括1899的海牙公約1、1907的海牙公約1和公約2。根據這些公約,締約國承擔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盡可能避免訴諸武力”的壹般義務,並決定通過斡旋、調解、國際調查委員會和國際仲裁等手段實現這壹目標,為限制傳統國際法中的“訴諸戰爭權”做出了重要貢獻。(2)戰爭和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的範疇,包括海牙公約第3號、第5號、第6號和第5號。1907.公約3在歷史上第壹次正式確立了宣戰制度,規定宣戰是非法的;公約6規定了戰爭初期對敵商船的保護制度;第5號和第5號公約。13詳細編纂了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和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和慣例。(3)戰爭法,上述兩類以外的條約都屬於這壹類。這類條約是《海牙公約》的主體部分,從陸戰、海戰、空戰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戰的手段和方法,進壹步明確和提高了戰鬥人員、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第4號海牙公約及其附件。該公約包含了戰爭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範,其內容甚至措辭幾乎與1899海牙第二公約及其附件完全相同。本打算由前者取代後者,但由於1899海牙公約的壹些締約國沒有簽署和批準1907海牙公約,兩者並存。兩項公約的序言載有壹項重要條款:在本公約未包括的情況下,平民和戰鬥人員仍受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管轄,“這些原則來自文明國家間制定的慣例、人道主義法律和條例以及公眾良知的要求”。這就是著名的“馬爾頓條款”,對戰爭法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後來很多戰爭法條約都重申了這壹內容。另壹個意義重大的條約是1899海牙宣言1。該宣言是唯壹的空戰國際條約,有效期為五年。在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會上修訂過,內容壹模壹樣,規定有效期到第三次海牙和會。由於第三次海牙會議至今未舉行,該條約在法律上仍然有效。然而,自第壹次世界大戰以來,交戰國使用飛機轟炸的範圍越來越廣,宣言的條款實際上已被徹底破壞。在1921 ~ 1922的華盛頓會議上,委托由美國、英國、法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研究起草空戰規則。海牙委員會起草的空戰規則草案沒有被所有國家接受。海牙公約的歷史意義1899和1907海牙會議編纂的許多公約今天仍然有效,為後來戰爭法的編纂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促進了人道主義原則在戰爭中的落實。海牙公約具有普遍效力。雖然每個公約都包含了只有當所有交戰國都是締約方時才能適用的條款,但這些公約中包含的許多原則和規則都是公認的國際慣例,因此適用於所有國家。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不僅將海牙公約適用於締約方(如德國),也適用於非締約方(如捷克斯洛伐克),根據公約原則對違反戰爭法的戰犯進行定罪和懲罰。然而,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科學技術的進步及其軍事應用,海牙公約的許多內容已經過時。為了適應現代戰爭的需要,1949日內瓦公約和1977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確認、修改和發展了海牙公約所包含的許多戰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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