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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失業保險領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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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妳好,這要看妳是在什麽情況下離職的。如果是妳自己離職的,就拿不到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必須是非自願離職,購買失業保險滿壹年以上才能申請。妳的情況可以通過當時申請低保來核實。

具體可以參考《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待遇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失業保險並按省民政

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簡稱失業人員),申請

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根據規定,妳應該參加

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

申請,審核確認資格,批準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符合期限和標準的,負責支付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

第四條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提出申請。

失業保險,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就業不因本人意願而中斷。

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單位失業前,應終止或公布失業人員名單

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7日內,應當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

要求提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證明、繳費證明等

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接受。

其單位的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應填寫《失業保險申請表》,並

顯示以下文件:

(壹)本人身份證明;

(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

(3)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

(四)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應按月從該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同時,應當如實向中介機構說明求職和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

向該機構申請醫療補助。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持有失業

按規定向經辦機提交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

領取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的人當

6月份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領取。

第十壹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和接受工作。

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的,可按規定享受。

就業服務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有規定情形之壹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

天內,將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和確認,並將結果和相關事項通知我。名著

經審核合格者,從失業登記之日起發給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黃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以下原則確定:

(壹)個人失業保險費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

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並繳納費用的。

重新計算時間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相同,但尚未領取。

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

領取失業保險金不滿壹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

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

失業保險金的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憑證由經辦機構出具。

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即將到期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當

提前壹個月告訴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1.經辦機構有權立即停止支付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待遇。

失業保險福利。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準備書面材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點。

電話咨詢等。,為失業人員、雇主和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理賠和支付情況的統計。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第二十壹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壹統籌地。

區,繳納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兩部規定。

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不成的,適用上壹級勞動保險。

障礙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的,

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待轉移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損失。

行業保險、醫療補助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和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照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總額的壹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統籌地區。

安置費和失業保險費的處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隨失業保險關系遷出該地。

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要求,或者塗改、偽造相關材料的。

以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責令退還;是啊,陰謀

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

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政治懲罰;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

可以向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不續訂或者提前終止。

持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請壹次性生活補貼,按省、自治區、直轄市

實施城市措施。

第二十九條《失業保險金申領表》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制定。

壹個公式。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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