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前緩刑有哪些跡象?
刑事案件開庭前沒有特殊跡象可能被判緩刑。沒有開庭和人民法院審理,誰也不能單方面決定可以給予緩刑。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認罪表現較好,適用緩刑的可能性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試用期要遵守哪些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此外,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告判決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按照數罪並罰的規定,決定前罪和後罪所適用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3.試用期可以去其他地方嗎?
壹般來說,不能離開矯正的地方。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許可後才能離開指定區域。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察機關批準。緩刑是特定偵查機關在壹定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可能犯新罪,發現漏罪沒有判決,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都可能成為撤銷緩刑的條件。另外,緩刑的效果不如附加刑,即無論是否撤銷緩刑,判處的附加刑都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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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