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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取消和終止

壹、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托人死亡或者終止,受托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委托合同終止。但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第九百三十五條受托人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委托人死亡、破產或者解散,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直至委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擔委托事務。

二、委托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壹)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後果。委托合同的任何壹方有權隨時終止委托合同。但是,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除外。比如委托人處於昏迷狀態,無法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委托事務的處理處於關鍵階段,代理人解除合同,必然給委托人帶來損害,代理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除外。

(二)因壹方原因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的後果。因委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等原因導致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辦委托事務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委托人做好善後工作前采取必要措施。

三。委托合同終止的內容有哪些?

(1)終止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壹般原因和特殊原因。壹般原因是指合同終止的壹般原因。比如委托交易完成,委托合同履行不可能,委托合同期限屆滿;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的獨特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壹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雙方都有權任意解除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無論是固定期限委托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委托合同,無論委托事務處理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都有權解除委托合同。

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信任關系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性和任意性,沒有壹定的規範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對另壹方的信任發生動搖,無論是否有可信的理由,都應允許其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否則,即使雙方的合同關系勉強維持,也會影響委托合同目的的實現。《民法典》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以上是編輯搜集的關於委托合同解除和終止條款的法律知識。綜上所述,委托合同的任何壹方都有權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希望回答能幫到妳。為了妳更好的維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我們平臺上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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