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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權利和權力?

壹、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和行為屬性不同。

權利主體壹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的主體只能是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權利行為壹般是民事行為和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壹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公務行為,也稱“職權”,是公權力的壹種。

2、強制。

權利和權力對對方是強制性的。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這也是強制性的,但與強制力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只是靠國家強制來支撐的。當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加強制力。如果不允許扣押或毆打債務人討債。因此,權力的強制是直接的,而權利的強制是通過權力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

權利可以由權利人單獨享有,可以是與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與壹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與相應的義務人存在雙邊關系的情況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享有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或者權力僅存在於與特定相對人的關系中。單壹主體不能行使權力,因為權力在中國是受制於對方的服從,這是管理與服從的關系。所以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系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不得放棄或轉讓授予其的權力,政府權力也是對國家的壹種責任(義務),不能閑置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法律依據

《民法》第壹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二,權利和權威的區別

1,對,權力和權威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它們以權利為中心聯系在壹起。

2.權利可以理解為壹種資格,行為的自由與否,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和意見。它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享有或維護特定利益的壹種權力。

3.權利作為現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有著豐富的內涵。科學界定權利的概念和內涵,首先要理解權利的本質。權利的本質是權利區別於其他法律範疇(如義務、權力、規則、強制)的基本屬性。我們可以大致區分幾種傳統的傾向來解釋權利的性質,即把權利看作道德資格、自由、意誌、利益、法律賦予的某種權力和能力等。

4.看看中國現代對權利的定義和解釋。夏勇先生闡述了權利的要素和定義方法。他認為權利的本質是由多種屬性構成的。對於壹項權利來說,必須有壹些基本的要素。主要包括利益、意見、資格、權力、自由五個方面。在此,簡單描述如下:

5.首先,權利的存在必須以利益為基礎。因為權利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壹定的利益。權利的成立也是因為利益。

6.其次,利益要成為權利,必須有人主張或要求,否則就不會成為權利。

7.第三,要主張利益,妳必須有資格提出要求。但是,壹個利益、主張和資格的成立,還需要能力,包括權威和能力。

8.最後,權利還包括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使或放棄壹定的權利,不受外界的幹涉或威脅。如果有人被迫主張或放棄某項利益或要求,那麽這種主張或放棄本身就不是權利,而是義務。夏勇先生指出,這五個要素對於確立壹項權利至關重要。以任何壹個要素為原點,以其他要素為內容來定義權利,都沒有錯。

9、權力,即權利的功能,借用物理學的說法,就是權利做功的能力。它是指權利所固有的有益功能和效率。權力本身的定義決定了其內在的、可取的和有益的特征。

10,權限,是法律限定的權利範圍。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無限制的,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對國家公權和個人準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國家和個人的行為自由,以盡量減少其各種權利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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