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壹出,引發各界關註。其中,有人將其解讀為有利於“失信者”、“借錢的人都是大叔”,也有人認為該制度會“側重保護企業主,歧視普通人”;此外,有媒體報道稱,下半年將在部分地區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對此,265438+20世紀經濟報道於7月18日采訪了參與改革方案論證的兩位權威人士——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遲和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研究總監韓,介紹了個人破產制度的背景,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池表示,個人破產制度要保護非惡意失信債務人,“失信被執行人”將受到包括限制高消費、限制退出、破產保護期五年甚至更長、刑事責任制度等措施的限制;隨著國內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征信體系的成熟,個人破產將有制度保障,而個人破產制度又反過來促進前者的進壹步完善。
韓說,有人認為個人破產制度重在保護企業主,歧視普通人。“上述解釋可以說是極不負責任的”,因為“無論是企業主還是普通個人申請破產保護,都不意味著可以輕易逃避債務。”
對於試點的傳聞,韓表示,《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必須先“研究”,目前還遠沒有落實。
對“老賴”有嚴密防範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分配或者債務調整,免除其債務,確定破產過程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目前,大多數國家已經實行了個人破產制度。
從國際經驗來看,引入個人破產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因非主觀因素而失信的債務人,給他們壹個重生的機會;至於“老賴”,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會受到壹系列的緊箍咒的束縛。
《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引發市場關註。公眾關註的核心點是制度的出臺是否會縱容“老賴”。首先,如何從法律上界定債務人是不是“懶人”?
池:老賴是壹個常見的名字。法律上的區分主要看其是否有負責還債的財產,是否有還債的能力。如果其具有清償債務的財產,拒絕履行或者逃避清償債務的義務,這個債務人應當屬於老賴;但如果他真的沒有可執行財產,資不抵債,就不能叫“老賴”。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為什麽不能保護後者,也就是這些誠實的債務人?
遲: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法律沒有區分這兩類人。只要債務人不按時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根據現有法律和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的規定,被執行人就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法院不會考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原因和是否有財產。可以說,執行程序不審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原因和過程,只審查結果。
未來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區分債務人後,誠實債務人會得到什麽樣的保護?
池:個人破產制度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措施來保護債務人。
第壹種制度是自由財產制。自由財產制度允許債務人在還債過程中保留生活必需的財產,如家庭必需品等,可以納入自由財產的範圍。至於自由財產的範圍,是由各國的立法來確定的,自由財產的範圍是通過個人破產法來確定的,個人破產法規定了債務人生存所必需的財產。這樣可以保護債務人的生命權,保證債務人不會陷入絕境。
二是豁免制度。免責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制度安排,使債務人在履行了壹定的法律義務後,可以免除其未能履行的債務責任,即不必償還。這樣他就可以避免終身負債,有機會在法律條件下被免除債務,進而給他創業的機會。
換句話說,自由財產制度保護了債務人的生存權;豁免制度保護債務人的發展權。
無論是企業家還是消費者,負債的原因有很多,是各種綜合因素的結果,並不完全是債務人自身鋪張浪費的原因。因此,對於創業失敗的創業者、借貸過多的消費者以及其他需要個人破產法保護的自然人,我們應該持寬容態度。
個人破產制度將對逃廢債務采取哪些防範措施?
遲:個人破產制度對逃廢債務有明確的對策。
第壹,目前法院的執行程序“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即不允許債務人在履行法定義務前進行高消費或出境。這些措施實際上屬於個人破產制度中的限制性措施,在個人破產法缺位的情況下,其實施程序已被借鑒。
第二,在個人破產制度中,有壹個“破產犯罪制度”來進壹步限制惡意逃廢債務。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現債務人有嚴重逃廢債務的行為,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也會撤銷之前的債務豁免。
個人破產有免責期。從國外立法的經驗來看,債務人在啟動個人破產程序後,並不是理所當然地被免除責任,而是被要求在3-5年內履行法定義務。有些國家的免責期較短,但同時設計了個人重整制度。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還會有壹些監督措施:包括債權人在內的所有利益相關方都可以在漫長的豁免期內對債務人進行監督,他們可以舉報債務人的任何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
這個時間限制可以保證債務人在這個過程中經受了長時間的考驗。
甚至有些國家要求債務人在進入破產程序前如實申報全部財產,然後由監督人或管理人查詢其財產申報是否真實;如果申報的財產是不誠信的,就不能享受豁免待遇。也就是說,從債務人進入程序申報債權的第壹步開始,他就是在考驗債務人的誠信,在這個過程中的任何違規或違法行為都有可能被個人破產法追究責任。如果債務人本身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不可能獲得豁免待遇的。如果債務人事後發現惡意逃廢債務,其豁免也將被撤銷。
有人認為“企業破產,可以減輕企業主的連帶責任,換句話說,企業主可以逃避債務,繼續過好日子。”但是普通人想申請破產,特別是因為還不起房貸,所以申請破產來逃避債務是很遙遠的。對此妳怎麽看?
韓:上述解讀可以說是極不負責任的。無論是企業主還是普通個人申請破產保護,都不意味著可以輕易逃避債務。
從全球經驗來看,個人壹旦宣告破產,法院確實可能免除其部分債務,但破產人壹般會放棄對其現有資產和未來財務管理的控制權,而留給受托人統壹管理(如果能實現,需要變現以清償債務)。破產者未來的收入除了保留必要的生活開支外,還要交給委托人繼續還債。此外,破產者不得有高消費,連吃飯、理發、交通等費用都會被嚴格限制,更不能隨意出國度假。這壹嚴格限制將持續到破產保護期結束。破產保護期可以是四五年,也可以是七八年甚至更長。
在企業主對企業有個人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企業主宣告破產的前提是企業主的全部個人財產不足以為企業償還債務。即使法院免除其部分債務,壹旦企業主宣布破產,企業主的股票財富也基本清零。否則,如果其仍有能力清償債務,法院將不會受理其破產申請。
總之,個人破產制度不是為了保護“老賴”,而是壹種信用修復機制,在法律上承認妳沒有償債能力,債權人不能再強迫妳還債,否則就是違法的。這樣,債務人可以獲得第二次機會。
為什麽中國的個人破產法“難產”?
在我國,個人破產法雖然討論了很久,但壹直沒有付諸實施,使得我國破產法處於“半法”(只有企業破產法)狀態;個人破產制度的“難產”恰恰是立法者因為擔心惡意債務人的約束力而采取的謹慎態度。
但是,隨著個人財產登記和信用信息登記制度的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所需的外部條件已經日益成熟。未來,個人破產制度的推進,反過來會促進個人財產登記和征信系統的進壹步完善。
為什麽個人破產制度在歐美已經實行多年,在中國卻沒有出臺?
遲:個人破產制度是壹項非常成熟的制度,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了。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認可的機制。中國是壹個人口眾多、地區差異大的國家,個人破產立法難度大。在壹些經濟發達地區確實有壹些理論上的嘗試。如深圳中院於2016對《個人破產法》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在此基礎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其中壹大亮點是個人重整程序的設計,但據我所知,目前還沒有得到全國人大的授權。
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並無異議,主要關註的是可行性。
壹是對債務人逃廢債務的擔憂。中國現在有壹個統壹的財產登記系統和完整的信用信息。它能控制債務人逃避債務嗎?雖然有制度安排,但人們還是會思考這種行為是否能被控制,是否會被利用。
比如債務人的房產登記在北京,但房產在深圳,如果產權登記系統不統壹,系統裏可能查不到。北京的法院可能只查到北京的信息,查不到深圳的房產。這樣可能會逃避法院對財產線索的審查,導致這部分財產脫離監管。
第二,目前國內缺乏壹個非常統壹完善的查詢系統,可以快速調取債務人的歷史失信記錄。比如在深圳法院被記入失信名單,但在北京法院能查到嗎?可能找不到了。這可能會導致大家對程序的認同出現偏差。
財產登記和信用信息的統壹是主要反對的焦點。
但這兩個理由,在我看來,並不構成反對立法的理由。原因是通過推進個人破產制度,進而完善征信系統和財產登記制度。
100年前,即使在英國這樣的發達國家,也不可能有電子記錄帶來的透明。為什麽個人破產後沒有出現大問題?包括《企業破產法》也存在企業財產登記的問題,但由於缺乏財產登記和信用管理制度,《企業破產法》沒有實施。人的破產和企業的破產沒有本質區別,登記和信用的制度是壹樣的。
另外,還有壹個觀念的問題。中國長期處於農耕社會,“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觀念深入人心。
國家發改委的改革方案中提到,要逐步推廣。為什麽逐漸推廣?其實是考慮到了公眾的接受度:並不是所有主體壹開始就適用個人破產,而是先考慮企業經營者。這種破產稱為商人破產,首先從商人破產開始實施,然後擴展到消費者破產,最後擴展到所有自然人。
下半年會試點嗎?
有媒體報道稱,個人破產制度有望於下半年在部分地區試點。
韓:我問了十個可能的“內部人士”,他們都說沒有說過。
在《方案》正文中,寫明“逐步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有些人可能把“循序漸進”理解為先試點,後鋪開。至於“下半年”,可能是《規劃》已經出臺,這麽重要的文件必須盡快實施,所以自然要把實施時間“定”在下半年。
其實妳稍微想壹想,就能發現這個新聞有問題。
第壹,個人破產制度太重要了。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個人破產法肯定比企業破產法更受關註。壹般來說,這種級別的法律文件,沒有三五年的反復討論和修改,是很難制定出來的,即使需要更長的時間,也很正常。沒有成文的法律,就不可能進行所謂的試點。而且《建議》中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還是那句話,先要“學習”,這離落實還遠著呢。
第二,壹般來說,有針對特定對象的政策,而不是針對所有人的法律。如果在部分地區試點個人破產法,顯然會導致不公平。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中國居民部門負債率迅速上升,近年來引起高層關註。個人杠桿率上升,金融風險幾何?在這種背景下推進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和影響是什麽?
韓:近10年來,我國居民部門債務規模快速增加,債務風險明顯加大。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數據,截至2018年末,居民部門債務余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為52.6%,比2008年末上升34.7個百分點,在全球主要經濟體中排名第壹。同期,全球發達經濟體住宅部門債務余額與GDP之比下降了3.8個百分點。
從居民部門債務的絕對規模來看,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數據,從2009年到2018年末,居民部門債務余額從5.7萬億元上升到47.3萬億元,增長了727%。
從總量上看,中國住宅領域大規模違約風險可控。僅流動性最高的居民儲蓄存款總額是債務余額的1.5倍,但也必須看到,債務增長過快可能導致地方債務風險的爆發。尤其是隨著借貸渠道的多元化,壹方面活在當下,超前消費的觀念被大量年輕人接受,另壹方面他們收入的不穩定性和風險管理意識的缺乏並存。壹旦因收入下降或其他因素導致個人資金鏈吃緊,低收入年輕人就可能出現集中違約風險。P2P網貸領域發生了多起血案。
壹旦個人陷入債務困境,他的工作和生活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即使債務人沒有逃避債務的主觀動機,也可能在債權人逼債的過程中失去東山再起的機會。尤其是對於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來說,壹旦在步入社會之初就被沈重的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無疑不利於個人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諧。
總之,隨著我國居民部門債務規模的迅速上升,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日益迫切。目前,中國居民部門的整體債務風險仍然可控。此時,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有利於風險的順利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