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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導語: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把管理融入服務,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以下是我收集的我國流動人口管理條例。歡迎參考他們。

第壹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在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壹)因出差、就醫、就學、旅遊、探親訪友等原因在異地居住,預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的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綜合治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和監督由相關部門承擔。

第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負責,以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 * *共享,並實現信息* * *與相關部門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的對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和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並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障流動人口的相關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價格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組織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簡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並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利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和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簡稱成年育齡婦女),應當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持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領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時還應出示結婚證。結婚證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發放婚育證明。

第八條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交驗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登記工作。

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將辦理相關登記、證照時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等計劃生育信息告知當地同級人口計生部門。

接到通報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及時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

第十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

(壹)免費參加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的普及活動;

(二)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做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產經營上給予扶持和優待,在社會救濟上享有優先權。

第十壹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落實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

第十二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措施,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證明,及時將避孕節育情況告知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檢查。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情況,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相關信息。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房屋租賃機構、房屋出租人(借款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可以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女方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結婚證、男方結婚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實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反饋後,應當立即進行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錯而不予處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告知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出具婚育證明或者其他計劃生育證明不得收費。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協助查驗婚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為流動人口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檢查的;

(三)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居住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收取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費用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流動人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房屋租賃機構、房屋出租人(借款人)、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發展

中國的流動人口存在問題。

1,絕大多數流動人口文化程度較低。

壹小部分流動人口是通過引進人才進入上海的。這部分流動人口由於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較高,可以輕松解決戶籍問題,享受當地優惠政策。但絕大多數外來人口文化程度較低,很多男性工人從事建築行業,大多數女性工人通常被稱為外國姐妹,而大多數人從事服務行業。男職工平均工資維持在每月1.200元-1.500元,女職工平均工資維持在每月800-1.000元。上海規定的最低月工資標準雖然是840元,但實際操作中並不能完全執行。月工資在600元、800元的人很多。因為大部分都要租房子住,為了省錢,幾個人要住壹個房間。但是每個人至少要交150元,於是出現了群租現象,衛生、安全、孩子教育、交通都成了問題,往往會形成惡性循環,少數人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

2.缺乏社會保障

因為戶籍不在上海,無法解決醫療保險、養老等問題,比如工傷事故,有些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得到及時治療,法律援助也只能是杯水車薪,往往導致各種糾紛影響社會穩定。再比如,上海規定70歲以上老人可以免費乘坐,但對外來人口不適用。據壹位領導介紹,老年人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了貢獻,所以實行了這壹優惠措施,但流動人口卻享受不到這壹優惠政策,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

3.刑事案件還不夠。

刑事案件80%以上是外地人所為,大量案件是盜竊、搶劫,與經濟貧困有直接因果關系。另外值得註意的是,偷渡案件時有發生,這是壹種非法的人員流動。近年來,雖然打擊力度加大,但屢禁不止。

面對問題

流動人口子女上學擁擠,流動人口在醫療、子女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困難正在醞釀各種社會問題。盡管社會各界都非常關註流動人口的福利問題,但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高中以上學歷失業率、小學以下學歷失業時間、就業技能培訓不針對性。在城市產業升級的過程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

1,收入

低工資限制了他們的社會保險參與率,制約了他們在城市的消費。家庭人均收入低於65438+萬元的農村流動人口中,只有11.6%的人參加了養老保險。中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還有很大差距。

2.醫療

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異地報銷難。患病後去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不到六成,近壹成選擇回老家治療。參加過醫保的流動人口中,只有26.8%的人表示可以部分報銷醫療費用,60%以上仍需全部自付。

3.權益和保護

維護勞動權益的能力差,勞動保障政策意識低。約三成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時間長,平均每周58.2小時。

社會治安現狀不佳,仍有39%的流動人口沒有參加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險。在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築行業,只有23.4%的流動人口參加了工傷保險,超過壹半的流動人口沒有參加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險。

4.流動性大,防疫難度大。

2003-2008年,廣州市共發現約7.5萬例登記活動性肺結核病人,其中登記肺結核病人4.7萬例,流動肺結核病人2.8萬例。2008年廣州市新發肺結核患者***11951人,其中壹半為流動人口。番禺區、海珠區和白雲區的流動人口患結核病最多。

5.兒童教育

流動人口子女入讀公辦學校比例低,大齡子女難以在流入地完成義務教育。在就讀的流動人口子女中,只有69%就讀於流入地的公辦學校,學籍管理制度是影響流入地初中教育的主要原因。政府壹直積極保障流動兒童的平等教育權利,鼓勵社會力量為流動兒童開辦私立學校。而農民工子弟民辦學校無論是辦學條件、師資水平還是教學質量都很難和公辦學校相比。在調查的41所學校中,有辦學資質的學校20所,無辦學資質的學校21所。學校主要集中在城鄉結合部,大多辦學條件較差,98%的學校場地都是租用的。學校存在壹些問題,如教室擁擠,課桌簡陋,缺乏取暖和降溫設施,沒有體育設施或設施簡陋,食堂衛生條件差,食物質量差。

6.采取措施

國家人口計生委高度重視群眾反映的辦證難的突出問題。專門下發通知,強調進壹步強化宗旨意識,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通報就全面公開服務事項、切實簡化辦證流程、解決流動人口等群眾辦證難問題、加強服務窗口建設、強化責任落實和監督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主動在網站和工作場所公示與群眾密切相關的計劃生育證件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需提交的全部證明材料目錄、申請表樣式、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讓群眾了解服務內容和流程。

通知要求進壹步精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所需材料。材料不齊全的,要壹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辦理第壹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等。,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戶籍所在地在為群眾辦理再生育服務證時,要簡化手續,方便群眾。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要主動上門。在辦理相關證件的過程中,要註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通知要求,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有責任辦理首次生育服務證(登記),實行首問負責制。戶籍所在地要落實源頭管理責任,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出具婚育證明材料。對長期或多次、多地無法證明其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有困難的流動育齡夫妻,受理地可根據當事人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證(登記)。戶籍地和現居住地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履行信息核實責任,不得相互推諉。要切實解決人戶分離、集體戶口等同城人員辦證難的問題。

通知要求,在縣鄉(街道)政務大廳設立計劃生育便民服務窗口,實行集中辦證。沒有政務大廳的,人口計生部門應當設立便民服務窗口,方便群眾辦證。同時,要主動接受媒體和群眾的監督,通過“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等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推諉、拖延、拒不辦理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通知最後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進壹步研究完善方便群眾辦證的具體措施。

7.浮賬有望沈澱。

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常住人口,“營造人們自由流動、安居樂業的公平制度環境”。

公安部將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土地管理、社會保障、教育管理、醫療衛生等涉及戶籍制度的重點領域改革,積極參與國務院城鎮化發展規劃的制定,並將根據城鎮化總體規劃安排,制定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

8.制定政策

人口流動現象實際上是價值規律在人口流動中的體現。價值規律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其作用之壹是調節勞動和生產資料在各生產部門的分配。這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根據對該法的理解,應采取以下對策:

9.縮小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自1840以來,由於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中國長期存在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象。東南沿海經濟發達,中西部相對落後。這種現象至今沒有根本改變。以交通為例,它實際上服務了數百萬農民工,每年農民工回家探親的路費就要占去工資的5%-10%。如果數百萬農民工能為本地區的國家和家鄉建設做貢獻,運輸各種生產資料滿足生產需要,就可以避免大量社會勞動力的浪費。因為人口和人才的浪費是最大的浪費,必須加強和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建設,從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中逐步達到相對平衡,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如果不發達地區的人口長期持續向發達地區流動,只會加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拉大貧富差距,從長遠來看是非常不利的。

10.制定有利於中西部發展的人口流動政策。

國家實行宏觀調控,制定有利於中西部地區發展的人口流動政策。沒有土地,人們就無法生存。為了發展經濟,可以從土地入手,制定優惠的土地流轉政策,提高各行業工資,創造各種優惠條件吸引外資,加強交通投資,在青藏鐵路的基礎上擴建支線,加速人口向中西部地區流動,減緩人口向東南地區流動。預計中國存在了100多年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將得到真正的改變。

11.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需要更多的資金投入。

因為我們國家還處於多種經濟並存的局面,我們可以挖掘各方面的潛力來建設壹個國家。美國是壹個經濟實力很強的國家,但也是世界上負債最多的國家。目前我國外匯儲備世界第壹,可以充分利用大外匯的整體優勢發展中西部經濟。經濟發展必然促進文化、教育、科研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12,制定人口向外流動政策。

中國是壹個擁有13億多人口的大國,也是人力資源最豐富的國家。鄧小平說得好,中國改革開放的大門會越開越大。門是用來讓人進出的,不僅是歡迎別人進來,也是送自己人出去。我們中華民族是壹個勤勞勇敢的民族,有能力自強不息地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當前,和平與發展仍然是世界的主題。為了使我們的人民對世界作出更大的貢獻,我們可以在人口的對外遷移中采取“放開與管理相結合”的政策,換句話說,我們可以放寬人口流向外國的條件,這樣偷渡到外國的現象就可以大大減少,從而消除壹部分人偷渡所造成的惡劣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另壹方面,要加強管理。由於人口向國外流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入境國,中國的內外政策都應該得到其他國家的理解和支持。在國際關系中,平等和互惠的原則通常占上風。在人口流動方面,可以與其他國家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在其他雙邊或多邊協定上設定兩國或多國之間人口流動的規定或準則,有利於人口的合理全面流出,有利於世界和平與發展。

13,制定體現我國人口流動特點的政策和法律。

中國沒有專門的人口流動法,只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單行法。沒有統壹的標準,會造成法律沖突,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因此,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流動法》及其實施細則十分必要。制定本法應當掌握以下基本原則:

1,三個有利於原則:即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為勞動是構成生產力的要素之壹,必須與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這另外兩個要素合理配置,才能發展生產力。其次,它必須有利於綜合國力的提高。比如人口流動不利於綜合國力的提高,比如革命時期大規模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形成的人口流動。再次,有利於人民生活的改善,這是人口流動的根本目的。如果人口流動是盲目的,會產生巨大的浪費,浪費各種資源,改善人民生活的目的無法達到。

2.便民原則:為了將人口流動納入法制軌道,更好地實現人口和人口流動的科學管理,如戶籍管理、暫住管理、申辦人口流動相關公證、涉外公證等。,都要方便群眾具體操作,而不是層層設卡,不濫用人口流動謀取私利。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政府各職能部門在處理流動人口的各種問題時,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這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實行政務公開。第壹,要讓廣大人民群眾有權知道和了解我國關於人口管理和人口流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在處理具體事務時,要切實做到依法治國為民,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廉潔務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才能取信於民。

14,制定流動人口優惠政策

改善流動人口的居住條件,促進人口流動的良性循環,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流動人口是壹種客觀現象,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發展,這本身就是壹種好現象。在中國西部的壹些地方,地上連壹棵草也沒有,天上連壹只鳥也沒有,但這種情況總有壹天會隨著人口的良性流動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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