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權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審議和討論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發表意見,表明態度,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壹府兩院”的工作報告。
(二)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財政預算的報告。
(三)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審議和選舉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和組成人員。
(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包括法律案。
人大代表行使審議權,壹般通過出席大會全體會議、出席代表團全體會議、參加小組會議等方式進行。
投票權
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任何需要NPC代表集體決定和決議的法案都屬於投票範圍。主要包括通過法律議案、選舉議案、罷免議案、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通過決議和決定。投票壹般采取舉手表決、按表決器的形式。
提名權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法聯名推薦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聯名書面提出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和領導人員候選人。根據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的規定,10多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聯名推薦上壹級代表候選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人以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人以上,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聯名提出書面姓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領導人的候選人。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投票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選舉和決定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和組成人員以及上壹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領導和人大代表、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當選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鎮人大代表選舉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查詢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要求答復。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質詢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質詢案必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
(2)提出質詢必須符合法定人數。
(3)質詢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質詢案的名稱、質詢案的對象、案由和質詢案的證據。
(4)質詢案提出的問題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5)問題案例必須壹次壹個案例。質詢的內容主要包括: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中的重大偏差和失誤,違反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和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問題;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代表依法提出質詢案後,交由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受質詢機關在會議期間書面答復,或者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有關會議上口頭答復;提出問題的代表或委員可以就答復發表意見。如果對答復不滿意,可以要求重新答復,由大會主席團討論決定是否重新答復。
提出罷免案的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法提出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和成員的議案。提出罷免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
(2)罷免案的對象必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或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
(3)提出罷免案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在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上,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壹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
(4)罷免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並向會議提供有關材料。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請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罷免案依法提出後,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然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者在主席團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口頭申辯。罷免案必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提案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提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有權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根據地方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壹次會議,經1/5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必須在NPC或者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產生。
未經調查的發言權和投票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NPC代表言論和投票不受調查權的內容:
(1)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投票,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各代表團小組會議以及大會主席團召集的其他會議。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上述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不僅在擔任人大代表期間,而且在不擔任人大代表職務後,不受法律追究。
(3)全國人大代表在上述有關會議之外的發言,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
人身特別保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享有未經特別許可不受逮捕、審判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代表法》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而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代表人特殊保護權的主要含義包括:
(1)人大代表的特殊人身保護權僅限於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傳喚和審理。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真的犯罪,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才可以逮捕。
(三)未經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得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四)如果NPC代表因為現行犯被拘留,拘留機關必須立即向NPC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逮捕或者拘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否則,執行逮捕或拘留的機關是非法的,應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