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用工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對應的勞動合同有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
1,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全日制用工實行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壹般為每日四小時,每周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壹天工作八小時,壹周工作三天,壹天工作四小時,壹周工作六天,或者以其他方式工作,體現了靈活就業的特點。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超工作時間限制工作和加班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但根據目前壹些地方的規定,超工作時間限制工作的視為正式員工。例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從業人員”。
2、兼職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3.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招用全日制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除了壹些特殊情況外,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規定。
壹、員工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該怎麽辦?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註意收集和保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如:
1.招聘時用人單位要求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2.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取員工押金或扣留員工工資的“存款單”、“扣押單”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物品。
6.員工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二、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三種方式,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
1,協商終止。
協商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合法終止。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法定解除,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有兩種情況,壹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協議終止。
協議終止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終止合同的事項。當約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提前解除。條件滿足時,壹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壹定要註意壹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的終止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此規避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報酬為主,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