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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的成就和榮譽

饒教授主要從事國際組織法、中國近代外交史和港澳臺法律的教學與研究。開設國際組織法(本科)、中國近代外交史(本科)、聯合國與國際組織法(研究生)、外國條約史專題(研究生)、國際法與國際組織法專題(博士)等課程。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他專註於國際關系和中國外交史領域。受王鐵崖、吳啟宇等老壹輩學者的啟發,他認為國際法研究必須與國際關系研究緊密結合。壹個不熟悉國際關系發展史和各民族文化淵源的人,是很難學好和研究國際法的。同時,他註重從條約的角度研究中國外交史,認為壹部不平等條約史是中國近代外交的簡稱,是研究近代中國國際法實踐的主要依據。《評王鐵崖》(中外舊約章節匯編)、《1945-49年間國民黨政府對美政策》、《帝國主義侵華簡史》(合著)等是他這壹時期的代表作。

饒教授是最早從國際法角度研究涉港法律問題的學者之壹。他在1990發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若幹國際法問題》壹文中,率先提出並論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法上具有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實質上是中國主權下具有外交自主權的特別行政區,引起了國內外學術界的關註。本文還對香港過渡時期國際條約的轉化和香港居民國籍問題的處理進行了開創性和前瞻性的研究。他在1997發表的《香港回歸與壹國兩制中的法律問題》壹文,從國家憲法出發,論證了壹國兩制中的主要法律關系和壹國多種法律制度並存,有力地配合了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傳播。是當時有全國影響的學術論文。

1991發表《臺灣地位未定的法律透視》壹文,全面系統地論證了臺灣省的主權及其在國際法中的地位,駁斥了關於臺灣省地位的各種謬論。是近20年來從國際法角度研究臺灣省問題的壹篇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文章,經常被實務部門引用。2000年6月,他與李在《人民日報》發表長篇學術論文《壹個中國原則與國際法》,在國內外產生較大影響。

1996編輯出版了《國際組織法》,這是我國第壹本系統研究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專著教材,是我國該領域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之壹,被各法學系師生廣泛采用。國際組織法是現代國際法的壹個重要分支。國內這方面的教學和研究非常薄弱,偏向於聯合國和主要經濟組織的研究。饒教授的著作獨具特色,結合國際法的基本問題,從組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總結了各種政府間國際組織所涉及的原則、規則、制度等基本法律問題,提出了系統的國際組織法律框架,促進了我國國際組織法的教學和研究建立相對穩定的學科體系。該書不僅廣泛吸收和引用了90年代國際學術界的研究成果,還以附錄的形式收錄了大量國際組織的參考書目和常用資料,具有很強的可識別性。

65438-0999年主編教育部全國成人教育系統編寫的《國際法》教材,在教材編寫體例上做了壹些創新性的嘗試。

在教學過程中,饒註重培養學生的研究方法和資料收集,註重語言藝術,力求將抽象思維與形象思維相結合。在教學中要註意不同學科之間的借鑒與融合,宏觀研究與微觀研究的結合,理論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個人操守與學術人格的壹致性。

除了教學和研究,饒教授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組織學術交流與合作上。多次主持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和國際國內學術研討會,受到國內外同行的好評。承擔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遵守》、《數字圖書館項目中的法律問題》、《全球化、多極化與國際法的發展》、《全球化進程與國際社會法治》、《國家間合作的組織形式》等國家科研項目。

1995以來,饒教授主持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學專業委員會工作,組織編寫、修改、修訂法學教材40余部。

2006年2月28日,在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饒被任命為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除饒外,中央政府駐聯絡辦公室副主任王鳳超、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被任命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饒葛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法研究所所長,港澳臺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饒教授還擔任《當代中國法學家》編委,並被收入四卷本大型法律文獻名著《當代中國法學家》。

饒教授的研究領域包括國際法、國際組織法、港澳臺法和中國現代外交史。社會兼職有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全國自考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長、高級研究員,中國聯合國協會理事,全國臺灣省研究會理事,武漢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深圳大學兼職教授。

饒教授是“文革”後中國最早培養的國際法研究生之壹,導師是著名國際法學家王鐵崖先生。

在整個1980年代,饒葛平教授專註於國際關系和中國外交史的教學和研究領域。受王鐵崖、吳啟宇等老壹輩學者的影響,他堅持國際法研究必須與國際關系研究緊密結合。王鐵崖的《中外舊約章節匯編評論》、《1945-1949年間國民黨政府對美政策》、《帝國主義侵華簡史》(合著)是他這壹時期的代表作。

饒教授是近二十年來國內最早從國際法角度研究涉港法律問題的學者之壹。他的文章《香港回歸與壹國兩制中的法律問題》分別發表在《人民日報》和《中外法》1997上,從國家憲政體制入手,論證了壹國兩制中的主要法律關系和壹國多種法律制度並存,有力地配合了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傳播,是當時具有全國影響的學術論文。參與組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任副所長、高級研究員,策劃組織香港、澳門基本法專題研究,發表多篇對香港政治發展有影響的文章。1993以來,協助肖教授主持北京大學港澳臺法律研究中心工作,分別在北京、香港、澳門組織召開多次港澳法律學術研討會,編輯出版多部會議論文集。

饒教授在1991發表的《臺灣地位未定的法律透視》是文革結束以來從國際法角度研究臺灣省的壹篇學術價值很高的文章,被學術界和實務部門引用。2000年6月,與李教授合作,在《人民日報》發表長文《壹個中國原則與國際法》(新華社通稿),對壹個中國原則所涉及的國際法問題進行了深入、權威的闡述,在國內外產生了較大影響。2003年6月,165438+10月,為紀念《開羅宣言》發表50周年,新華社另壹稿《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在《人民日報》發表,為駁斥臺獨分裂勢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十年來,多次參加國臺辦、兩岸關系研究會、全國臺灣省研究會的高層研討會和協商會議,包括《臺灣省白皮書》和《反分裂國家法》的修訂和定稿。他是中國涉臺工作的資深法律專家之壹。

1989之後,饒教授將教學和研究重點轉移到國際法和國際組織法領域。這是國內該領域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之壹,被全國各法學系師生廣泛采用。國際組織法是現代國際法的壹個重要分支,我國在這壹領域的教學和研究相對薄弱,多局限於對聯合國和主要經濟組織的研究。饒教授的這本書以國際法為基礎,從組織法、程序法、內部法律秩序等角度總結了各種政府間國際組織所涉及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提出了系統的國際組織法基本框架,敦促我國國際組織法教學和研究建立相對穩定的課程體系。該書不僅廣泛吸收和引用了90年代國際學術界的研究成果,還以附錄的形式收集了大量國際組織的參考書目和常用資料,具有很強的可識別性。

在國際組織法的研究中,饒教授側重於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問題和國際組織的整體發展。特別是對國際組織的隱含權力、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國際組織的程序規則、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組織、國家間多邊合作的組織形式等方面有深入獨到的研究。他的幾篇相關論文都是國內學術界關於這些問題的權威著作。

饒教授獨特的學術思想之壹是他對國際多邊合作多樣化形式的創新性論述,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重新認識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問題。在他看來,傳統的政府間組織和國際組織法實際上僅限於常規的政府間組織,遠遠不能準確反映和適應當今世界國際多邊合作的多元化實踐。協議組織雖然是國家間多邊合作的基本和最重要的形式,但不是唯壹的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形式。主要包括:論壇組織、條約組織、協定組織內具有獨立對外職能的機構、國際組織間的合作機構。所有這些形式都具有國家與政府間多邊合作的制度安排的本質特征,都發揮著政府間組織的作用,甚至是契約性組織不可替代的作用,對當代國際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從宏觀上看,它們都屬於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範疇,應該納入政府間組織的研究領域。因此,政府間國際組織概念的內涵應該得到修正、擴展和重新定義。他提議,全球化時代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可以定義為國家和政府之間多邊合作的體制安排。這裏有三個基本要素:第壹,主權國家或其政府是主要參與者;第二,它們具有國際多邊合作的功能;第三,他們有某種形式的制度安排。任何符合這壹本質特征的組織都可以稱為政府間國際組織。饒教授的研究成果對傳統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概念和傳統的國際組織法產生了壹定的影響,不僅可能對現行的國際組織法和國際法的學術研究產生影響,而且為我國實務部門開辟國際多邊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徑,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這壹研究成果在國內尚屬首創,在國際同行中也處於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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