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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拘留

法律主觀性:

壹、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概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二、本罪的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法院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既包括專門審理案件的正式和固定場所,如審判庭,也包括審理案件的非正式和臨時場所,如巡回法庭在立案地臨時開庭的場所;它既包括室內法庭場地,也包括室外法庭場地,如用於公開審判的場地。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審判組織可以是合議庭,也可以是獨任庭。法院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訴訟案件,進行訴訟活動的場所。法庭具有極大的尊嚴和嚴肅性。法庭秩序是指為保證法庭審理訴訟案件各項活動的正常順利進行,要求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遵守和維護的秩序。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實現法院審判職能的重要法律保障,嚴重幹擾了法庭秩序。是對國家權力的蔑視和對法律的粗暴踐踏,不僅破壞了正常的法庭審判活動,也給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和損害。有必要對這種行為進行刑事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二款規定:“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三款規定:“擾亂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金、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6月1993+2月1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可見,根據現有相關法律規定,幹擾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審理經濟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擾亂法庭秩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庭審過程中,有人喧嘩或吵鬧,或多人沖擊法庭,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這些行為嚴重幹擾了法庭秩序,妨礙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工作。有的甚至造成審判活動中止、無法繼續,造成人身傷害,嚴重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律嚴肅性,影響大,危害深。(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1.從作案時間來看,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開庭期間。庭審,從宣布開庭到宣布休庭,包括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評議、法庭宣判等多個階段。,包括壹審、二審,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2.從犯罪地點看,本罪僅限於審理案件的法院。這裏的“法庭內”壹詞應從廣義上理解,既包括擾亂法庭內的法庭秩序,也包括擾亂法庭附近的法庭秩序,毆打正在法庭外參與訴訟活動的司法工作人員或將其從法庭追到法庭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在法庭上均應視為擾亂法庭秩序;既包括在法庭上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也包括在法庭上發生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的行為。如果行為和結果沒有發生在法庭上,則不構成本罪。3.從犯罪行為來看,必須是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所謂糾集,是指糾集三人以上。所謂吵鬧,是指在法庭內或者法庭周圍制造噪音、制造噪音、擾亂、制造噪音、控告、誹謗、侮辱、廣播噪音等幹擾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活動。所謂震懾,主要是指未經允許、不聽勸阻強行闖入法庭;向球場投擲石塊、泥土和汙物;在法庭上毆打當事人、證人、鑒定人、辯護人、翻譯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砸毀門窗、桌椅、話筒、音響等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暴力活動。所謂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在法庭上執行公務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法官、陪審員、檢察官、法警、書記員。毆打準備在庭外參加庭審的司法工作人員,也應認定為本罪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毆打未到庭或者正在準備開庭的司法工作人員,如在偵查階段毆打正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的偵查人員,在執行階段毆打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構成犯罪,也應該是另壹個罪名,比如妨礙公務罪。此外,本罪還必須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所必需的。雖然有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但如果沒有對法庭秩序造成嚴重擾亂的,不能以本罪論處。4.從犯罪結果來看,必須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才能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出於卑劣的個人動機和目的,如報復、泄憤、侮辱等。;(二)聚眾鬧事,沖擊法院的;(三)不聽勸阻、制止,多次幹擾法庭秩序的;(四)造成破壞法庭設施或者司法工作人員人身、精神損害,或者擾亂法庭秩序、強行中斷法庭審理、無法繼續正常審理案件等嚴重後果的;(5)其他幹擾法庭秩序的行為,導致法庭審理案件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類:(1)訴訟參與人。如公訴人、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本人;(二)旁聽人員不遵守法庭紀律,不聽勸阻,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三)不準旁聽的人員不得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在法庭附近設置高音喇叭、幹擾高分貝噪音、向法庭投擲石塊,或者在法庭附近攔截準備參加訴訟的人員進行侮辱、毆打、圍攻等。(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仍實施該行為,並對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者信賴的態度。認定(1)此罪與非罪的界限是1。情節嚴重是本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只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後,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2.本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決心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並希望自己的行為幹擾法庭秩序。因此,需要與擾亂法庭秩序罪區分那些因為情緒激動,或者性格直爽,或者固執己見,而聲音過大,行為不當,或者言辭過激的案件。前壹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直接擾亂法庭秩序的故意,不合適,不應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論處。(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從本質上講,擾亂法庭秩序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的壹種表現形式。過去,在司法實踐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也被視為擾亂社會秩序。但在本法新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情況下,將擾亂法庭秩序罪從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分離出來,作出特別規定。因此,本案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特別規定優先於壹般規定,應以擾亂法庭秩序罪1處理。從客體上看,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體是法庭秩序,而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體是社會公眾。2、處罰的範圍不同,對於聚眾擾亂法庭秩序從而構成犯罪的,所有行為人都會受到處罰,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只會處罰首要分子。(3)本罪與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界限,必然妨礙法官等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但與妨害公務罪有顯著區別:1,侵犯的對象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體只是法庭秩序,其範圍比較狹窄,而妨害公務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包括人民法院辦案時的法庭秩序,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客體範圍較廣。2.客觀方面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擾亂、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既包括暴力或者威脅方式,也包括非暴力方式,而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僅限於以暴力或者威脅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在客觀方面明顯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狹窄得多。3.犯罪的時間和空間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發生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從時間上看,僅限於從宣布開庭到宣布休庭的過程,從空間上看,僅限於法庭(廣義的法庭)。妨害公務罪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從時間上看,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已經開始履行職務,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地方。從空間上看,僅限於其履行職責的場所,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場所。顯然,妨害公務罪的時空範圍要比擾亂法庭秩序大得多。4.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五、法律及司法解釋【刑法規定】第三百零九條聚眾擾亂、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由審判長給予警告,予以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批復(1994.9.26法復[1994]5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關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認定罪名、適用法律規定、審判程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民法院起哄、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這類案件可以由法院合議庭直接審理和判決。由原審判機構獨任審判員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案件,應當依法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擾亂法庭秩序罪屬於妨害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采用各種方法阻礙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行使的嚴重行為。犯有本章所述罪行者應被判處最高7年徒刑。在我被逮捕之前我能做什麽?(壹)建議盡快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合法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2)積極配合有關機關工作,如實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不袒護他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3)交代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後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挽回被害人的損失。(4)訴訟權利。如果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被公安機關抓了之後能怎麽辦?(1)程序合法。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逮捕後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本人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2)如果刑事會見是在偵查階段,那麽只有律師可以會見,所以可以委托律師介入偵查階段,了解案情,查明所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對程序和法律法規的無知而造成更壞的後果。(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子女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審判階段(壹)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判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與本案有關聯,可以申請回避。(二)訴訟權利/人格權司法工作人員可以向法院起訴侵犯其合法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權)和人身侮辱。(3)質證權在參加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4)質證時,可以對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五)行使辯護權,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六)遵守庭審規則在參加庭審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配合司法人員依法進行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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