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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四川省或樂山市實習律師管理辦法,全國適用。

關於轉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印發《律師執業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律師協會[2007]第2號

關於轉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印發律師執業申請書》的通知

執業醫師執業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市和州律師協會:

現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印發《律師執業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轉發給妳們,請按照通知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律師協會

65438+2007年10月22日

律師執業管理規則(試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申請律師的執業活動,保證執業質量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以申請成為執業律師為目的前往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實習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實習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五)沒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生實習的,應當向住所地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實習生實習:

(壹)沒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或者受到行業懲戒未滿六個月的;

(三)受停業整頓處罰,處罰期限屆滿未逾壹年的。

第五條符合本規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經律師事務所同意並經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審核登記後,方可參加實習。

實踐分為集中培訓和實操培訓兩個階段。實習期壹年。

第六條實習申請人與接受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約定下列事項:

(a)實習生的姓名;

(二)接受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三)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編號和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實習生與接收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生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安排。

《實習協議》自市律協完成審核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申請實習登記,擬接收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擬接收實習生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戶籍人員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或暫住證復印件;

(5)實習生所在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等證明本人可以全職從事律師職業的原始材料;

(六)實習生申請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實習生近期壹寸免冠照片;

(八)擬接受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聲明。

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校法律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實習生、指導律師和擬接收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的條件審查。對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實習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申請實習或者擬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協會不準予實習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上壹級律師協會申請復核。

第九條實習生應當妥善保管《律師執業證書》,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或者故意損毀。

實習生的《申請律師實習證》損毀或者遺失的,由接收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執業律師協會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申領律師實習證書的,應當交回證書原件。

第十條集中培訓由省級律師協會或地方律師協會組織。強化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壹個月。

集中培訓的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律師執業管理條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律師實務知識和技能等。

各地律師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設部分選修課作為集中培訓的選修課。

第十壹條集中培訓計劃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組織編寫或指定集中培訓教材。

地方律師協會需要增加的培訓內容和其他教材,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二條地方律師協會可以自行或者與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培訓機構或者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合作組織集中培訓。地方律師協會應將集中培訓計劃和年度實施報告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設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設立的培訓機構,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組織示範性集中培訓,培訓取得的資格證書在全國具有普遍效力。

第十三條開展集中培訓,根據培訓內容的需要,可以選派有關專家、學者、司法人員和執業律師擔任授課教師,但應以執業律師為主。

受聘擔任教學教師的執業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五年以上的實踐,具有豐富的經驗;

(二)在某壹領域具有突出的專業特長;

(3)品行良好,無不良執業記錄;

(四)關心律師行業發展,熱心律師教育事業;

(五)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

(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集中培訓的授課教師由當地律師協會從本地區或全國範圍內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向地方律師協會推薦教學教師候選人名單。

第十四條集中培訓結束時,應對參加培訓的實習生進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計劃確定。具體考核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考核合格後,由當地律師協會頒發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者,由當地律師協會安排再次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十五條實習生的實習培訓由接收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安排。

接受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申請人實習指導原則》,指派指導律師指導實習生進行律師業務基本功訓練,為實習生實習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六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無不良執業記錄。

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生不得超過兩名。

第十七條實習指導律師的任務和職責是:

(壹)對實習生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安排實習生協助辦理律師業務,指導實習生開展律師執業基本功訓練;

(三)指導實習生了解和掌握辦理律師各項業務的執業規則;

(四)指導實習生了解和掌握律師執業管理的制度和規定;

(五)對實習生的實習活動進行監督,定期記錄和評估;

(六)監督檢查實習生遵紀守法和品行。

律師事務所應當監督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執業指導。

第十八條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簽訂代理協議或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或仲裁庭辯護或代表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業務;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七)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或者故意損毀律師執業證書的;

(九)其他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十九條接受實習生的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應當加強對實習生的管理。實習生有本規則禁止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實習關系,並向當地市級律師協會舉報。

第二十條實習生無正當理由終止實習協議,或者因違反實習協議被律師事務所終止實習關系的,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報告,由律師協會收繳其《律師執業證書》,已經開展的實習無效。

第二十壹條實習生因律師事務所未履行實習協議而中斷實習的,可以在30日內申請轉到其他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已經有效。

第二十二條實習生實習期滿後,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實習生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指導律師出具的對實習生道德表現和執業能力的評價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執業鑒定書;

(4)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生強化培訓結業證書;

(5)律師執業證書申請書。

第二十三條實習期滿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對實習生掌握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基本技能、律師執業管理制度、道德表現等情況進行考核。

具體考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制定,並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經考核合格的實習生,律師協會應當在《實習生登記表》上簽署考核意見,作為實習生申請律師執業許可證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組織對實習生進行考核的律師協會應當在考核結束後七日內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公示後,律師協會應當對收到的意見或者舉報進行匯總、認定,必要時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有證據證明經考核合格的實習生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應當撤銷其簽署的考核合格意見,並報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六條通過實習考試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考試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申請超過三年的,由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復審。

第二十七條實習生違反《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實習,收回《律師執業證書》。

被責令停止實習的,實習無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第二十八條接受實習生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指使、放任實習生違反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或者向實習生出具虛假《實習鑒定書》或者評估意見的,由所在地市級律協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實習生以虛假的《實習鑒定證書》、評價意見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實習生已經進行的實習經核實無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有前兩款規定情形之壹的,當地律師協會應當撤銷實習人員簽署的審查意見,並報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九條實習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實習生檔案管理制度,並將實習生相關信息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以備相關核查。

第三十條按本細則規定應由市級律師協會承擔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在尚未成立市級律師協會的地方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地方,可以由省級律師協會承擔。

律師協會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對實習生實習活動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壹條《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表》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壹印制。

實習生登記表、實習申請表、實習協議、實習鑒定證書和實習生集中培訓證書的樣式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壹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同時,根據《四川省律師協會關於律師申請實習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川律協200823號)第壹條第四項規定,接受實習生申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市州律協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律師登記表》壹式三份;

2、《四川省申請律師實習申請表》壹式三份;

3、《四川省申請律師實習協議書》壹式三份;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壹式三份;

5.實習生的居民身份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三份;

6、外地戶籍實習生申請實習時應提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居住證或暫住證復印件三份;

7.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同意辭去原職務的正式批文三份或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人事代理合同壹份,證明本人可以全職從事法律職業;

8.實習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原件;

9.實習生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10.擬兼職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申請實習的,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以及本人所屬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工作證復印件,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其兼職實習的證明文件原件。

需要上述材料復印件的,應當統壹復印在A4紙上,原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並由核對人簽字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註明“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同時,原件必須提交市州律師協會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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